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区别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区别,第1张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区别有:

1、两者对企业债务所承担的责任有所不同;普通合伙人对于企业债务的承担范围要大于有限合伙人所承担的范围。

2、两者在与本企业交易方面有所不同;普通合伙人不可以与本合伙企业之间进行交易,但是有限合伙人是可以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

3、两者在竞业禁止上有所不同;

4、两者在财产份额出质方面不相同;

5、两者在财产份额转让上有所不同;

6、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普通合伙人是可以通过实物、货币、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进行出资,也可以采用劳务出资,但是有限合伙人是不可以劳务出资的。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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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合伙企业法 第14条的规定,设立普通 合伙企业 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关于 合伙人 的人数:合伙人数应不少于2人,若出资人只有1人,则是独资企业而非合伙。合伙企业法未规定合伙企业的人数的上限,即合伙企业人数没有上限限制,这是大陆法系合伙立法的普遍做法。当然,由于合伙的人合性质,合伙人相互之间的信任尤为重要,所以实践中合伙人人数一般不会太多。 (2)关于合伙人的行为能力。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能承担无限责任。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合伙人,无行为能力人当然更不得作为合伙人,所以只有18周岁以上的人和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才能作为合伙人,但须注意的是: 其一,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8条的规定,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 有限合伙人 ,此时普通合伙企业转为 有限合伙企业 。 其二,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0条的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 继承人 根据 合伙协议 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取得合伙人资格。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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