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鲁沙

普鲁沙,第1张

普鲁沙 印度种姓制度是怎么来的?

徐达斯先生所著的《世界文明孤独史》有这样一段描写:韦陀社会有一套被称为种姓—行期法(Varnasrama-Dharma)的社会制度及相应的组织结构动员了整个社会及其各个阶层的资源、人力进行献祭,以促进、保障宇宙—神—人共融共存之最高目标的实现。

这个最高目标,无论是作为个人的理想还是作为集体的意识形态,都通过频繁而又宏大的祭祀得以强化、体现,从而使神性的维度在地面展开。

我们将这样的社会制度定义为灵知型社会制度,这样的社会也就是灵知社会。

《薄伽梵歌》确认这个制度来自于神谕。

《毗湿奴往世书》进一步解释了这个制度的意义和作用:通过正确履行四社会阶层及四灵性阶段体系所设定的神性社会职责,至尊人格神毗湿奴得到崇拜。

此乃唯一的事神之道。

吾人必须置身于四社会阶层及四灵性阶段体系之中。

Varna——四社会阶层包括:婆罗门(Brahmana),禀赋中和之气,梵文意思是“与梵合一者”,他们是祭司、通灵者、精神领袖,韦陀价值体系、精神文明、道德文化、社会制度的传播者和维系者,平静、自制、苦行、清净、安忍、真实、博学、睿智、虔诚——凡此皆为婆罗门所赖以作为之德;刹帝利(Ksatriya),禀赋强阳之气,政权统治者、军事贵族,掌握政治、经济、军事等一切世俗权力,但必须接受婆罗门的教化和指导,英武、雄强、果决、多谋、勇猛、慷慨、有领导力——凡此皆为刹帝利之天性;吠舍(Vaisya),禀赋阴阳混杂之气,为土地经营者、商人,虽然谋利乃吠舍之天性,他们必须向婆罗门布施,向刹帝利交税,照顾首陀罗的生活;首陀罗(Sudra),禀赋浊阴之气,为其他阶层服务、劳作,包括匠人、农人、艺人等,首陀罗不必接受韦陀教育和仪礼,但须对主人尽忠守职。

四社会阶层之间的关系被比喻为互相配合的身体各个部分。

婆罗门是头脑,刹帝利是手臂,吠舍是供应身体营养的肚腹,首陀罗是使得身体运行的腿脚。

这个制度最关键的一环就是一位合格的帝王愿意接受婆罗门的指导并践行韦陀价值体系、精神文明、道德文化、社会制度,因而他既是王者也是圣人,《薄伽梵歌》称之为“圣王”。

实际上,据《薄伽梵歌》的讲述者克里希那说,这部神圣的经典就是留给后世“圣王”的!这位“圣王”将带动、组织整个社会的献祭活动,以武力及法律的力量保护韦陀价值体系,监督四社会阶层与四灵性阶段制度的施行,以此逐渐提升社会成员的道德精神水平,协助整个社会达到宇宙—神—人共融共存的最高境界。

通过这个人,一方面,宇宙、社会、个人的能量被汇聚起来,实现对神的献祭;另一方面,神的意志将通过他在现实世界里得以施行。

他成为沟通宇宙—神—人的桥梁。

事实上,四社会阶层的活动和工作都以他为轴心展开。

但是,原则上他仍然属于刹帝利,因此必须接受婆罗门的权威。

然而,这个制度在数千年的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偏差,堕落为我们今天所知的“种姓制度”。

社会分层不再根据个人的德(guna)和业,而是根据血缘世袭传承,从而导致腐化和隔阂。

这是个有趣而且值得探讨的问题,直到今天,虽然印度法律上明令禁止了种姓制度,但种姓制度在印度国民的心中实际上依然存在,但是我们想过没有,印度的种姓制度又是怎么来的呢?种姓制度的起源大约是在公元前1500年到公元前1000年前后,在古印度的土地上,高贵的婆罗门僧侣时常向人们讲述着万古不变的真理: “巨神普鲁沙将要降临大地时,天上的诸神将他分割。

于是,巨神的口变成了婆罗门,巨神的双手和双臂变成了刹帝利,巨神的双腿变成了吠舍,而巨神的双脚却变成了首陀罗。

无论到什么时候,巨神之口永远高高在上,巨神之脚夫则永远在下。

” 这就是古印度的“种姓制度”思想基础。

统治手段除了这四个阶级,还有一种人是排除在种姓制度之外的,那就是贱民。

根据人口普查数据,在印度被称为贱民的目前有1.67亿人,占总人口的16.2%。

这个比例已经非常大了。

这前三个种姓多数都是雅利安人,特别是第一种姓和第二种姓,简直就是被雅利安人承包了。

地位最低的首陀罗和贱民,大多数都是原来的印度土著,也就是最早期的印度本地人,公元前1500年左右,雅利安人侵入印度地区,成为印度地区的主人,就这样反客为主了,而种姓制度就是雅利安人的杰作,目的是要确保本身雅利安人的执政权和保持各种工作都有一定的人数。

后来侵入印度的波斯人、大月氏人直到蒙古人和英国人,由于统治的需要,都没有废除这个种姓制度,反而被固定、僵化,成为阶级森严的阶序体系。

种族制度形成固化于是,整个社会便形成了界限分明的四个等级,即四个种姓,它们分别是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

统治者为了维护这种等级制度,便编造各种神话,并把它写成“教义”、“法典”,让人们像对待神灵一样去接受它们。

按照这种等级森严的种姓制度,婆罗门是最高贵的种姓,居种种姓之首,他们不但垄断宗教、文化大权,还通过充当国王顾问等形式,直接干预国家政令。

刹帝利居于第二种姓,是军事行政的贵族集团,其基本职业是充当武士,可以做国王和各种官吏。

第三种姓是吠舍,以农民、手工业者和商人为主,他们都是平民,但必须以“纳税”和“布施”等形式供养前两类种姓。

第四种姓是首陀罗,都是被征服的土著人。

他们或为奴隶,或为雇工,有为前三个种姓服务的义务。

实际上,前两类种姓是剥削者,不从事任何生产劳动,而后两种人是他们剥削、奴役的对象。

以上便是我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想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进行进一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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