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个人不得开办闭路电视。单位办的闭路电视,只能标明是XX单位闭路电视,不能称为台。使用“闭路电视台”作台标呼号的,只能由广播电视部门开办。
旅游饭店开办闭路电视,播放娱乐性节目,由所在地、市、县旅游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后,报所属地、市广播电视局(处)审批;播放服务性节目,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旅游饭店闭路电视的管理办法》(国办发〔1986〕6号文件)执行。第五条 开办闭路电视审批和安装验收权限:
(一)需要通过闭路电视自办反映本单位职工工作、生产、学习、生活电视节目的单位,由所属地、市广播电视局(处)审核提出意见,报自治区广播电视厅批准,发给节目“播放证”。验收、发给“安装技术合格证”,由所属地、市广播电视局(处)负责。
(二)不自办节目,只播放录像片的单位申请开办闭路电视,由所在地、市广播电视局(处)审批和验收,并发放“安装技术合格证”和录像“播放证”。
(三)只安装共用天线,不办节目,不放录像片的单位,报所在地、市、县广播电视部门备案。第六条 申请开办闭路电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配备具有一定政治、业务水平的人员负责节目编制和维护管理;
(二)有合格的技术设备和播放条件。第七条 承接闭路电视设计安装工程的单位,除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办〔1987〕90号文件执行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有一定的资金作保障金,双方签订的安装合同生效后,甲方(即开办闭路电视的单位)按总造价预付50%的费用,其余待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如安装工程验收不合格,乙方(即承接安装工程的单位)需按合同规定重新安装和赔偿甲方的损失;
(2)为确保质量,保护用户利益,闭路电视安装工程竣工合格投入使用后,应由乙方免费保修一年。此项质量标准要求应明确写在合同上。第八条 各地、市、县的闭路电视由各地、市、县广播电视局统一规划,闭路电视设计安装工程队统一由广播电视部门管理。各地、市、县工程队设计安装许可证由各地、市广播电视局(处)负责审批、发放。没有“闭路电视设计安装许可证”的工程队,不得承接闭路电视安装工程。第九条 各地、市广播电视局(处)审批、发放的设计安装许可证,只限于本地、市范围内使用。凡跨地、市设计安装,均需报区广播电视厅审批,领取许可证,并到所在地、市广播电视局(处)备案。外省的工程队在广西境内安装闭路电视,需经当地地、市广播电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广播电视厅审批。第十条 在本规定公布前已开办闭路电视的单位,应在本规定公布三个月内,按本规定要求补办有关手续。第十一条 开办闭路电视播出节目必须遵守宣传纪律:
(一)必须开设有能接收中央、自治区和当地电视台节目的频道;
(二)每天十九点至二十点只能收转中央和自治区电视台的新闻节目,此时不得播放自办节目和录像节目;
(三)不得播放广告,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营业性活动;
(四)播放文化娱乐性节目,只能播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视台近期播放过的节目和国家正式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及中国电影发行放影公司出版、发行的录像片,但不得擅自翻录、出租、转让上述录像片。
(五)禁止播放非法出版、反动、淫秽的录像片;
(六)持有自办节目播放证的单位,播放自己制作的节目,必须健全审片制度,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才能播放;
(七)旅游饭店编播节目必须按国办发〔1986〕6号文件执行;
(八)凡将闭路电视与卫星地面接收站相结合的单位,不准收转和收录外国电视节目。
第一条 为加强电视共用天线的管理,保证中央、省和当地电视台信号的正常传播和接收,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范围内所有电视共用天线的安装、使用和管理,必须按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电视共用天线属广播电视设施,由各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管理。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管理工作。第四条 电视共用天线只准用于接收中央、省和当地电视台的节目,不准安装滤波设备;因特殊情况确需安装滤波设备的,须经省广播电视厅批准。电视共用天线不得用于播放电视节目。凡需利用共用天线开办有线电视的,须报省广播电视厅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第五条 需要安装电视共用天线的,由建筑物或场地的合法所有者或使用者向当地县或县以上广播电视局申请,经市(地)广播电视局(处)审核批准,发给《批准书》,报省广播电视厅备案。第六条 从事设计和安装电视共用天线的施工单位,须持有关文件资料向所在县(市)广播电视局申请,经审查同意报市(地)广播电视局(处)批准,领取《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两年,期满验核换发);并按《>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业务。
施工单位只准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按技术标准和《批准书》的要求,为领有《批准书》的使用单位设计和安装电视共用天线(电视共用天线技术标准由省广播电视厅另行制订)。
电视共用天线安装完毕,由施工单位报请所在县(市)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查验核准,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交付使用。第七条 各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本辖区内电视共用天线的安装、使用情况。所有电视共用天线安装、使用单位必须接受检查和监督。第八条 本规定颁布前已安装使用电视共用天线的单位,必须在本规定颁布之日起六十天内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对不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共用天线,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予拆除,如要求进行改造后继续使用的,须经查验合格才能使用。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电视共用天线使用单位违反第四、五、七、八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非法业务活动,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施工单位违反第四条第一款或第六条规定的,可处以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或吊销《许可证》。
(三)对违反第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有关负责人和组织者,可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我省颁布的有关电视共用天线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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