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什么?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什么?,第1张

道德法律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益、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

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一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权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

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第一,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第二,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第三,道德对法有补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

综上所述,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有这辨证统一的关系,他们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不可分割。

法律与道德存在三种基本关系:

一是道德的法律化。

即通过立法把国家中大多数的政治道德、经济道德、社会道德和家庭伦理道德的普遍要求法律化,使之转变为国家意志,成为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行为规范。

一般来讲,道德是法律正当性、合理性的基础,道德所要求或者禁止的,往往是法律做出相关规定的重要依据,因此,大多数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社会行为的立法,都是道德法律化的结果。

在我国,社会主义道德是法律的源泉,是制定法律的重要依据,是评价法律善恶的重要标准。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立法工作,不断加强民主科学立法,经过30多年的努力,我国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在这个法律体系中,许多法律规定的内容,都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的内在要求,是社会主义道德法律化的积极成果。例如,我国法律规定诚实守信、赡养父母、抚养子女、尊重和保障人权、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等等,总体上都反映或者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的价值取向和基本要求。

二是道德的非法律化。

道德与法律毕竟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行为规范,在一个国家或者一个社会的大多数道德已经或可以法律化的同时,也必须承认少数或者某些道德是不能法律化的。

例如,男女之间的恋爱关系、同事之间的友爱关系、上下级之间的关爱关系、孝敬父母的伦理要求以及公而忘私、舍己为人、扶危济困等道德追求,一般是很难纳入法律调整和强制规范的范畴而使之法律化的。在某些道德不能或不宜法律化的情况下,不要随意使这些道德问题成为法律问题。

三是某些道德要求既可以法律化也可以非法律化。

目前,有的地方出现的见利忘义、不讲信用、欺骗欺诈等现象,从一定意义上说明我国法律对于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滞后。法律对道德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主要是通过立法方式来实现某些道德的法律化,通过法律来确认和强化社会主义道德的价值诉求和规范实施。

对于需要法律禁止和惩罚的不道德行为,对于需要法律褒奖和支持的美德善德行为,都应当通过立法予以必要体现。当务之急,应当进一步加强有关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方面的立法,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堵塞立法漏洞。

当然,对背离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能否用法律介入以及用什么法律、在何时、怎样介入等问题,还需要进行深入研究才能做出科学结论。

扩展资料: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法理学中一个历久弥新的问题,许多法理学教科书均有专章讨论这一问题。在古代,古希腊哲学中就有正义与美德之争,我国先秦时期也有德治与法治之争。这些争论其实都与这一问题有关。

对于一个社会、一个国家来说,提升人们的道德修养十分重要,制定法律规则同样重要。法律与道德二者各有各的边界,道德是道德,法律是法律,它们有各自发挥作用的范围,是完全不同的两个范畴,不能简单偏重于某一个方面。

对于法律规则来说,无论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还是社会习俗演化而成的法律,都适用于社会公共行为领域。在法律规则管辖的公共领域,维护社会正义、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权利是根本要求。

而道德更多涉及个人内心的自我修为,它可以高标特立,但只能针对自己,不能强迫他人。因此,法律以公共利益为指针,道德以效法圣贤为理想;法律讲求的是底线正义,道德追求的是高尚人格。

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法律能够为社会道德的生成提供有益制度构架,为个人道德培育提供良好生活环境。法律固然不是道德,但能够净化人们的内心,让人们激浊扬清、去恶存善。

因此,虽然法律规则不等同于道德良知,但可以培育和激发人们的道德良知。一个社会,如果人人都讲规则,都按照法律规则处事,那么,这个社会就是一个不坏的社会,虽然可能还不是一个美好的社会。而法律要深入人心、发挥作用,也必须符合社会的道德追求。

换言之,法律规则要有道德性。这个道德性不是法律规则自身生长出来的,而是法律规则吸收了道德理念,从而彰显一个社会的道德价值。

与此同时,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的提升,可以使人们强化规则意识和契约精神,弘扬社会公序良俗,自觉遵守法律。另外,实践中被广泛认同、较为成熟、 *** 作性强的道德要求,也可能上升为法律规则。

可见,对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我们不能简单地分割或统合。使二者绝缘甚至截然对立起来肯定不行,但混同乱用的做法也行不通。

应当明确,依靠法律所建立的正义秩序,是任何一个社会都离不开的基础。今天,我们既要赞美道德,更要信奉法律。法律并不排斥道德,相反,它可以促成道德生长。这个促成不是代替,而是为道德提供一个制度环境。

一个法治昌明的社会,才有望成为一个道德纯净的社会。就像是一片良莠不齐的草地,法治犹如一个农夫,用猎q抵御强权的侵夺,用镰刀去除蔓生的杂草。这样,美丽的道德之花才会芬芳开放。

参考资料来源:

人民网:法律与道德不可偏废

人民网:法律与道德的三种基本关系

法律和道德本质: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道德的特殊本质:道德是一种特殊的调节规范体系;道德是一种实践精神。

道德的主要功能:

1、认识功能—一道德是引导人们追求至善的良师。它教导人们认识自己,对家庭、对他人、对社会、对国家应负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教导人们正确地认识社会道德生活的规律和原则,从而正确地选择自己的行为和生活道路。      

2、调节功能—一道德是社会矛盾的调节器。人生活在社会中总要和自己的同类发生这样那样的关系。因此,不可避免地要发生各种矛盾,这就需要通过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内心信念等特有形式,以自己的善恶标准去调节社会上人们的行为,指导和纠正人们的行为,使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臻于完善与和谐。      

3、教育功能—一道德是催人奋进的引路人。它培养人们良好的道德意识、道德品质和道德行为,树立正确的义务、荣誉、正义和幸福等观念,使受教育者成为道德纯洁、理想高尚的人。      

4、评价功能—一道德是公正的法官。道德评价是一种巨大的社会力量和人们内在的意志力量。道德是人以评价来把握现实的一种方式,它是通过把周围社会现象判断为“善”与“恶”而实现。      

5、平衡功能—一道德不仅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且平衡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它要求人们端正对自然的态度,调节自身的行为。

环境道德是当代社会公德之一,它能教育人们应当以造福于而不贻祸于子孙后代的高度责任感,从社会的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开发自然资源,发展社会生产,维持生态平衡,积极治理 和防止对自然环境的人为性的破坏,平衡人与自然之间的正常关系。

道德的作用:

道德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道德对其赖以产生的经济基础的形成、巩固和发展具有促进作用。

其次,道德是影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精神力量。

第三,在阶级社会里,道德是进行阶级斗争的重要武器。

第四,道德通过对其他社会意识形态和上层建筑的其他部分发生影响,从而间接地为经济基础服务。

第五,道德对社会稳定和人们日常生活及交往的正常进行具有重要的维护和保证作用。

道德反作用于社会经济关系是普遍的现象,但它所起的能动作用却具有不同的性质,存在着革命与反动、进步与保守的区别。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充分肯定道德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能动作用,但并不把它看作是变革阶级社会经济关系的决定性力量。

扩展资料:

凡是人的活动都是为了获得某种幸福,区别在于幸福的种类和完满的程度不同。道德的活动既然是一种活动,当然也不能例外,它也是为了追求某种幸福。

人类的灵魂可以粗略的分成三个部分,即营养和繁殖的部分、感觉和欲望的部分、心灵和理性的部分。道德既然与实践和活动密切相关,所以它的目的就在于追求人类灵魂中感觉和欲望部分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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