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刑诉》知识点:开庭前的审查与准备

法考《刑诉》知识点:开庭前的审查与准备,第1张

法考《刑诉》知识点:开庭前的审查与准备

1. 公诉案件庭前应当进行形式性审查,对于属于告诉才处理的;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检察院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刑诉法》第16条第(二)—(六)项的案件,应当退回检察院。(亲告不管不在,又来时特告死)

2. 对一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可以分案审理;对分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可以并案审理。

3. 开庭10日前,送达起诉书副本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开庭5日前,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证据的相关情形;开庭3日前,通知检察院开庭的时间、地点,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

4. 开庭前可以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5. 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社会影响重大的。有上述情形,法院可以决定召开庭前会议。(多杂大、可召开)

6. 检察院认为有必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可以建议法院召开庭前会议。控辩双方也可以申请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并说明理由,法院经审查,决定不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7. 庭前会议由审判长主持,合议庭其他审判员也可以主持庭前会议。召开庭前会议应当通知公诉人、辩护人到场。

8. 庭前会议准备就非法证据排除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或者准备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的意见的,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即,被告人是否参加庭前会议由法院决定,而非被告人的权利。

9. 庭前会议的内容包括:管辖异议、要求回避、申请调取证据、提供新证、名单异议、申请排非、是否公开、对附民部分进行调解。对有异议的证据,会在庭审时重点调查,不可以在庭前会议中进行调查。

重点:开庭前的审查与准备需要重点掌握的是公诉案件应当退回检察院的几种情形,庭前会议的召开及审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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