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协议书范本

投资协议书范本,第1张

对于投资协议书范本的具体情况,以下为详情解答主体情况 投资方:(以下简称甲方) 注册地址: 法定授权人姓名: 职务: 被投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地址: 法定授权人姓名: 职务: 投资款及支付 主要包括出资额、出资形式、出资时间、占股比例等。 甲方权利义务 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的经营管理、投资款使用情况,但在行使该权利以不影响乙方正常管理和运作投资款为限。甲方应保证其对投资资款有完全的权利进行处理,且投资款投入本合同约定的投资领域并不会导致任何法律纠纷。 甲方应当确保其对乙方的出资以直接持有乙方股权/份额为目的。若存在代持情况的,应当向乙方如实披露。 如果投资协议书中对甲方权利有任何其他优先约定的,甲方有权按照协议约定行使相应的权利。 乙方权利义务 乙方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有权依据本协议约定对投资款进行经营管理,并保障其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投资款,保障公司和股东权益。乙方承诺将将按照协议约定或甲方要求使用投资款。 收益与分配 各方按照其在公司/合伙所占的股权/份额比例享有收益和分红的权利,承担 债务 ,分担风险。 税费的承担 各方基于本次投资所应承担相应的税费,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 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保密义务 除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任何一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和利用与本次投资相关的信息。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持续保密义务,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解除、终止而终止。 退出及 清算 甲方出资后,不得要求退回出资,除有下列情况之一出现:乙方股东/ 合伙人 一致决定终止经营;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因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的法律行为,导致乙方发生破产或清算事件;发生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而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甲方投资全部划入乙方开设的指定账户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科学民主、公开透明;

(二)注重经济、社会、环境效益;

(三)立足当前、兼顾发展;

(四)量入为出、综合平衡;

(五)集中资金、确保重点;

(六)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财政性资金承担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政府融资资金投资的基础性、公益性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

财政、建设、审计、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二章 项目审批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城市建设规划以及相关行业规划;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标准。

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得进入一般性竞争领域。第六条 拟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和项目建议书。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项目建议书,应当书面征求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不得采用分解的方式,申请或者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批。第八条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评估或者组织论证,但不得委托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机构。

重点项目应当通过公示、听证、专家评议等方式征求各方意见。第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报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批。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对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评估或者组织专家评审。

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标准,不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范围。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估算总投资10%的,应当重新报批。第十条 涉及市政基础设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当征得市政基础设施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由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格式、内容进行编制。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按照规定权限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投资的项目,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没有上级人民政府配套资金的,属于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有上级人民政府配套资金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第十二条 内容单一、技术不复杂的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不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但应当提交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概算,经批准后,直接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一)工程直接费用低于200万元的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

(二)工程直接费用低于50万元的县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第三章 投资计划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建立、充实项目库。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项目库内确定。

重点、收尾、续建项目应当优先安排。

下列项目不得列入投资年度计划:

(一)投资来源未确定的;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者概算未批准的。第十四条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征求各方意见,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投资年度计划批准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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