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备案流程是怎样的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房产备案流程是怎样的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第1张

房屋备案,就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为了规范房屋租赁进行的登记工作。 由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工作站内勤岗负责受理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资料,并进行审查,并对税收员负责对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资料进行复查。

房屋备案,就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为了规范房屋的租赁进行的登记工作。 由出租屋管理服务的工作站内勤岗负责受理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资料,并进行审查,并对税收员负责对房屋租赁的双方当事人的资料进行复查。

一、需要填报和提交的信息内容及资料

(一)填报的信息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姓名、证件种类和号码、住所地、 户籍 地,房屋基本情况、 租金 及租赁期限,房屋的权属证书或者房屋证明情况及其他内容。

(二)提交资料包括:合法有效的身份z件或者证明,或者法人、其他的组织的 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 房屋租赁合同 ,房地 产权 的证书或者其他合法的权属证明,其他材料。

(三)出租委托的代管房屋的,还应该提交委托人的委托证明;

(四)转租房屋的,还应该提 交房 屋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五)出租共有房屋的,还应该提交其他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租的证明。房屋租赁的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其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二、办理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的程序

1、申请登记

房屋租赁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申请登记,领取《贵阳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并如实填写。

2、验证核查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部门审核《房屋权证》或房屋权证明文件,身份z明及其他相关证明。

3、办理登记

审查租赁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用途、租金以及双方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后,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

4、办理时限

相关证明文件资料齐全,经审查符合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签订 购房合同 注意事项

1、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 房地产开发 主管部门咨询,如无异议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2、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3、合同条款应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管理局负责解释。

备案提交材料

(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

(二)标准批准发布文件;

(三)企业产品标准纸质和电子文本;

(四)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

(五)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

(六)企业产品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符合性承诺,与相应的推荐性标准是否一致的声明。

五、办理程序

(一)受理

企业提交的材料齐全后,应予受理。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企业补正。

(二)备案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准予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企业。

六、办理时限

按规定申报的备案材料X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

附件:1、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

2、企业产品标准审查人员名单doc

工伤备案办理程序: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于24小时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参保分中心工伤保险科书面备案。用人单位如遇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办理书面备案的,应先通过电话或传真告知参保分中心工伤保险科,并于5日内向参保分中心工伤保险科补报两份《工伤事故备案表》。

2.对于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施工企业进行事故备案时,应首先向参保分中心登记部门申报《建设项目农民工备案确认表》,分中心登记部门审核录入受伤农民工所属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信息后,再向分中心工伤科申报《工伤事故备案表》。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流程即备案程序。

、申请强制执行备案程序

1、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法院受理。

3、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5、采取强制措施。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6、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一、企业申请注册所需资料

(一)自理报关企业注册

企业申请自理报关注册登记时,填写《自理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提交以下文件:

(1)国务院、各部、委、局、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成立企业的批文(正本),外商投资企业另要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经贸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核发的关于对合同、章程的批复(复印件)1份;

(4)企业合同、章程、可行性报告复印件各1份;

(5)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正本);

(6)企业财务资料:财务会计制度、与进出口业务有关的帐簿设置情况、财会机构负责人或主管人名单等;

(7)报关专用章印模及报关员签字或印章;

(8)《企业情况登记表》、《企业管理人员情况表》、《报关员情况登记表》各1份(向报关行领取);

(9)海关需要的其他文件。

(二)代理报关企业注册

企业申请代理报关注册登记时,填写《代理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提交以下文件:

(1)国务院、各部、委、局、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成立企业的批文(正本),外商投资企业另要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经贸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核发的关于对合同、章程的批复(复印件)1份;

(4)企业章程、可行性报告复印件各1份;

(5)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正本);

(6)企业财务资料:财务会计制度、与进出口业务有关的帐簿设置情况、财会机构负责人或主管人名单等;

(7)报关专用章印模及报关员签字或印章;

(8)《企业情况登记表》、《企业管理人员情况表》、《报关员情况登记表》各1份(向报关行领取);

