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湛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1张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各方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的经营服务和管理。本规定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市网约车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网约车管理并组织实施本规定。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实施网约车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互联网信息、人民银行、税务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实施相关监督管理。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在本市有与注册车辆数和驾驶员人数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管理人员。
(三)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以及供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互联网信息、税务等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四)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网约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和负责人的身份、资信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报告复印件。
(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以上材料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均需核验原件。第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发放许可期限为四年的网约车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客运”。第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还应当到广东省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证明应当及时提交原许可机关归档。第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许可机关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知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十日内将网约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第十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加入一个网约车平台公司并取得网约车运输证。申请网约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注册登记的七座以下乘用车,初次注册登记日期至申请之日不超过三年。
(二)排气量不小于18L或14T,前后轴距不小于2700毫米;新能源汽车不受排量限制,前后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
(三)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四)通过营运车辆环保和安全性能检测。
(五)车辆外观颜色和标识不和巡游出租汽车相同或者相近似,不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设施设备。
车辆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加入一个网约车平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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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使用者要向服务器要求资料时,假设使用者输入>下载:>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各方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的经营服务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营利法人。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市网约车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网约车管理并组织实施本规定。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实施网约车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互联网信息、人民银行、税务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实施相关监督管理。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在本市有与注册车辆数和驾驶员人数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管理人员;
(三)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以及供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互联网信息、税务等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
(四)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五)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六)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网约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和负责人的身份、资信证明文件,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三)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四)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第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发放许可期限为4年的网约车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客运”。第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还应当到广东省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证明应当及时提交原许可机关归档。第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知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0日内将网约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第十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约车运输证。
申请网约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交通运输部规定的条件,具体的技术标准和营运要求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办理网约车运输证,应当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车辆行驶证、车辆环保和安全性能检测证明文件、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的证明文件、公司购置营运保险和承运人责任险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z明文件等。属于网约车平台公司非自有车辆的,还应当提交与车辆所有人签订的提供线上服务以及车辆使用的相关协议。
领取网约车运输证后,车辆所有人应当持网约车运输证及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或者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第十二条 网约车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或者车龄达到8年的,退出网约车经营。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终止为其提供线上服务,经营者应当将网约车运输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并办理退出经营手续。
行驶里程和车龄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核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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