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对电信设施建设的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
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
决定使用。
”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明确,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
利益关系人同意,而且对于经营收益的使用也有明确的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五)制定、修改物业
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
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因此环境影响作为小区内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应由
业主共同决定。小区内业主应当就有关小区环境影响的事项进行共同决定,并
对决定承担责任等。移动运营商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居民小区楼房内搭设工业通信基站,从事无线通信作业,该行为与原有住宅性质相悖,不属于基于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需要而对共有屋顶的合理利用,已构成对共有物权的侵害,应认定为法律禁止的“住改商”行为。
基站是可以安装在居民楼顶的。
基站建设时,天线必须高于天线主射线方向距离天线22米以内建筑物1.2米以上。在这样情况下(包括在居民楼顶安装基站天线),通信基站是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不会对人体与环境造成危害。
基站位置必须首先考虑通信基站周围的通信环境, 综合考虑基站密度,信号,交通量,现场条件等因素,尽量避免强电磁干扰,脉冲干扰区域和大量易燃物和爆炸产品商业,仓库附近。 另外,通信基站应该建在一个开阔的视野内,并且周围不应有高大的建筑物,以防止通信基站的信号传输。
扩展资料:
法律基础: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国电信分别提供相对原则性规定基站的安装和保护从无线电管理的角度和电信设施,如:
第四十七条 :电信条例规定,“一个基本电信业务运营商可能电信线路附加到民用建筑或安装小天线,移动通信基站和其他公共电信设施,但应当通知大楼的业主或用户提前。”这为电信运营商在民用建筑上建立基站提供了法律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管理广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上海公共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从事基站设置和维护依法和违反规定损害或损害的移动通信基站设备,应当恢复原状或者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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