(9)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经营国际货运代理、国际运输工具代理业务的文件(复印件);

(10)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11)海关需要的其他文件。

(三)专业报关企业注册

企业申请专业报关注册登记时,向海关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的书面申请报告、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专业报关企业章程等文件,由海关报总署审批,待总署批准后,再提交以下文件:

(1)专业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申请书;

(2)海关总署的批准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验资报告及开户银行证明;

(5)法定代表人及主管报关业务的负责人和报关员的姓名、联系电话、身份z号码;

(6)专业报关企业印章及报关专用章印模;

(7)《企业情况登记表》、《企业管理人员情况表》、《报关员情况登记表》(向报关行领取);

(8)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

二、审批发证

海关审批同意企业注册登记的申请后,在《本地新企业登记簿》上登记企业基本情况,并将企业的有关资料录入企业数据库,按企业性质归档,向企业发放《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收取注册手续费。

三、企业变更

已注册的企业如发生企业法人代表、注册资金等变更事项的,应向海关提交企业变更资料,注册资金金额变更较大,应提交企业验资报告,海关更改《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上的有关内容或重新核发《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修改企业档案数据库中相应的内容。

更改企业性质、企业名称等涉及到要改变企业编码的,企业应向海关提交企业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和与变更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重新办理注册登记。

四、企业年审

在我关注册的各类企业,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办理年审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到各联合年检办公室办理;非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到备案管理科办理;当年度办理注册登记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年审;备案企业的年审凭主管地海关的有效证件和企业底帐联网核查结果办理。

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年审时向海关提交如下文件:

(1)《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

(2)《联合年审报告书》(工商局提供);

(3)《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报关业务情况表》(海关提供);

(4)上一年度各类报关业务报表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

办理非外商投资企业年审时向海关提交如下文件:

(1)《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

(2)《海关注册企业年审报告书》(海关提供);

(3)上一年度各类报关业务报表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

(4)《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5)《工商营业执照》。

海关审核企业年审有关文件,审核通过的,海关应在《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年审栏内加注年审意见及加盖“海关注册备案专用章”后,将《证明书》退还企业。

异地报关备案企业来我关年审的,企业提交《报关备案登记证明书》正本办理年审手续,海关收取主管地海关发放的《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审核企业底帐的有关资料。

在我关注册的企业,需去异地年审的,由企业直接持备案地海关核发的《报关备案证明书》正本及主管海关已年审的《报关注册证明书》复印件到备案地海关办理。

五、分类管理

申请调整分类等级的企业向海关提交以下文件:

(1)企业自我评估报告;

(2)经外经贸部门加注意见的企业申请报告;

(3)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l份;

(4)《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1份;

(5)上年度财务报表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6)《进出口企业状况调查表》。

海关在收取上述文件后,调阅企业有关档案资料,了解企业的该年度实际进出口情况,审核确定企业分类结果,海关根据企业分类等级给予相应的待遇。

在日常管理中,企业如有违法违规情事,海关可随时根据情节轻重下调企业分类等级,重新确定企业类别。

六、异地备案

湛江关区的自理报关企业申请到外地办理备案手续的,由监管处备案管理科办理;对代理、专业报关企业的申请,由监管处备案管理科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处转呈总署审批;对茂 名、徐闻关所属企业由茂名、徐闻关备案管理部门办理。

对异地企业来湛江备案的,由监管处备案管理科办理。

条企业在办理异地备案时提交如下文件:

1.《自理报关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2.《企业情况登记表》;

3.《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一份;

4,报关专用章印模及报关员签字。

对代理、专业报关企业应加收海关总署批准异地报关备案的批文复印件一份。

经审核符合备案要求的,对到外关区备案的自理报关企业,海关在一式两联的《报关备案申请书》“主管海关意见”栏上加盖“注册备案专用章”后随附有关文件一并制作关封,交由企业带给备案地海关办理备案登记,并在《自理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备案情况”栏上批注备案海关名称、日期及经办关员姓名后加盖“注册备案专用章”退还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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