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中心号码是什么

短信中心号码是什么,第1张

若使用的是vivo手机,短信中心号码是一种短信息服务器。手机发送的短信,需要先发送至短信中心号码,再由短信中心号码转发至对方手机上,它相当于短信中转站。可以进入手机设置--(应用与权限)--(系统应用设置)--信息--(更多设置)--短信中心号码里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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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鄂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监督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行业的原则,统筹、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鼓励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实现网约车与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错位发展、差异化经营,为乘客提供高品质服务。
网约车数量和运营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第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提前公示运价规则、计程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计程计价方式应当符合国家、湖北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市网约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许可证发放以及网约车日常运营监管、违法行为的查处等工作。
发改、物价、工商、质监、公安、人社、商务、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二章 平台公司许可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法人企业,应当在本市取得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公安、交通运输、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本市网约车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开展网约车经营的服务能力和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按照相关要求配备安全监管和服务质量、投诉处理等管理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七条 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z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资料;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及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文本,与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协议文本;
(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等文本;
(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网约车经营服务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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