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1张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由文化部发布,系统地对网络游戏的娱乐内容、市场主体、经营活动、运营行为和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这是一部专门针对网络游戏进行管理和规范的部门规章,对中国网络游戏健康有序的发展具有重大且深远的影响。该《办法》共计六章三十九条,于2010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详细内容 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维护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第三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坚持社会效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优先,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规范,遵循有利于保护公众健康及适度游戏的原则,依法维护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和谐。
第五条 网络游戏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指导、监督成员的经营活动,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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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经营单位

第六条 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确定的网络游戏经营范围;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
(四)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续办。
第八条 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实际经营的网站域名应当与申报信息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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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内容准则

第九条 网络游戏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违背社会公德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并聘请有关专家承担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备案与鉴定的有关咨询和事务性工作。
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不再进行重复审查,允许其上网运营。
第十一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对进口网络游戏进行内容审查。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获得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后,方可上网运营。申请进行内容审查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申报表;
(二)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说明书;
(三)中、外文文本的版权贸易或者运营代理协议、原始著作权证明书和授权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申报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应当为依法获得独占性授权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
批准进口的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的,由变更后的运营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重新申报。
经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
第十三条 国产网络游戏在上网运营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
第十四条 进口网络游戏内容上网运营后需要进行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将拟变更的内容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内容审查。
国产网络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网络游戏内容的实质性变动是指在网络游戏故事背景、情节语言、地名设置、任务设计、经济系统、交易系统、生产建设系统、社交系统、对抗功能、角色形象、声音效果、地图道具、动作呈现、团队系统等方面发生显著变化。
第十五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自查与管理,保障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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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网络游戏的内容、功能和适用人群,制定网络游戏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并在网站和网络游戏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明。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游戏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十七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不得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
第十八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
