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业非法集资的犯罪形式有哪些?
保险业领域的非法集资犯罪主要有三种形式:
1、主导型案件
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2、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性质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
3、被利用型案件
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进行非法集资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进行非法集资伪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
二、如何打击此类行为?
(一)保险机构的“五项举措”
一是加强从业人员教育,提高非法集资案件识别力。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和风险提示活动纳入日常管理内容,坚持集中宣传和日常宣传相结合、政策宣传和案件警示相结合,推进多层次、全方位、多角度地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二是畅通举报渠道,加大举报工作推广力度。通过培训会、晨会等加强教育,严禁从业人员参与非法集资案件。开通举报邮箱、举报电话,通过电子屏、微信等方式向员工、客户推送相关信息,宣传举报路径、奖励举措。
三是构建合规协作队伍,加大监督广度和深度。在业务员中选拔和组建监督员队伍,以“公开”“隐秘”方式履行合规监督职能,构建“内外结合、上下一体、全面协作”的合规监督反馈与服务支持体系,高度关注团队和个人异常异动。
四是实施职业背景调查,重点监控异动目标。制定职业背景调查方案,设计调查问卷,收集分析调查档案,通过对团队人员专兼职情况普查,掌握执业基本信息,重点关注涉嫌参与集资的人员,及早发现异常。
五是加大监管“绩优”营销员,强化监控营销团队。加强“绩优”营销员的法制培训,加强客户回访,防范优良业绩掩盖其违规行为。同时加大对营销团队和团队长的管控力度,严控参与非法集资、传销等活动,严格限制销售非保险理财产品。
(二)监管机关的“三个做法”
一是建立信息渠道,健全非法集资案件预警体系。通过群众举报、媒体监督等信息采集渠道,建立防范预警工作体系,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
二是加强消费者教育,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通过多种媒体,提示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要做到“三查两配合”,即查销售人员的执业证或者资格证书,查所购买保险产品的真假,查保单和保费发票的真伪,配合选择银行转账方式或者到保险公司营业场所缴纳保费,配合保险公司的客户回访。
三是排查活动常态化,守住风险底限。定期和不定期开展非法集资风险隐患排查自查活动,对风险点逐项进行摸排,对非法集资案件线索逐条调查核实,有效防控案件风险。
“三个坚持”处置非法集资案件
非法集资案件的责任主体是当地政府。保险业应积极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非法集资的处置、取缔工作。总结成功验,重点在于“三个坚持”:
一是坚持“三控一稳”,防止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处置非法集资案件时,坚持控制涉案人员、控制资金流向、控制媒体舆论、稳定营销队伍,防止事态扩大蔓延,将影响、损失降到最低,坚守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二是坚持依靠当地政府,协助司法机关积极处置。保险机构积极向公安机关报案,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支持,按照处置预案,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取证及案件处置,切实做好善后和维稳工作,有效化解风险。
三是坚持依法处置,减轻保险机构负担。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处置非法集资案件时,应向地方政府做好保险业非法集资政策解释工作,坚持依法处理,减轻保险机构正常赔付之外的负担。
通过小编的介绍可以看出,保险行业因为产品比较多,犯罪分子往往打着保险公司的名义,以高额的回报做诱饵,诱导保险消费者上当。还有就是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假装保险公司进行诈骗。所以,大家在购买保险的时候,一定要选择正规的保险公司,不要走捷径,谨防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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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存款被忽悠成保险产品,这种现象时有发生,在目标任务与利益面前,个别工作人员确有打擦边球嫌疑,历来饱受诟病。怎么追回损失?能追回多少?下面和大家一起分享。银行和保险公司有违规销售行为的,可以全额追回。一、按照银保监会规定,银行代理保险产品的销售必须执行“双录”制度,即对营销人员和投保人进行现场录音录像,且要求投保人认真朗读风险提示,并长期保留映像资料,以备纠纷时查阅。所以,如果银行工作人员在营销销售过程中没有做到现场“双录”的,属于违规销售,当然由银行和保险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投保人可以要求全额退保,即使犹豫期过后,该保险合同仍然无效。
二、代理保险产品超过犹豫期没有回访投保人本人的,保险公司违规,保险合同可以认定无效。银保监会规定,保险产品自合同签订之时起,一般有10……15天犹豫期(公司不同,犹豫期可能有差别)。在犹豫期内,无论销售有无问题,投保人均有权退保,保险公司不得拒绝办理。如果查过犹豫期公司未回访,或者未回访投保人本人的,保险合同成立要件仍不完备,当投保人要求退保时,合同可以认定为无效合同。很多时候出现纠纷时,保险公司大多以白纸黑字“要挟”投保人,忽悠说只要签了字,合同就生效,违约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要退保就得损失很大部分本金,这是以偏概全,断章取义,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一分保险合同的有效与否,不仅仅是双方签字那么简单,还必须有以上不可缺少流程,方能满足合同有效的所有要素。为什么银保监会规定了以上流程?正是为了遏制银行公司下套路,误导宣传,诱导储户购买保险产品,以保证销售的透明和公正。
三、可以起诉业务员吗?不能,也没实际意义。因为,无论是银行工作人员销售,还是保险公司人员销售(现在银行大厅工作人员服装类似,确实难以辨认),都是单位授权,代表单位办理业务,所以要起诉也应该起诉工作人员所在单位,这与个人没有直接关系。当纠纷双方无法调解一致时,走法律途径维权是值得提倡的,这是法制文明社会的提现。但是,由于起诉过程漫长,而且还要垫付诉讼费和律师费,只能作为最后的打算。在此之前应该先向当地银保监会分支机构投诉反映,其次还需要足够充分的证据,打官司不是儿戏。如果银行和保险公司本身不存在过错,你拿什么证据起诉?岂不赔了夫人又折兵。倘若不需用钱,也可以等到到期退保。急需用钱的,一般保险公司还可以提供保单质押贷款,以解燃眉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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