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了的小程序,后续需要改动,还需要另外收费吗?

做好了的小程序,后续需要改动,还需要另外收费吗?,第1张

当然了,如果你是已经上架了的小铅历程序,进行功槐兄搜能的更改的话,必然会需要对小程序的二次开发,这就需尘丛要再次收费了,所以最好在小程序的第一次制作过程中就完备好各种功能。毕竟二次开发需要的成本会高于一次开发。

名称设置方法

1)小程序名称可以由中文、数字、英文、空格及部分特殊符号组成。长度在4-30个字符之间,一个中文字等于2个字符。

2)公众号、小程序在微信公众平台上的名称是唯一的,且属于同一主体下,可以重名。

3)不得与不同主体的公众号名称重名。

2、简称设置方法

1)小程序简称可以从小程序名称中按顺序截取字符创建。长度在4-10个字符之间,一个中文字等于2个字符。

2)小程序简称在微信公众平台是不唯一的,可以重名。但对于仿冒、侵权等恶意情况,平台仍会做出相关处罚。开发者也可通过侵权投诉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3)小程序简称设置后,将在客户端任务栏向用户展示。开发者可以凭借此功能,更好地实现产品品牌价值和展示。目前暂不支持名称的其他功能。

3、小程序改名方法

修改方法:登录【微信公众平台小程序】->【设置】->【基本信息】->【小程序名称】->【修改】->通过管理员扫码验证后即可进入修改页面,当修改名称命中保护词的时候,需要进一步审核通过方可修改成功,名称修改成功后,原名称会立即释放。

类型

个人

非个人

发布前修改机会

2次

2次

发布后修改机会

2次/年

通过微信认证修改

温馨提示:

1)个人类型的小程序已发布后一自然年内可有2次修改名称的机会。(例: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内可修改2次名称) ;

2)同一个主体的小程序和公众号可以同名;

3)若修改名称涉嫌命中保护词的情况,审核时间为7个工作日内。

4)名称修改超过2次小程序要先发布后,再去微信认证,认证过程中会有改名入口,如果小程序未发布,即使小程序去微信认证也不会有改名入口。

4、小程序简称修改方法

修改方法:登录【微信公众平台小程序】->【设置】->【基本信息】->【小程序简称】->【修改】->通过管理员扫码验证后即可进入修改页面,当修改简称命中保护词的时候,需要进一步皮简桥审核通过方可修改成功。

修改频次:发布前修改机会:2次;发布后修改机会:2次/年。

温馨提示:

1)小程序已发布后燃猛一自然年内可有2次修改简称的机会。(例: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内可修改2次简称);

2)小程序名称修改期间,简称不可进行修改 *** 作。

5、小程序简称删除方法

删除方法:登录【微信公众平台小程序】->【设置】->【基本信息】->【小程序简称】->【修改】->通过管理员扫码验证后进入修改页面 ->不填写输入框,直接【确定】提交->d窗【确定】

温馨提示:

1)每次小程序简称删除 *** 作也占用一次修改次数;

2)简称删除后,任务栏将展示小程序名称。

6、小程序改名名称释放时间

帐号改名成功后,原来的名称会有一个2*24小时(即2天)的保护期,在此期间,符合命名唯一规则情况下,只有同一主体下的其他帐号可以使用该名称,主体不一致的,则需要在保护期满后才能申请使用该名称。

7、同一个主体的小程序和公众号可以同名

如果公众号、小程序在微信公众平台上的名称是唯一的,且属于同一主体下,那么它们可以同名。

若小程序名称在审核环节中发现不符合名称命名规则,即使同主体同名,其名称申请亦可能会被驳回,小程序完整的名称规则可具体参照:《微信小程序平台运营规范》2. 基本信息规范

例如:公司A拥有公众号【微信公咐耐开课】,同时可申请小程序【微信公开课】,反过来也成立。

8、同一主体下存在多个重名公众号,可以同名

由于历史原因,你可能在早期申请了多个重名公众号,那么你的小程序依旧能申请使用这个名称。

例如:公司A早期申请了多个公众号【微信公开课】(第一个)、【微信公开课】(第二个)、【微信公开课】(第三个),仍可申请小程序【微信公开课】。

9、不同主体重名公众号,不能同名

要是存在这样一种情况:你和其他一个或多个主体使用相同的公众号名称(由于微信公众平台早期允许),那么这个名称在小程序内就不能被使用。

例如:个人A和公司B同时拥有公众号【张三】,则【张三】的名称在小程序内不可被申请使用。

10、同主体下,名称后缀“+”仍然可用

公众号和小程序名称均不与其他重复的情况下,可支持同主体申请名称添加“+”后缀,这一点对公众号和小程序都适用。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保险机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保险从业人员、其他组织和敬镇公民(以下简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有关保险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应当依法查处,并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限制业务范围;

(五)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六)责令停业整顿;

(七)吊销业务许可证;

(八)撤销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

(九)撤销任职资格;

(十)责令撤换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

(十一)禁止进入保险业;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实施前款所列的行政处罚,应当遵循本规定的程序,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第三条 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开;

(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依轮老据正确,处罚适当;

(五)程序合法。第四条 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实行回避制度。

监管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实行立案、调查与审理、决定相分离的制度。第六条 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七条 当事人对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因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第八条 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亮桐粗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业务许可证,是指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和经营保险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第二章 管 辖第十条 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内下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保险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二)保险中介机构;

(三)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第十一条 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内下列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一)擅自设立保险公司的;

(二)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活动的;

(三)擅自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

(四)擅自设立专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的;

(五)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经纪业务活动的。

派出机构对上述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依照《保险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及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派出机构实施下列行政处罚,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一)吊销由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业务许可证;

(二)撤销由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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