(二)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不得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
(三)不得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
第十九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二)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得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
(三)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保存期限自用户最后一次接受服务之日起,不得少于180日;
(四)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
(二)不得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
(三)提供服务时,应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z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
(四)接到利害关系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通知后,应当协助核实交易行为的合法性。经核实属于违法交易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终止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纪录;
(五)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不得少于180日。
第二十一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z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
第二十二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提前60日予以公告。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应当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
网络游戏因停止服务接入、技术故障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自身原因连续中断服务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
第二十三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应当包括《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服务协议其他条款不得与《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相抵触。
第二十四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服务协议停止为网络游戏用户提供服务的,应当提前告知用户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现网络游戏用户发布违法信息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服务协议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网络游戏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网络游戏用户发生纠纷时,可以要求网络游戏用户出示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z件。审核真实的,应当协助网络游戏用户进行取证。对经审核真实的实名注册用户,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负有向其依法举证的责任。
双方出现争议经协商未能解决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为违法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提供网上支付服务。为违法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提供网上支付服务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保证网络信息安全,包括防范计算机病毒入侵和攻击破坏,备份重要数据库,保存用户注册信息、运营信息、维护日志等信息,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用户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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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
第三十一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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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相对集中地行使文化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监督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执法机构。
第三十七条 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查处违法经营活动,依照实施违法经营行为的企业注册地或者企业实际经营地进行管辖;企业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无法确定的,由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网站的信息服务许可地或者备案地进行管辖;没有许可或者备案的,由该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管辖;网站服务器设置在境外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进行管辖。
