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深圳经济特区规章和拟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草案的程序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深圳经济特区规章和拟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草案的程序规定,第1张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制定深圳经济特区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和拟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的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以保证规章和法规草案的质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政府为了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领导和管理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深圳特区)的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全国大人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和有关行政法规及深圳特区法规的规定,依照本规定制定并颁布实施,名称为“规定”、“办法”或法规“实施细则”的规范性文件。

本规定所称法规草案,是指市政府为了领导和管理深圳特区的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遵循宪法的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依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规定》起草的,提交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名称为“条例”、法律“实施细则”的规范文件草案。第三条 下列事项,市政府可以制定规章:

(一)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深圳特区施行时,应由市政府加以具体规定的;

(二)为组织实施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应由市政府制定实施细则的;

(三)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各种方案,制定法规尚不成熟,需要以规章形式组织实施的;

(四)调整行政机关自身活动需要制定规章的;

(五)市政府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需要制定规章的。第四条 下列事项,市政府可以拟定法规草案: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深圳特区贯彻实施,应由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加以补充和具体规定的;

(二)贯彻实施国家赋予深圳特区的特殊政策,需要规定新的实体上的权利和义务的;

(三)深化体制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制定法规加以规范的;

(四)扩大对外开放,引进外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需要制定法规加以保障的;

(五)对深圳特区各项行政工作的重大决定或措施,需要通过制定法规规定,由司法机关保障实施的。第五条 深圳市法制局(以下简称市法制局)是市政府法制工作的职能机构,在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制定规章、拟定法规草案的年度计划(草案)和五年规划(草案);

(二)组织政府有关部门联合起草或主持起草调整范围较广、涉及主管部门较多的规章和法规草案;

(三)对政府各部门起草的规章、法规草案,负责协调、审查和修改,并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报告审查意见;

(四)负责经市政府审查通过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草案的报送工作;

(五)负责经市政府审查通过的规章的公布工作;

(六)负责规章的汇编和编纂工作;

(七)负责对规章的解释,但市政府已授权政府有关部门解释的规章除外;

(八)定期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对已颁布的规章进行清理,并提出修改、补充或废止 的方案;

(九)其他有关制定规章、拟定法规草案的业务。第六条 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循宪法的规定,遵循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二)贯彻国家举办深圳特区的方针、政策,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促进和保障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三)从深圳特区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

(五)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在立法方面的有益经验。第七条 规章的名称分为下列三种:

(一)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称“实施细则”;

(二)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或部分的规定,称“规定”;

(三)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

法规草案的名称除法律的实施细则外,均称“条例”。

办理程序如下:

一、鉴定。区国土房管局危房进行鉴定。

二、计划。方法有两种:一是区国土房管局报计划项目给市国土房管局,由市国土房管局向市计委申请改造危房项目的申报计划。二是区国土房管局先向区计委申请改造危房的立项,办理规划用地后,报改造危房项目的计划给市国土房管局,由市国土房管局向市计委申报计划。

三、测绘、查档和评估。区国土房管局申请,市国土房管局属下的测绘所、档案馆、评估所收到申请,在区国土房管局专人带队到现场查勘测绘和评估房屋后,向区国土房管局发给测绘图和评估答复书,档案馆人员给予办理危房的查档。直管房查档和测绘所发生的费用在市的年度直管房租金预算中安排。

四、规划用地。区国土房管局根据市政府《印发〈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的通知》(穗府[2003]16号)申请办理规划用地手续。

五、编制方案。区国土房管局根据规划批文和查册情况,编制改造危房项目的实施方案,报送市国土房管局。

六、征用拆迁。区国土房管局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办理拆迁通告,同时,免缴拆迁监控资金。

七、拆迁安置。市国土房管局批准同意提供安置房源。区国土房管局根据拆迁有关规定,与市危改所联系,用市危改所提供的安置房,动迁危房住户和业主。市危改所将提供的安置房源资料,送市评估所申请房屋价值的评估。拆迁中,因业主下落不明的,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无主代管;私房作价补偿的,租户由业主安置;对符合廉租房条件的,按程序申请办理居住廉租房。

八、区国土房管局确定永迁房产权补偿或作价补偿后,按分类、产权的补偿情况分别填写:《 区集中/零星改造项目私房永迁房产权补偿审核表》(附件1)、《 区集中改造项目私房作价补偿审核表》(附件2)和《 区集中/零星改造项目直管房住户安置审核表》(附件3)。同时,提交危房鉴定报告、测绘图、档案查册表、产权证或权属证明、估价答复书、抢修代管接管通知书、无主代管接管通知书、直管公房撤管通知书、规划批文、计委计划批文、用地批文和拆迁公告,报送市危改所审核。市危改所填写《 区 项目集中/零星改造审批表》(附件4)、《 区 项目集中/零星改造永迁房产权补偿表》(附件5)、《 区 项目集中/零星改造危房作价补偿用款表》(附件6)和《 区项目集中/零星改造直管公产房危房住户安置表》(附件7),报送市国土房管局物业管理处。

九、属永迁房产权补偿的,由区国土房管局报送市危改所审核后,送市国土房管局物业管理处,报局领导审批;属作价补偿的,由区国土房管局报送市危改所审核后,送市国土房管局物业管理处,会计划财务处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十、拆除直管公产房危房,有住户的,安置危房住户;空置没有住户的,市国土房管局不提供安置房,区国土房管局报经市国土房管局产权地籍处注销原直管公产的危房产权。属永迁房产权补偿等价值交换不可分割多出或不足的异地房屋面积,可用货币结算的方式处理:

多出的异地房屋面积,由私人业主交购房款,款项纳入市财政管理;不足的异地房屋面积,由市财政局拨付作价补偿款,内容填写在《 区 项目集中/零星改造永迁房产权补偿表》(附件5)的备注栏中。

十一、经市国土房管局领导批准后,属永迁房产权补偿的,复文给市危改所和区国土房管局,由区国土房管局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产权部门办理永迁房产权补偿手续;属作价补偿的,复文给区国土房管局抄送市危改所,由区国土房管局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市国土房管局办理拨款手续。

十二、市财政局对改造拆除危房的永迁房屋产权交换和作价补偿款实施监督,凭市国土房管局批复给市危改所和区国土房管局的文件,给予核销永迁房产权补偿的房屋和核拨拆除危房的作价补偿款。对无主代管产和抢修代管产房屋发还给业主时才给予办理房屋撤管或拨付作价补偿款。

附件:1.____区集中/零星改造项目私房永迁房产权补偿审核表

2.____区集中改造项目私房作价补偿审核表

3.____区集中/零星改造项目直管房住户安置审核表

4.____区______项目集中/零星改造审批表

5.____区______项目集中/零星改造永迁房产权补偿表

6.____区______项目集中/零星改造危房作价补偿用款表

7.____区______项目集中/零星改造直管公产房危房住户安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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