尸体运输的相关规定:
1、尸体运输一律由殡仪馆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运输。运尸车辆应悬挂省民政厅统一制作的“殡仪车”牌。
2、运输尸体,一律使用经市殡葬管理部门批准生产的专用卫生纸棺封闭进行。
3、对偏远山区殡仪馆车辆不能按时接尸的,由县级殡葬管理部门明确划定地域,报请市民政局批准,可由其他车辆运输。
4、涉及国际间尸体运输和尸体由市内运外外地或由外地运往市内的,须报市民政局按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需要办理运尸手续。尸体运可以运输需要办理运尸手续,在火葬区或土葬改革区的死亡人员其家属要及时与当地殡葬管理部门联系,由殡葬管理部门按照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使用、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精神凭卫生、公安部门开具的《居民死亡殡葬证》办理运尸手续并依据当地殡葬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火化或土葬。
尸体的运送除特殊情况外必须由殡仪馆承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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