第三十八条 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和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审批,按照《中央编办对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部分条文的解释》(中央编办发〔2009〕35号)的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网络犯罪的预防措施如下:
1、不贪便宜。虽然网上东西一般比市面上的要便宜,但对价格明显偏低的要多个心眼,这类商品不是骗局就是以次充好,一定要提高警惕,以免受骗上当。
2、使用比较安全的支付工具。在网上购物时要仔细查看、不嫌麻烦,首先看看卖家的信用值,商品的品质,货比三家,一定要用比较安全的支付方式,而不要怕麻烦采取银行直接汇款的方式。
3、仔细甄别,严加防范。要注意域名,克隆网页再逼真,与官网的域名也是有差别的,一旦发现域名多了“后缀”或篡改了“字母”,一定要提高警惕。特别要求提供yhk号与密码的网站更不能大意。4、千万不要在网上购买非正当产品。如毕业z书、考题答案等等,在网上叫卖这些所谓“商品”的几乎百分之百是骗局,不能参与违法交易。

当今就业寒冬、市场紧缩的情况下,互联网IT人才任然保持着高需求。
导致不少同学想转行IT,借助互联网这波热潮早日走上人生巅峰! 之前有不少同学问过我:老师,我对写代码实在没有兴趣,整天面对电脑很无聊,除了做开发,还有其他的相关岗位可以从事吗? 不管你是想转行IT,还是对写代码没有兴趣,IT行业除了敲代码,还有其他高薪岗位吗?答案是有的!1软件测试 岗位要求:软件测试这一职业特性在于耐心、细致、逆向、设问、怀疑、举证、韧性、安静。
不要求独立编写代码,但要能看懂项目代码,具备简单的项目调试、检测能力。
找出开发过程中出现的BUG,并能编写一些项目测试文档,相当于半技半文职的岗位。
 岗位分析:软件测试很适合女生做,工作强度没有程序员大,大部分测试人员在项目上线之前会比较忙。
很多程序员过了35岁,到了“退休”的年龄,也会考虑软件测试。
对技术要求不会很高,但是多少得懂点。
   2运维 岗位要求:运维和开发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方向。
在软件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中运维工程师都需要适时地参与并发挥不同的作用,因此运维工程师的工作内容和方向非常多。
主要工作在于负责服务器的配置、维护、监控、调优、排除故障等,确保相关的IT设备能够正常的工作,保证各项相关的业务有序的运行。
岗位分析:运维对技术要求也不高。
需要懂 *** 作系统(比如Linux),掌握常用命令并且通过这些命令配置服务器、安装环境。
3销售岗位要求:销售存在于各行各业,需要具备较强的责任感、信息搜寻能力、人际洞察能力、学习能力、人际交往能力。
对各种编程软件和工具要有了解,对IT行业有独到的见解。
岗位分析:在这几种岗位中,销售的门槛最低,对学历和技术要求也是最低。
但是销售面临的挑战和压力也比其他几种岗位大的多。
销售的收入往往和业绩相关,如果你不具备销售天赋、销售能力一般,那还是建议选择其他岗位,起码收入比较稳定。
 4技术支持 岗位要求:技术支持分售前技术支持和售后技术支持,售前技术支持是指在销售遇到无法解答的产品问题时,售前技术支持给予帮助;售后技术支持是指产品公司为其产品用户提供的售后服务的一种形式,帮助用户诊断并解决其在使用产品过程中出现的有明显症状的、可能由产品导致的技术问题。
技术支持需要对技术有所了解,起码在产品出问题的时候能解决掉。
有时候技术支持还需要具备文档编写能力,协助编制文件的技术部分。
 岗位分析:技术支持比较适合刚毕业的同学,而且最好是男生,因为这个岗位避免不了出差。
对于刚毕业的同学来说,出差是一件很兴奋的事情,可以免费“旅游”。
但是长期这样的生活可能你会接受不了。
技术支持是很多计算机相关专业同学的选择,需要懂点技术、又不需要很精通,而且又有出差补贴,多好的差事。
尤其是国际技术支持,补贴更是非常的诱人(越是条件苛刻的地方补贴越高)。
5运营岗位要求:运营和销售不一样,销售的重点是把东西卖出去,但是运营是让用户知道东西的存在。
运营专员需要有创新意识,了解互联网的各类产品,有一定的文案撰写能力,能独立完成对特定客户群的个性化运营文案的撰写。
岗位分析:运营是一个新兴的岗位,也是互联网的产物。
很多同学没有明白运营是什么。
说白了,就是让用户知道你们产品的存在,可以简单点理解成宣传。
那么这就避免不了写文章、策划活动。
所以如果你愿意挑战新鲜事物、有个性、有创意,那么完全可以尝试。
 当然除了软件测试、运维和IT营销这些岗位,不用敲代码的还有实施,UI等。
IT行业做到一定经验,更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转做管理和产品经理等。
 6进阶:项目经理 岗位要求:项目管理可以说是更为便捷的发展之路。
目前,软件项目经理是人才市场上炙手可热的人才,有丰富经验、外语好的软件项目经理是抢手的香饽饽,供不应求,薪水自然也是水涨船高。
对有经验、有技术、有人脉、有能力、参与过多个软件开发、有一定经验的人,项目管理无疑是发展的一个很好的方向。
岗位分析:项目经理往往对个人项目经验有一定的要求,所以各位刚毕业的同学暂时不用考虑。
如果你的情商不错、管理能力不错,积累几年项目经验,完全可以把它当作后面的发展方向。
 7进阶:产品经理 岗位要求:很多人都是不怎么了解产品经理,不知道产品经理究竟是干什么的。
产品经理就是产品的设计者和管理者,负责定义、设计产品、组织、协调团队进行产品相关工作,是产品的直接负责人,也是产品团队的leader。
产品经理本来就是一个需要在各个知识领域都“雨露均沾”的角色,其中当然也包括技术,有一定技术背景的优势在于和开发团队更好的沟通。
产品经理在互联网行业中是一个新兴起的行业,并且每年它的工资都呈现向上发展的趋势。
可想而知,产品经理的工资收入相当可观。
产品经理是团队的领头羊,所以产品经理直接影响到公司的发展前景。
其中比较知名的产品经理有苹果教主乔布斯、腾讯公司高级副总裁张小龙等。
岗位分析:产品经理也是很多计算机相关专业同学未来的发展方向。
这个岗位对个人的综合能力要求比较高,需要长时间的积累。
对互联网有深入了解、对用户和市场有深入理解、懂技术、沟通能力强以上这些都是耳熟能详的职位名称。
如果你正在参加秋招,肯定还会遇到“解决方案方案工程师”、“交付工程师”、“体验设计师”、“营销管培生”等等,这些职位又该怎么理解? 8解决方案工程师 这不是一个市面上都接受的职称,也很少公司有这种的工程师职称。
目前能见到的,也都是华为、中兴、海康这类的公司。
 解决方案工程师就是能够根据客户的笼统需求定义,找出一个以最低成本、最快速度把产品做出的软硬件系统解决方案。
 作为解决方案工程师至少要有比较强的沟通能力,能很好的理解客户的需求点和意思,正确表达自己的想法,才能高效解决他们的问题。
第二点就是积累经验,既然是解决方案工程师至少要对不同行业的需求和风向、技术有非常敏锐的嗅觉。
 9交付工程师交付工程师有些公司也叫实施工程师,实施工程师就非常常见了。
 产品销售出去后,大部分客户都不知道如何使用,如何部署、如何配置、如何初始化。
这些事情都需要乙方公司派人去解决,于是就诞生了实施工程师这个岗位。
实施就是去“结合每个客户的实际情况,使产品更加贴合客户需求,更加符合客户要求的去运作”的岗位。
 这个岗位要求,对于管理要懂一些,对于技术要懂一些,对于销售要懂一些,对于实际工作场景要懂一些。
