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所保外就医的程序

戒毒所保外就医的程序,第1张

看守所罪犯保外就医是指法院判决的余刑不满一年的罪犯,在留所服刑期间,因病由公安机关做出的暂予监外执行。

一、保外就医的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保外就医:

1、 身患而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2、 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3、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罪犯保外就医的病残情况,应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的规定下列罪犯、根据法律规定不准保外就医

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

2、罪行严惩、民愤很大的;

3、服刑期间自伤自残的。

二、审批程序

1、罪犯如需保外就医、应由监区讨论通过、报狱政科审查、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

2、罪犯的疾病鉴定由监狱派人带领罪犯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医院应当根据罪犯的病情组织有关科室医生成立3人以上鉴定小组、负责出具鉴定文件、并附诊断、辅助诊断等证明文件、在鉴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3、呈报保外就医之前、监狱应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回复。对罪犯的保外就医必须有担保人。

4、监狱接到罪犯被批准保外决定后(监狱审查后报省局批准)应及时通知担保人、担保人应向监狱交纳保证金后办理出监手续

阜阳市有戒毒所的~~设在临泉县

由于中国当前无法实施国外戒毒的医学防治模式,所以中国现行的政策是以强制戒毒为主。中国的戒毒所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强制戒毒所,由公安部门主管;第二类是劳教戒毒所,由司法部门主管;第三类是戒毒医疗机构,由卫生部门主管。按规定,第一次在戒毒所强制戒毒,复吸者进劳教所。但劳教队同样要政府建立,提供资金和人力。而且以吸毒人数之众,简直收不胜收。所以实际收容的仅仅是很少一部分。

这里有强制戒毒的戒毒程序~~~自愿戒毒的程序要简单许多~~~

一、查验法律文书

值班民警应先和对经办单位人员的有效证件,再核查其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强制戒毒决定书》及接收对象的有效身份z件(没有有效证件的办案单位应提供证明材料)。

二、入所检查

(一)健康检查

医务人员应对接收对象进行仔细询问检查,认真填写《强制及其毒人员健康检查表》。发现接收对象身体有明显伤痕或自述身体不适的,医务人员应当问明情况,在《强制戒毒人员健康检查表》中作详细记录,由送戒经办人员作情况证实记录并签名,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值班所领导。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宜收入清制戒毒所进行戒毒的,由强制戒毒所出具健康检查结论,退由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现气所外戒毒的决定:

1、患有急性传染病(不含性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

2、怀孕或者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

3、其他不适宜在强制戒毒所戒毒的。

(二)人身检查

接收对象在指定地点就位后,由值班民警对其进行人身检查。检查女性接收对象时,应当由女民警或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对检查出来的物品与其随身携带物品一并登记处理。

(三)物品检查

1、对接收对象随身携带的物品和搜查出来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毒品、违禁品和可疑物品,应当逐件登记,予以没收,当场开具《强制戒毒人员违禁品没收清单》一式二份,由接收对象签名或捺指纹,执行检查人员签名,然后将没收物品连同《强制戒毒人员违禁品没收清单》移交经办单位处理;

2、对可疑带入戒毒室的生活必需品,必须检查登记;对非生活用品,有强制戒毒所暂时代为保管(或交由其家属领回),填写《戒毒人员财物保管登记表》,一式三份,由接收对象和值班民警签名。一份由戒毒人员收执,一份随财物移送戒毒人员财物保管室保存,一份交其家属。对贵重物品要逐件标明特征,当面封存、捺指印。

三、办理入所手续

(一)入所登记

对符合接收条件的,值班民警应认真填写《强制戒毒人员入(出)所登记表》。

(二)拍照捺印

对接收的戒毒人员拍免冠半身照片并捺印指纹。

(三)告知

值班民警告知被接收对象在强制戒毒期间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及应当遵守的所纪所规。

(四)接收开证

执行接收的民警给经办单位开具《执行强制戒毒回执》,对强制戒毒人员按性别、成年与未成年、有无传染病实行分室收治,填写有关信息卡,由值班民警将其带入戒毒室。

办理接访、探访、律师会见与通信工作规范

(一) 接访工作程序

1、值班民警问明来访者来意后,做好登记和接待工作,对可以立即办理或答复的来访问题,值班民警应当立即办理和答复,并做好记录备查;

2、对于要求见所领导的,值班民警应当及时向所领导报告。负责接访的所领导应当按照规定认真回复来访者提出的问题,对不能立即答复的,应告知来访者答复期限;对不能回复的,应做好解释工作,并记录接访的内容。

(二)办理家属探访工作程序

1、检验凭证

值班民警凭探访人员的有效身份z件或者单位证明,办理验证登记手续,填写《探访戒毒人员登记本》,呈所领导审批;

2、安排探访

经所领导批准后,由值班民警将戒毒人员带至探访室会见;

3、探访完毕

探访完毕,民警对戒毒人员进行检查后送回戒毒病室;并在探访登记本上签名,注明会见终止时间。

(三)办理律师会见工作程序

1、检验凭证

值班民警凭律师所持的律师执业证、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本人的身份z明,办理验证登记手续,填写《律师会见登记表》,呈所领导审批。

2、会见

(1)获批准后,由值班民警将戒毒人员带至会见室会见,并在现场监护。会见双方必须遵守会见规定,听从值班民警的安排,如有私下传递物品和录音、录像等违反会见规定行为的,民警有权终止会见;

(2)会见时有钱物需交给戒毒人员的,必须在戒毒所指定的窗口办理送钱送物手续。

3、会见完毕

民警对戒毒人员进行检查后送回戒毒病室,并在《律师会见登记表》上签名,注明会见起止时间。

办理强制戒毒人员出所工作规范

一、请假离所

(一)条件

1、戒毒人员直系亲属病危或死亡的;

