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消防联网是强制的吗

城市消防联网是强制的吗,第1张

国家层面是没有强制的。

消防安全作为国家保障民生的重要工作之一,消防设备的物联网和智慧城市会成为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通过用户传输装置采集消防设备的数据信息,云端的大数据分析,能够及时有效的为消防安全的隐患做出预判,由被动接受向主动监测转变,让消防设备接入物联网平台,参与到智慧城市的发展进程中,最终实现网络实时监控,发现隐患及时预警解决,切实保障千家万户的生命财产安全。

消防物联平台系统建设以智能化技术为支撑,通过系统应用能够有效提升运营管理效率,按照运营管理智慧化的理念打造该智能化系统,集人物事务管理于一身、内外关联信息为一体,逐步实现全方位立体型的管理模式,保证项目运营管理的安全、可靠、便捷,使系统建设有助于提升项目的行业影响力,提升用户体验。

扩展资料

实现消防设施运行及监管的现代化必须构建有效的的消防监控物联网系统,采用消防自动报警系统已有的各种感知设备、视频采集设备等,将感知采集到的大量现场信息,借助消防物联网传输到消防指挥中心,将过去封闭、功能单一的火灾报警系统改造为网格化、智能化的跨区域火灾报警综合管理平台。

在现代化城市发展中,智慧消防逐渐受到重视,其对于社会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影响,也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智慧消防的出现为消防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基础,在良好的政策支持下,加快智慧消防建设,让我们的生活更加安全、便捷、可靠,促进城市化建设的健康发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火、灭火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遵循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安全工作网络。
消防主管部门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智慧消防纳入智慧城市总体布局,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管理;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设备。
消防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推进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高层住宅智能消防预警等系统建设。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学习消防知识,维护消防安全,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消防公益事业,开展消防志愿服务活动。
对在消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消防组织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第八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建立政府消防队。
建筑面积大于一百万平方米的住宅区或者大于五十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群,且距离现有政府消防队超过三千米的,应当建立政府消防队。第九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一)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大型港口企业;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距离政府消防队超过三千米、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五)距离政府消防队超过五千米、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其他大型企业。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中型企业应当建立专业处置队伍,在火灾事故中提供救援技术支持,协助做好堵漏、关阀、输转等应急处置工作。第十条 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微型消防站。
微型消防站负责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消防宣传、初起火灾扑救等工作,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消防演练。第十一条 商业集中区、化工园区、商贸物流园区等区域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区域联防组织。
消防安全区域联防组织应当设有固定办公场所,承担消防安全互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联合开展演练、协同扑救火灾等职责。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一节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第十二条 消防规划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其他城乡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建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消防规划中确定的消防站、消防训练设施和其他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用地、水上岸线,应当予以控制预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和消防主管部门同意。第十三条 利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应当建设取水码头等便于消防车和水泵取水的设施,并设置醒目标志。
消防水源不足或者取水困难的,应当修建消防水池等蓄水设施,配置消防水泵等设备。第十四条 对老旧小区、城中村、棚户区等区域进行改造,应当同步建设公共消防设施。暂未列入改造且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消防安全需要的,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消防安全措施:
(一)开辟消防通道并保持畅通;
(二)设置消防水源,配备小型消防车或者消防摩托车,配置消防水q、水带和灭火器等消防设备;
(三)更新、改造老旧电气线路,安装电气安全保护装置。第十五条 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由消防主管部门监督和使用,其建设和维护管理由供水单位负责,所需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或者迁移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许可,并报消防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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