这是一个要求比较全面的岗位,因此薪资水平差距非常大,有年入不到10万的,有年入几十万的,当然也有年入百万的。
 10体验设计师 提供“体验设计师”岗位的公司少之又少,比如腾讯。
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人类生活的核心领域:教育、健康、商业活动和娱乐等等都离不开各种APP,而体验设计师在这其中充当的角色就是先于用户,把APP的UI界面,各项功能以及 *** 作逻辑设计优化的更加“人性”,符合人体工学和日常使用习惯,把Usability易用性、Beautiful美观、Pleasurable愉悦渗入到每个细节,让你不再有“这是什么反人类设计”的灵魂拷问。
想要进入IT行业,不一定非得精通写代码!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长处,找工作之前首先要学会分析自己,并不是只有写代码才最有前途!如果你擅长销售、精通运营,没必要逼自己去写代码。
 

商业秘密管理制度第一篇: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商业秘密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合理使用、有效管理本公司的商业秘密,以及防止企业员工和社会第三人违法窃取、使用和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商业秘密的管理工作。第三条 商业秘密的管理,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商业秘密得到保护,又便于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方针。第二章 商业秘密保护的责任和义务第四条 本公司各分支机构、各部门负责人为商业秘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确定和修改该分支机构、该部门商业秘密的事项和范围,并实施有效的管理。各部门应加强对员工的保密教育,充分利用报刊、广播、会议、培训、教育等形式,大力宣传商业秘密保护的意义、作用,增强全员的保密意识。第五条 各部门至少确定一名专(兼)职保密员,负责对涉密事项进行登记、管理,对各项保密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第六条 人力资源部在新员工入职培训时,将商业秘密的管理纳入培训内容;新员工到部门报到后,相关负责人需详细说明本部门及本岗位的商业秘密内容及管理制度。第七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为公司保密管理工作职能部门,负责保密工作的计划、实施、检查、管理,组织有关人员对窃密、泄密、失密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理。第八条 全体员工对本职工作范围内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一)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二)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三)未经公司授权和许可不得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甲方商业秘密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四)如发现商业秘密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公司报告。第三章 商业秘密的内容第九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条 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管理秘密、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应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的秘密及技术合同等)。(一)技术秘密:1、工艺技术资料:所有产品的工艺流程图、工艺 *** 作规程、产品技术标准、新产品鉴定资料、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技术总结、技术通知等;2、工程技术资料:所有产品的非标生产设备资料、工程设计(包括图纸及草图)、电器(仪表)设计等;3、生产技术资料:所有产品的生产配方、产品的制造方法、生产过程的检验、试验及最终检验、试验方法、生产过程中的原始质量记录。(二)经营秘密:1、销售信息资料:公司经营决策、营销计划、定价策略、销售网络、客户信息、商业函电(包括电子邮件)、合同订单等;2、采购信息资料:主要供应商信息、进价策略、采购渠道、主要原材料指标等;3、财务信息资料:银行存款核算、往来核算、成本核算、存货核算、长期投资核算、工资核算、销售核算、所有者权益核算、外部会计报告、内部会计报告。(三)管理秘密:1、公司资本运作信息资料:项目投资策略及方案、股权调整方案等。2、人力资源信息资料:公司人力资源计划、人力资源结构、薪酬方案、员工档案等信息资料;3、企业管理信息资料:公司整合体系内部审核、管理评审的结果;公司内部考核体系的方案、核算过程、核算方法、核算结果;4、档案信息资料:公司档案室的各类信息资料;5、电子信息资料:公司ERP信息资料、服务器备份数据资料、各部门电子档案、电子邮件等。第四章 密级管理第十一条 公司商业秘密按重要程度划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绝密级”:是最重要的商业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安全和根本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包括:所有产品的技术总结报告、技术配方、工艺卡片、技术通知、原材料和产品的编码方法、工程设计;经营决策、营销规划、市场调查和预测报告、促销方案、定价策略、商业函电;成本核算、销售核算、内部会计报告与分析;项目投资策略及方案、股权调整方案、董事会会议记录及相关决议;人力资源发展计划、薪酬方案、中高级职员的全部资料、兼职和聘用人员的合同协议、内部各考核体系考核资料。
