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肖像被盗用作商业推广事件频发,商家为何敢如此嚣张?

明星肖像被盗用作商业推广事件频发,商家为何敢如此嚣张?,第1张

明星肖像被盗用做商业推广事件频发,最近林志颖控诉京东在京东衬衫节上未经同意使用他的肖像,这可以说是一石激起千重浪,原来不止小商家会做出一些侵犯明星笑象的事情,就连大商家有时候也不例外。商家之所以能够这么嚣张,主要还是因为有利可图,在这个逐利年代,有利可图的事情肯定很多人会去做。

商家很多时候盗用明星笑象总会有侥幸心理,这是主观原因。商家在使用明星笑象之后很多都寄托于心理安慰,觉得明星并不会因为小小的侵权找到自己身上,于是也就利用着这种心理上的安慰和事实上的空隙来赚取一定的利润。商家由于想着赚钱,于是胆子也就大了,胆子大了,明星肖像、明星名誉都可以用来盈利。

随着娱乐圈的发展,娱乐营销也成为一种商家推广商品的重要形式,这是客观原因。我们都说现如今的娱乐圈是一个以流量为王的娱乐圈,一个明星有了流量就有了一切,资源也会随之而来,为什么资源要找流量明星呢?这主要是经过流量明星的一番推广商品肯定会更好卖,而且受众面也会更加广阔。很多商家其实都知道娱乐营销的重要性,所以他们把自己商品的售卖寄托于娱乐营销,但是为了节省成本又不舍得通过正规渠道,这时候就会盗用明星肖像用作自己活动或者商品的宣传照片。

不管怎么说,商家盗用明星肖像的侥幸心理以及利用娱乐营销对于商家活动或者商品的重大作用,这些都是有利可图的表现。只要有利可图,商家就什么事情都敢做,假如利润高到了一定的程度,别说盗用明星肖像用作商品推广或者活动推广的方式,就算盗用明星名誉也是正常之事。

综合以上种种,明星肖像被盗用作商业推广事件频发,主要还是因为有利可图,商家敢这么嚣张是抱着一种侥幸心理以及知道了娱乐营销方式对于自己商品推广的重要性。

照片未经同意被用来做广告,侵犯了肖像权。可以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

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9条: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15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第151条: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参考资料来源:晋中市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原文地址: https://www.outofmemory.cn/zz/8621055.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04-18
下一篇 2023-04-18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