2、其他正当理由需暂时离所。

(二)离所期限

戒毒人员离所期限不得超过3日,自戒毒人员离所的时间开始计算。戒毒人员请假离所时间计入强制戒毒期限。

(三)工作程序

1、戒毒人员在戒毒期间出现以上可请假离所的情形之一的,由当地的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戒毒人员家属或所在单位写出书面保证送强制戒毒所;

2、由强制戒毒所所长批准,并将有关材料送强制戒毒所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3、办理戒毒人员离所手续;

4、办理戒毒人员回所销假手续;逾期不归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延长强制戒毒期限

(一)工作规定

1、对象:强制戒毒期满而仍未生理脱毒的戒毒人员;

2、期限:延长后实际执行的期限连续计算不得超过一年。

(二)工作程序

1、对强制戒毒期限将满的戒毒人员,戒毒所的医生应当对其进行是否已生理脱毒的检查,并填写检查鉴定结论;

2、戒毒所根据医生检查鉴定结论,对未生理脱毒的戒毒人员,填写《延长强制戒毒期限呈批表》,报原作出强制戒毒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

3、对批准延长强制戒毒期限的,发给原决定公安机关开出的《延长强制戒毒期限决定书》(副本),办理有关手续并向该戒毒人员宣布决定。

三、办理限期所外戒毒

(一)工作规定

1、戒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限期所外戒毒:

(1)患有急性传染病(不含性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

(3)其他不适宜在强制戒毒所戒毒的。

2、限期所外戒毒时间计入强制戒毒期限。

(二)工作程序

1、经戒毒所诊断发现戒毒人员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管教民警填写《强制戒毒人员限期所外戒毒呈批表》连同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所长审核后,报原决定公安机关批准;

2、经批准限期所外戒毒的,发给戒毒人员由决定机关开出的《强制戒毒人员限期所外戒毒通知书》,办理有关离所手续;

3、通报戒毒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暂住地派出所,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4、限期所外戒毒期满,经检查已经生理脱毒的,戒毒所应当为其办理出所手续,发给《解除强制戒毒证明书》。如限期所外戒毒情形消失,戒毒人员戒毒期限仍未界满的,强制戒毒所应当及时将其收戒。

四、出所

(一)脱毒检验

对即将戒毒期满的戒毒人员,强制戒毒所应组织医生对其进行是否已经生理脱毒的检验。

(二)经检验生理脱毒的,由医生按要求填写《强制戒毒人员出所鉴定表》,提出医疗鉴定意见连同检验结果移交管教民警,由管教民警在该表上填写戒毒人员表现情况的鉴定意见,然后报所长批准。

(三)通知家属

所长批准后,由管教民警提前通知即将期满出所戒毒人员的亲属或所在单位。

(四)检验凭证

1、期满出所的,检验其《强制戒毒决定书》、《强制戒毒人员出所鉴定表》内容是否齐全有效;

2、限期所外戒毒的,检验其《限期所外戒毒呈批表》、《限期所外戒毒决定书》是否齐全有效;

3、对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而转刑事拘留、逮捕或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所教养、收容教育的强制戒毒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检验有关的法律证明文书;

4、对前来领人的戒毒人员亲属或所在单位人员,值班民警要核查其身份z等有效身份z明。

(五)登记、办理出所证明

1、戒毒人员出所时,经核实无误后,填写《戒毒人员(入)出所登记表》,注明出所原因、具体时间、去向及经办人,以备查考;

2、对戒毒期满已生理脱毒的戒毒人员,发给《解除强制戒毒证明书》。

(六)出所检查

对出所人员的人身和携带物品认真进行检查。发现违禁物品应一律扣留,并严加批评教育。

(七)办理财物返还

1、戒毒人员凭《财物保管登记表》到保管处当面核对清点入所时代为保管的财物;

2、财物如数交还本人后,让其在《财物保管登记表》(存根)上签字或捺指印,收回其存留的《财物保管登记表》;

3、财会人员根据现金使用凭证返还其剩余钱款,由戒毒人员核实后,在现金使用凭证上签字或捺指印,交回财会人员核销。

(八)出所教育

对即将出所的戒毒人员,出所前,强制戒毒所应当对其进行毒品危害、法制和道德教育。

(九)办理归档

将戒毒人员档案归档,包括《强制戒毒人员出所鉴定表》、《解除强制戒毒证明书》、《财物保管登记表》、《限期所外戒毒呈批表》、《限期所外戒毒决定书》等等。

戒毒所分为强制戒毒和自愿戒毒,都隶属于司法系统,性质不一样,所以戒毒方式也不同。

强戒是为了收治社会上吸毒成瘾的人员,戒毒人员已触犯法律,2年的强制执行戒毒期限,一切费用由国家承担,戒断率一般;自愿戒毒是属于戒毒人员自发的行为,且戒毒机构会一定程度上保护个人隐私,期限比较自由,戒治方法丰富,戒断率较高,戒治费用由戒毒人员自己承担。

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做出强制戒毒的决定时,一般同时会有行政拘留处罚,原则上应该是先投送行政拘留拘留结束后再转投送至强制隔离戒毒所,但在实践中这类做法一般不现实:1,一般的拘留所没有接待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条件;2,对于违法的吸毒人员二次执行造成了执法成本加大所以按照《禁毒法》的相关规定,一般会将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违法嫌疑人直接投送到戒毒场所,行政拘留由戒毒场所代为执行,拘留到期后直接转为强制隔离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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