“机密级”:是重要的商业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包括:所有产品的工艺流程图、工艺 *** 作规程、生产过程的质量记录;经营战略、销售政策、营销计划、销售网络、销售渠道、客户档案、合同订单、营销管理制度、工作总结;采购渠道、进价策略、主要原材料技术指标;银行存款核算、往来核算、存货核算、所有者权益核算;人员调配方案、人员结构、员工录取过程。“秘密级”:是一般的商业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主要包括:一般的非标设备资料、整合体系手册、程序文件、内部审核、管理评审报告、长期投资核算、外部会计报告、档案室普通文件、员工薪资表等。第十二条 对机密级以上商业秘密实行标识控制,加盖“绝密”、“机密”印章。在特殊情况下未进行标识的有关资料、文件仍然为商业秘密。第十三条 商业秘密的密级及标识,由各部门依据本规定随时进行确定并标明保密级别。商业秘密在确定密级前,各部门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第十四条 各单位根据需要对商业秘密文件资料等载体进行密级变更和解密,应及时向知识产权管理部申报,经公司相关会议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知识产权管理部做好相应的记录。第十五条根据保密需要,对关键数据和软件等计算机信息采取加密或其它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泄密。第十六条未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对机密级以上商业秘密进行复印或复制。得到许可复印或复制后,复印件或复制件与原件的密级相同。因工作需要使用机密级以上商业秘密资料及载体,应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通知保密员对商业秘密及其复印件、复制件使用情况进行登记、记录。第十七条 商业秘密资料及载体的销毁由部门领导提出,经知识产权管理部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有关部门做好记录。第五章 商业秘密的确定和申报第十八条 各部门在每年6月、12月初确认、修改本单位涉及的商业秘密事项,依据各单位报送备案的商业秘密事项汇总编制《公司商业秘密一览表》,并上报总经理批准。《公司商业秘密一览表》报送公司高管人员,而将各部门涉及的商业秘密以《部门商业秘密一览表》的形式单独发放。
第十九条 各部门每季至少召开一次保密工作例会,对涉及的商业秘密进行确认,对保密工作进行总结。当保密工作中出现新情况,各部门应当随时召开临时会议进行确认,必要时通知职能部门参加。第二十条公司实行保密信息报告制度。员工因工作需要,需要将保密信息向第三人披露或者由第三人使用的,应当事先得到部门负责人的许可,保密员做好登记。员工在执行业务过程中产生保密信息、职务成果的,应立即向本部门保密员或部门负责人报告。员工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取得或将要取得其他企业的保密信息,应在事前或事后向本部门保密员报告。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经办人员或项目负责人,在经办事项或项目结束后应立即将有关资料交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并归入本部门档案管理。各部门保密员须定期将本部门档案资料交公司办档案室统一管理。因工作需要,由员工个人保管的秘密载体,需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保密员做好登记,保管人应严格履行保密职责。员工发生内部调动,须向原部门返还一切商业秘密资料及载体,保密员注销登记。员工离开公司时,个人保管的一切商业秘密资料及载体,应该全部返还公司,并须在本单位保密员监督下办理移交手续,未按此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的,公司有权拒绝为其办理离开本部门或本公司的各种手续和出示有关证明。第六章 商业秘密的使用权限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级以上领导:有权了解全公司的技术、经营、管理各级秘密,并负保密责任。第二十三条 副总经理级:有权了解分管工作的商业秘密和公司机密级以下秘密,如因工作需要了解绝密级商业秘密,需经总经理批准,并负保密责任。第二十四条 部门负责人级:有权了解本部门范围内的商业秘密和公司一般级商业秘密,如因工作需要了解其它部门机密级商业秘密需经该部门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商业秘密需经总经理批准,并负保密责任。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各部门经办人员有权了解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商业秘密,如因工作需要了解本部门其它机密级商业秘密,需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需要了解其它部门机密级商业秘密,需经本部门和其它部门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商业秘密需经总经理批准,并负保密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全体员工对本职工作范围内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第七章 保密条款的约定第二十七条 员工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的同时,须与公司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协议》,对掌握机密级以上商业秘密的人员在其签订的保密协议中,须明确竞业限制条款。部门负责人以上管理人员和对企业的竞争优势构成重要影响的关键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须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第二十八条 员工无论以任何原因离开本企业,在与企业结束劳动关系后,仍然对企业重要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直至该秘密完全公开。第八章 外来人员的管理第二十九条 安保部门应加强人员进出的控制,并针对不同的对象,实行“回执卡”管理。“回执卡”上应注明来访人员的出入时间,如到下班时间尚有未离公司的来访人员,接待部门须主动向安保部门说明。一般情况下,未经预约说明或副总经理级以上领导批准,下班时间严禁外人进入公司。对来访者一律实行统一集中接待。有业务关系的来访人员,由门卫通知对口接待部门或个人接待,进入生产区须办理“进入生产区许可证”手续,并有专人陪同。进入涉密区域,须征得部门保密员或负责人同意。无业务关系的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厂区,接待人员在传达室会客。第三十条 物资运出公司,实行物资出门证制度。凡运出物资,门卫需严格检查,任何物资出厂均需出具有权人员批准的出门证。第九章 违反商业秘密保护的处罚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没有及时按本办法的规定或相关要求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尚未造成失密后果的,给予以下处罚: 秘密级:责任人罚款 元;机密级:责任人罚款 元,保密员罚款 元;绝密级:责任人罚款 元,保密员罚款 元,部门负责人罚款 元。第三十二条 责任人无意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未造成经济损失的,酌情处警告以上处分。