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户口本民族程序?

变更户口本民族程序?,第1张

国家民委、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1990年5月10日)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可。
行政许可条件 1公民民族成份可随父或随母,在满18周岁前由父母商定,满18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20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2对历史上错定或有关部门登记错误的,根据事实和提供的相关证明,给予出具核改证明。
程序:
1、更改民族成份,需要由当事人提供更改民族成份原因的书面申请及有关的证明材料;
2、当事人要将更改民族成份申请、有关证明材料及本人户口本交承办人初审,基本合格后,由承办人报市民宗局审批。

申请变更民族成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五)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分变更登记。

扩展资料:

改民族成份的条件如下: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的办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 以申请更改个人民族成分。第一:年未满十八周岁,父母(或者养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父母(或者养父母)双方有一方要求为依据的。第二:年满十八周岁未满二十周岁的,父母(或者养父母)民族成份不同,本人要求从父母一方的民族成分为依据的。第三:年满二十周岁以上,父母双方都是少数民族,本人因错填民族成分为汉族的,依据父母民族成分为依据的。

民族成份更改更正依据及程序
一、依据
国家民委、公安部和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于1990年5月10日联合发出《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
二、民族成分更改、更正前提条件
1、依据国家有关民族政策,个人民族成分,只能依据父或母一方民族成份确定,未满18周岁由父母协商决定其民族成分,满18周岁由本人决定民族成分随母或父,已满20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2、父或母双方的民族成分同是少数民族,子女本人与父母双方民族成分不一致的,不受年龄限制,可更正本人民族成分。
3、不同民族成年人之间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得申请更改各自的民族成分。
4、父母一方是中国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国国籍的子女应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分。
三、民族成分更改、更正应提供的材料
1、符合更改条件者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父母一方(少数民族)的户口、身份z原件及复印件1份。若有随同更改人,须同时提交随同更改人的申请、户口、身份z原件及复印件和与更改人的关系证明。
3、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村委会(社区)、乡镇人民政府的核实证明;
4、如申请人与其少数民族一方家长户口不在同一户口本上的,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5、向所在地的县级民宗部门申报、领取并填报。
四、办理程序
1、领取申请表、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办人)到县民族宗教局办公室领取并填写,持申请材料,向县市民族宗教局提出民族成分更改、更正申请。
2、审核审批
经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对申请人所交材料进行审核、审批后,申请人(申办人)持审批表到县公安局户籍科(或申请人户口所在派出所)予以办理。
从规定看直接改是不行的,但是可以先让你的母亲改,然后你再改

根据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有关人员入户及更正相关户口登记项目小知识更改民族成份:
公民个人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凡公民更改民族成份,由市人或监护人先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申报批准后,再凭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批准证明等材料,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由派出所报区、县(自治县、市)局审批同意后,方可更改。变更民族成份。公民要求变更民族成份的,凭县民族工作委员会同意更改的批件,申请更改民族成分公民的父母或祖父母、曾祖父母原户籍管理机关证明,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加注意见,报县局审核、市局户籍管理部门审批,省厅备案后,派出所办理变更。 变更其它户口登记项目:
公民根据自身实际,需变更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情况、身高、职业等一般户口登记项目的,由市人或户主持《居民身份z》、《居民户口簿》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

更改户口簿上的民族,需要户主的身份z、户口本、民族成分的相关证明、个人申请书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本信息更正。

个人一生只能更改一次民族成份。

申请变更人与父母或继(养)父母户口在同一户口簿且户主为父母或继(养)父母一方的,出示和提供户口薄、居民身份z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

申请变更人与父母或继(养)父母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或在同一户口簿但户主不是父母或继(养)父母一方的,出示和提供。

父母或继(养)父母及本人户口簿原件、居民身份z和复印件三份。

父母或继(养)父母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证明)和复印件一式三份。

申请变更人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收养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

如申请变更人的父母或继(养)父母已故且已注销户口的,出示和提供。

父母或继(养)父母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族工作部门到办理户口注销的派出所核实。

由公安派出所出具申请变更人的父母或继(养)父母户籍档案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

在该复印件上签署“此件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经办人签字加盖派出所户籍专用章。

父母或继(养)父母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证明)和复印件一式三份。

申请变更人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收养证原件和复印一式三份。

如申请变更人出生证明缺失的,由父母去街道办事处出具亲子女关系证明。

并分别提供能够反映申请变更人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早期人事档案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

在该复印件上签署“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经办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人提供的复印件,经县级民族工作部门经办人认真对照原件核实后,在复印件上签署“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经办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国家民委、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1990年5月10日)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可。
行政许可条件 1公民民族成份可随父或随母,在满18周岁前由父母商定,满18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20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2对历史上错定或有关部门登记错误的,根据事实和提供的相关证明,给予出具核改证明。
程序:
1、更改民族成份,需要由当事人提供更改民族成份原因的书面申请及有关的证明材料;
2、当事人要将更改民族成份申请、有关证明材料及本人户口本交承办人初审,基本合格后,由承办人报市民宗局审批。
国家规定可以更改,但是,你必须有足够的证明材料。如果是他们故意刁难,可到民宗局举报。
变更、恢复民族成份须知(摘自北京市民族委员会网站)
一、变更和恢复民族成份的审批由各区县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核准;
二、申请人户口所在派出所根据核准证明予以变更、恢复。
三、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
四、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为凭确定。
五、现役军人子女的民族成份依据其父或母所在部队(部门)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现役军人民族成份证明确定。
五、不同民族公民所生子女,年满20周岁,不再更改民族成份。同一少数民族公民所生子女,恢复民族成份不受年龄限制。
六、不同民族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七、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八、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九、申请变更、恢复民族成份,须持有父母民族成份证明(户口卡)、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本人申请。

小孩上完户口还能改民族。
更改种族的话需要向当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提交有关材料的,例如全家全部是汉族取了一个少数民族的老婆,子女上户口的时候可以选择上少数民族的户口的,还需要提供个人的申请理由等,具体流程如下:
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在满18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18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20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分。
_更改程序如下:
对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的,有关部门已多次明文规定不得随意予以更改,如确实属于某种原因造成错误需要纠正的,应提供原始的权威户籍资料或有关证明文件方可予以更改。须提供如下材料:
1、填写《居民民族成份变更申请表》,并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区公安分局签署意见。
2、申请人书面申请,未成年子女由父母申请。
3、申请人籍贯所在地的乡、镇、村委会证明。
4、申请人原籍贯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宗教事务局准予变更民族成份的意见。
5、申请人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
6、申请人参加工作的第一份履历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7、户口簿复印地址页及父母、申请人页和身份z原件及复印件。
8、携带以上证明材料到分局户政科申请,由派出所核实后送分局审核后送市公安局审批
《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
第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可以申请更改、更正民族成份: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者,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父、母要求以其中一方已被确认的民族成份为依据,更改子女民族成份的;
(二)年龄已满十八岁未满二十周岁,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子女本人要求以父或母已被确认的民族成份为依据,更改民族成份的。第二条
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未确认的族称作为自己的民族成份。
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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