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实施步骤是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实施步骤是,第1张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步骤:

1、调查取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除本法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该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该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该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该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该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该回避。

2、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若该案符合听证条件,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该组织听证。

4、做出处罚决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该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该集体讨论决定。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应该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载明有关法定事项并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送达处罚决定书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该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该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第一阶段:准备阶段,清洁生产一般是伴随

企业生产、服务同时进行的工作,要做好准备,包括人员的调配、资金的筹措、生产设备、仪器装配、相关材料的购置等。

(2)第二阶段;审计阶段。审计阶段是开展清洁生产的核心阶段。这一阶段的工作是在对企业现状作出全面调查、分析的基础上,确定清洁生产的审计对象,切实查清产品、服务产生全过程,对设计、能源、材料的选择、使用,生产运作过程,产生产品、服务的提供情况,污染物的产生、治理、排放情况等全面掌握,为下一步提出解决方案、解决污染问题提供有效的基础保证。

(3)第三阶段:制订方案。在审计获得材料的基

础上,广泛地向员工讲清情况,说明近期及中

远期目标,主动地征求解决污染问题的方案。

(4)第四阶段:方案实施。该实施计划一定要在前期论证基础上,考虑各方面的因素,结合实际,在工作时间、内容上做出计划,做到可 *** 作,又量力而行,灵活处理。

(5)第五阶段:编制清洁生产报告。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后要写清洁生产阶段报告和总结

报告。

1、审计计划阶段。

一是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二是编制审计工作方案,主要包括审计目标、范围、内容和重点等。

 2、审计实施阶段。

一是由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组组长,选派合适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

二是制发审计通知书,在实施审计3日前送达被审计单位,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直接持审计通知书进行审计;

三是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评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应对措施;

四是编制审计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审计目标、范围、内容、重点及措施等;

五是实施审计,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出审计记录。

 3、审计报告阶段。

一是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

二是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后,应当以审计机关的名义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若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三是复核审计报告。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等业务文书、相关审计证据材料进行复核;

四是审理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审理机构对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进行审理;

五是审定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原则上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

六是签发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审计机关审定后,由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

建筑工程招投标流程:

1、建筑工程招标:公开招标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通过报刊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2、建筑工程投标: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投标文件。

3、建筑工程开标: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主持,邀请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代表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4、建筑工程评标与定标:评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对与招标文件规定有实质性不符的投标文件,应当决定其无效。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程序和审查决定程序。(1)立案调查:立案是一般程序的开始阶段,先立案后查处,应当是行政处罚程序的最初要求。调查则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手段,目的在于获得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据。(2)审查决定:案件调查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就所取得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判断,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作出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应当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并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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