第三十三条 责任人违反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民事责任,赔偿企业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或根据签订的商业秘密保护协议,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四条 责任人侵犯商业秘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第十章 检查与考核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检查本规定的实施。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人负责该规定实施情况的考核。第十一章 附 则本规定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起草,并负责解释与修订;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实施。第二篇: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最新版[推荐]XXX商业秘密管理制度2013年2月商业秘密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2、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机密。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且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非专利技术和技术信息。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 *** 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3、公司全体职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接触到企业商业秘密的高级员工,例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销售人员、秘书等对保守公司秘密负有特别的责任。4、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二、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1、公司秘密包括本制度第一、1、2、项规定的范围以及下列秘密事项:(1)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3)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4)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5)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6)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人及资料。(7)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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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第一篇: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合理使用、有效管理本公司的商业秘密,以及防止企业员工和社会第三人违法窃取、使用和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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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商业秘密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商业秘密的管理,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商业秘密得到保护,又便于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方针。
第二章 商业秘密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本公司各分支机构、各部门负责人为商业秘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确定和修改该分支机构、该部门商业秘密的事项和范围,并实施有效的管理。各部门应加强对员工的保密教育,充分利用报刊、广播、会议、培训、教育等形式,大力宣传商业秘密保护的意义、作用,增强全员的保密意识。

如何界定网络侵权的“侵权行为地”2008年12月11日 星期四 10:51最近,发生在互联网上的各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断发生,概括起来网络侵权案件主要集中在侵犯人格权和侵 犯知识产权两大类。侵犯人格权主要表现:一是侵犯名誉权,譬如在网上散布攻击他人的言论;二是侵犯姓名权,譬如未经他 人许可,以他人名义在网上从事民事行为;三是侵犯肖像权,譬如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将权利人的照片上传;四是侵犯隐私 权,譬如在网上公布他人隐私,泄露某些与个人相关的敏感消息等。网上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例则以侵犯著作权为主,譬如在未 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将其作品上传到网上,擅自从网上下载著作权人的作品进行营利等。
关于网上侵权问题,全国人大《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 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个决定表明,网上侵权可以适用传统法律,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根据民诉法第29条规定,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关于“侵权行为地”的认定,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说,侵权行为 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而互联网空间的全球性、虚拟性、非集中管理性、人机分离性等特征,使得它与传 统的物理空间有较大的差异。网络侵权行为地和传统侵权行为地相比较具有行为地的不唯一性、行为地的跨国性、行为地的模 糊性等特点,因此,如何确定网上侵权行为的“侵权行为地”变得比较复杂,是侵权行为人住所地、侵权信息编写地、侵权信 息上传地还是所使用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而何处是侵权结果发生地——是否每一台能够浏览侵权内容的终端设备所在地都可 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笔者结合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将网络侵权的“侵权行为地”分为以下五类:
