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国税风险提示函怎么填写

收到国税风险提示函怎么填写,第1张

收到国税风险提示函就按照实际情况填写,进一步解释风险原因,到时进一步查明是没问题的。

为创新纳税服务方式,提示纳税人有效防范税收风险,国家税务局将通过向纳税人发送税务函告的方式对纳税人进行涉税风险提示。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税收风险提示函是国家税务局各级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对税源管理中发现的涉税风险问题,通过函告告知纳税人,督促纳税人及时自查自纠,自觉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服务方式。

二、税务机关均可以使用税收风险提示函方式对纳税人进行涉税风险提示,税收风险提示函的对象和范围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管理工作需要确定。

三、税收风险提示函可以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纳税人发送。

四、纳税人对税收风险提示函中提示的风险问题应及时主动开展自查自纠,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五、根据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对需要回复的函告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回复,说明问题。

六、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函告回复情况进行抽样调查核实,对于纳税人提供虚假陈述、虚假资料进行函告回复税务机关的,税务机关将依照法律法规处理。

七、纳税人可以就税收风险提示函内容、相关政策法规等问题向税务机关了解情况。

八、税收风险提示函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纳税人,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归档。

九、本公告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你自己根据下面的资料,改成自己如何做,降低风险的措施。

“两头在外”商贸企业的税收征管对策

为了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加强“两头在外”商贸企业增值税的征管,切实防范纳税人利用商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的发生,根据商贸企业“两头在外”的特点,国税部门应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做到“三必有”、“三必看”、“三必查”。

(一)在“两头在外”商贸企业进行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认定时,除了税法规定的税务资料外,还必须做到“三有”:一要提供“两头在外”购销业务情 况书面说明。说明内容需包括“两头在外”购销业务经营方式的需要和理由;二要提供企业当地银行帐户、购销对象基本情况及货款结算方式,货物运输方式及费用 结算方式;三要提供异地仓储场所(设施)情况及费用结算方式,异地营销管理人员情况及报酬支付方式等真实的文书资料。主管国税机关在确认其真实性后予以备 案。

(二)在“两头在外”商贸企业发生经营业务期间,主管国税机关人员要按月深入企业管理辅导,做到“六必看”:一看签订合同、协议,书面约定货款结 算方式、运输费用及其他杂费结算方式、货物运输方式及起运地和运达地等条款,并且其取得有效的运输费用及其他杂费凭据,相关费用凭据必须与其经营业务其他 相关合同协议、货物购销发票等资料是否相互印证。

二看纳税人在本地范围外应有固定的仓储场所或设施,持有产权证明或有效的租赁合同、协议。如确属经营需要没有固定的仓储场所或设施,凡货物存在中 转仓储情形的,该纳税人则应提供主要的货物集散地或储存地证明和相关仓储费用结算凭据,相关凭据必须与其经营业务其他合同协议货物、购销发票等资料相互印 证。

三看纳税人是否在本地范围外设有固定的仓储场所或设施、主要的货物集散地或储存地的,应同时设置仓储管理岗位,并配备管理人员,负责货物收发存业 务,据实记录发生的收发业务,逐笔登记货物收、发、存管理台帐,按月结存并制作收发存报表。同时,仓储管理机构应符合纳税人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所属机构管 理要求,不得发生任何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的经营行为。

四看纳税人购进货物后直接运往其购货单位的,未发生仓储中转情形的(以下简称直销),必须提供相关运输协议、费用结算凭据等证明资料,相关资料必须与其经营业务其他合同协议、货物购销发票等资料相互印证。

五看纳税人财务部门和仓储管理机构(采取直销方式的,则为其购销单位)的关于货物的收发存情况相关凭据,填制货物收发存核对纪录。对存货的账面数 量与实物库存量不符的,对发票已到货物在途的、货物已入库发票未到的、货物已发出按结算方式销售未实现等情况的,及时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和税收制度规定处 理,以确认货物实际收发存数据的准确性,同时应保留处理调整纪录备查。

六看纳税人购销货物发生“两头在外”购销业务的,专用发票开具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应确保“票、货、款”一致,购销货物的交易对象、发票上注明的购 销货单位以及受付款单位应一致,其他相关费用凭据注明的收付款单位与实际收付款书面约定单位相一致,购销货物收付款应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处理。

(三)在“两头在外”商贸企业出现国税部门设定的纳税评估指标出现异常情况时,主管理国税机关应高度重视,必须迅速进行“三查”:一是定期下户调 查,核对凭证、帐簿、台帐、报表,着重核实企业的购销资金往来情况、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发票开具使用情况、货物收发存记录和货物收发存核对纪录、货物运输 仓储费用结算情况等。 二是通过帐证审查,发现纳税人未按照上述要求进行业务处理和记录的,如购销业务存在票、货、款不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用数 量和开具的金额存在异常情况、纳税申报数据存在异常、税负率明显偏低、未签订合同协议的、不能提供费用支付凭据或证明的、不填制货物收发存核对记录等情况 的,应逐份开展函调协查工作,并进行重点评估,必要时可进行实地外调核查。三是通过协查、核查、评估等工作,未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情形的,但财务不健 全、管理不规范的纳税人,可按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对发现涉嫌虚开、虚抵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的纳税人,应及时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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