一、实施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也就是侵权信息编写上传地。
二、发布侵权内容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与虚拟的网址相比,服务器位置所在地相对稳定,关联度高。由服务器所在 地法院管辖网络侵权纠纷案件,与传统的管辖权原则更容易融合。
三、其他提供链接服务的网站的服务器所在地。实践中,侵权信息一经上传,很快就会通过大量的链接而广泛传播, 这种传播与主动上传侵权信息有所不同。此时的侵权行为地如何界定?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这时的侵权行为地应当以服 务器所在地址为标准。
四、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是这样规定的: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 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因此,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作为侵 权行为地有一个前置条件,就是“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侵权行为地的规定被泛化。
五、侵权结果发生地。由于互联网的特殊性,一条侵权信息可以瞬间传遍全球各个终端,因此,从理论上讲,在全球 任何地方都可以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所以,笔者认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也必须有一个前置条件,就是“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 和被告住所地”时,才可以适用。
不知道对你有没有帮助。
这是你要求的我又做了调查如下:
作为专业律师,在代理计算机软件侵权案的实际工作中,我们常常碰到这样的问题,原告指控被告的软件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向法庭提供大量证据证明其主张,而被告也同时向法庭提供许多证据证明其软件不构成侵权。在原、被告双方均以证据证明自己的软件是独立开发完成的情况下,法官在庭审过程中通常采用什么样的方法和准则来判断被控软件侵权与否呢?毫无疑问,明确软件著作权的归属是关键,软件开发完成的时间是重要证据之一,只有先完成的软件才有资格指控后出现的软件产品存在侵权的嫌疑,至于后出现的软件产品是否真的构成侵权,却是有许多情况存在的。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计算机软件产品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而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著作权是由独立创作完成而取得的,与时间先后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法官通常依靠什么因素来认定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的法律事实就成为案件胜诉与否的关键。
在实践中,我们都知道,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复制程序的基本要素或结构,这一点是较容易证实的,因为复制即表明是完全的翻版,只要完全一样就构成侵权。二是按一定的规则、顺序只复制部分软件代码。在第二种情况下,法院在判定时通常要审查被告是否窃取了足够多的软件程序表达形式。实际 *** 作中,这个问题就比较复杂、比较难判断,因为计算机软件产品究竟要被复制多少比例,才能确定发生了抄袭的侵权行为,并没有固定数量限定。当然,复制的数量越大,就越易于取得证明其是侵权行为的证据,但是被复制的数量达到什么程度就可以认定为侵权,司法实践中也不是很好确定的事情。
对于复制数量小的情况,目前法院大多采用的判定标准包括:
一是接触附加。依照这个准则,只要发现接触,任何复制都将被认为是一种侵权行为。但是,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有一定局限性的,因为它忽视了查证两个软件作品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而且把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范围扩大到对计算机程序中包含的“思想”,这与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基本精神相违背。
二是要求对计算机软件程序进行两步分析。首先,法院必须确认在两个计算机软件程序中所体现的“思想”是否相同:如果不同,则不构成侵权;如果相同,那么第二步就应该设法查证上述两个计算机软件的程序在“表现形式上”是否有实质性相似。
三是正在受到各方面广泛同意的叠合准则。依照这个准则,原告须证明:1、被告在完成他的软件产品时未经许可“使用”了原告享有在先软件著作权的程序作品;2、被告的软件作品是一种叠合而成的再生品,即采用了原告软件产品的实质部分与他自己开发的内容进行迭合复制。这个准则主要着眼于两个软件产品之间“质和量的相似”,是实际运用中比较好的判断方法。
通过总结多年代理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的经验,我们认为,识别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直接、有效的判断标准是:实质性相似加接触(Substantial Similarity and Access)。
实践中判定两个软件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准则是:被指控的计算机程序是否极其类似于原告的计算机软件产品。计算机软件程序的“实质性相似”有两类:一是文字成分的相似,它以程序代码中引用的百分比为依据进行判断;二是非文字成分的相似,强调应该以整体上的相似作为确认两个软件之间实质上相似的依据。所谓整体上的相似是指两个软件产品在程序的组织结构、处理流程、采用的数据结构、产生的输出方式、所要求的输入形式等方面的相似。
计算机软件的程序有许多特征,这些特征已被用来鉴别两个程序之间是否相似,包括:
1、 两个程序产生的输出是否相类似;
2、 两个程序接受的输入是否相类似;
3、 两个程序的数据结构是否相类似;
4、 两个程序逻辑流程是否相类似。
在计算机软件侵权案的专家鉴定和技术对比工作中,上述的每一个特征都成为鉴定人员进一步详细分析两个计算机程序的表现形式是否一致的关键对比点,而鉴定人员正是通过这些关键点的对比得出供法官参考的鉴定结论。如果这些特征均不存在相似性,实际上也就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可能性。当然即使每一个特征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相同或者相似,也不能充分证明侵权行为的发生,因为除了功能上的相似外,更重要的是实现功能的计算机程序的表现形式相类似,因为通常功能性的特征主要是体现软件开发者的设计“思想”(Ideas),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这种设计“思想”本身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因为实现同一功能可能会有许多不同的方法,仅仅是功能性特征相同并不能证明计算机软件程序代码相同。
证明计算机软件侵权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接触,所谓“接触”是指原告的软件产品已公开销售,或者被告主要的软件开发人员曾在原告处工作过,或者原、被告之间曾有过合作关系等,这些通常可以证明被告曾有机会接触原告软件产品的核心内容,从而使得被告软件的开发工作有“借鉴”原告软件核心内容的嫌疑。
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运用“实质性相似加接触”这一标准进行侵权判断时,“接触”是容易证实的,因为前期存在的聘用、合作关系往往有相应的文件作为证据,而软件已经公开发表、销售的证据也不难取得。比较难证实的是“实质性相似”,因为在通常情况下,如果是盗版者,则其对计算机程序的复制行为并不仅仅局限于一成不变的复制,它还包括侵权者为掩盖其剽窃行为而对计算机程序所做的伪装性改动,这点在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中表现得非常突出。在计算机软件开发工作中,文本编辑程序的使用,使得一个软件盗版者,可以通过更改名称和重新排列 *** 作运算的指令序列顺序,来掩饰其对他人源代码和目标码的抄袭行为,如果不是专业的人员,往往不能识别这一情况。鉴于太多的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存在,许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在软件开发工作中往往运用“掺假”的办法,即:在计算机程序中加入没有意义和作用的指令,或者采用不太可能为盗版者发现和修改的较为独特的代码序列,作为“伪装记号”来保护程序。这样,如果侵权者进行了复制工作,就会在其计算机程序和文档中出现与原始软件著作权人同样的特征或错误,在法院审理侵权案件过程中,侵权者往往无法向法官提供对这种现象的合理解释,从而成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确定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非常有说服力的证据。虽然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只要确实存在侵权行为,不管软件著作权人用不用上述“掺假”的技术保护手段,也不论盗版者做了多少非实质性的表面上的改动,侵权的法律责任都是要承担的。但是,如果没有一定的技巧,想真正通过法律惩罚盗版者并不是件容易的事,因为客观事实必须通过法律事实予以认证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在法院审理案件确定是否侵权的过程中,如果原告能够出示被告已经“接触”了其计算机软件产品的证据,又能出示在两个软件作品中存在实质性相似的证据,则法院会认为原告完成了对指控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一旦原告出示了这两方面的证据,举证责任便移转至被告方面,法官将要求被告证明其软件产品是独立创作的,或者是有合法授权的,被告需要向法庭提交其独立创作、完成软件产品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到合法授权的相关证据。举证责任的转移有助于原告主张自己的权利。
通过“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形成的相互映证的证据链,向法庭呈现的初步的、表面的事实就是:被告自己的软件是否是通过“使用”原告软件程序中实质性的、有价值的信息而形成?原告受保护的关键软件程序的表现形式是否受到被告的侵犯?这样的判断标准与法院通常采用的传统判定侵权行为的方法不同,而且这种判断方式更为全面、客观,其结果往往较真实地反映了客观情况,也比较容易被原、被告双方所接受。
“实质性相似加接触”标准在立法中尚未得到完全认可,但是司法实践中已在广泛应用。在我们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过程中发现,许多法官正在慢慢接受这种新观念,尤其在美国,由于英美法系采用判例法制度审理案件,上述判断标准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司法审判中已广为采用,一直发挥着积极的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知识产权突出的重要地位已得到共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已由立法领域逐渐扩大到司法、执法领域,计算机软件日益成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重点。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之后,参照国际惯例、依据我国参加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章程,建立、健全国内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完善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已势在必行。相信在强化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氛围和社会环境下,“实质性相似加接触”的判断标准不仅有利于法官正确审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而且更有利于软件企业建立软件著作权保护意识,从而在充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利益的前提下,更好地促进我国计算机软件产业快速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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