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扶资金会议纪要范文

帮扶资金会议纪要范文,第1张

扶贫是为帮助贫困地区和贫困户开发经济、发展生产、摆脱贫困的一种社会工作,旨在扶助贫困户或贫困地区发展生产,改变穷困面貌。下文是关于帮扶以及扶贫的会议纪要范文,欢迎阅读!

帮扶资金会议纪要范文篇一

20XX年9月10日,强斌局长召集综合办公室、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运行保障部及各党总支,召开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会议对中秋节前夕对新潮村49户低收入农户的结对帮扶工作进行专题会办。现将会议纪要如下:

中秋节前夕,由强斌局长、张旭东副局长带队,从各党总支抽调15名党员干部组成慰问组,逐一走访每个低收入农户。为让每个低收入农户都能顺利度过中秋节日佳节,局综合办公室安排为每户农户采购复合肥1包、色拉油一桶、月饼两盒等生产生活资料。

走访慰问结束后,要安排与新潮村负责同志就扶贫开发工作进行商讨,要利用邮政的行业优势全力帮助新潮村49名低收入农村脱贫致富,要通过送科技信息、送服务等方式,今年确保成功帮助20户低收入农户成功实现脱贫。

参会人员:张旭东、刘贯红、朱贵明、李玮、邢礼俊、朱效勤、周春耕、邓振浩、莫成俊、李朝国、杨长华

记录整理:封军

帮扶资金会议纪要范文篇二

12月24日,市教育局召开精准扶贫工作专题办公会,现纪要如下:

会议强调,精准扶贫工作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当前各级党政部门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教育系统要切实认清形势,明确职责,强化措施,确保全市建档立卡贫困户在校就读学生国家政策性资助100%全覆盖,确保20XX年结对帮扶贫困村出列,贫困户脱贫。

会议要求,教育系统精准扶贫工作要做到专人负责,分工明确。该工作由陈于新同志负总责,具体工作由周开林同志负责。教育局联系精准扶贫的黑土坡村是工作的重点,主要工作由周开林同志负责,联系村王店村的主要工作由李金波同志负责。在黑土小学挂牌“当阳市教育局精准扶贫工作办公室”,从黑土小学抽调1名教师,专职从事精准扶贫工作。

会议明确,全市建档立卡贫困户在校就读学生救助工作由周民同志负责,具体工作由李爱华同志负责,要做到精准识别,建档立卡,数据库录入准确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贫困学生资助全覆盖;全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职业技能和实用技能培训工作由许成同志负责,具体工作由毛俊华同志负责,要与劳动部门、职教中心等沟通协调,共同做好贫困户技能培训工作。

会议决定,教育局列支十万元专项经费,专项用于黑土坡村精准扶贫工作。拟将黑土坡村定为全市教育系统后勤服务基地,先从王店镇学校试点做起,由黑土坡村贫困村民为学校定点供应所需农副产品。

参加会议人员:曾祥卿周民陈于新胡伦贤

占东进周开林

帮扶资金会议纪要范文篇三

根据广东省委近期有关扶贫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局对五华县龙村镇兴民村的对口扶贫工作,5月7日上午,陈小帆副局长主持召开广东局扶贫工作会议。广东局机关有关处室负责人和直属单位的人员参加了会议。现将会议内容纪要如下:

会议传达了广东局党组认真贯彻落实省委汪洋书记在河源调研时关于进一步做好扶贫开发工作四点意见,坚决打好缩小贫富差距这场硬仗的决定,传达了李延辉局长对抓好我局“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的指示。会议听取了广东局扶贫办和驻村工作组的近期工作汇报,对下一步工作进行了研究,并部署如下:

一、要抓好统筹保障,力推工作有序开展

一是积极筹措专项经费,发展农村种养殖业。以每户每年20XX元的帮扶启动基金,帮扶困难农户养猪、鸡、鱼、牛等生产。资金来源主要由我局直属单位筹措。从20XX年起,连续三年,保证基本资金到位。广东局财务部门也要积极筹措扶贫资金帮扶村集体经济达标和解决公益性项目建设。

1、机关服务中心:(22户)44000元;

2、卫生保健中心:(22户)44000元;

3、中检集团:(22户)44000元;

4、技术中心:(18户)36000元;

5、检验检疫协会:(16户)32000元;

6、信息中心:(12户)24000元。

二是建立健全帮扶经费管理办法。我局将与龙村镇和兴民村联合研究制定《广东检验检疫局帮扶兴民村的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扶贫经费实行统一由驻村组统管,推行资金使用明细公开,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同时规范每笔开支的核批手续,做到每笔开支事前报批,事后报告,上网公开,确保帮扶资金不被错用、挪用,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二、要抓好挂钩包户,因户制宜推进帮扶

按照帮扶任务要求,围绕广东局既定的挂钩贫困户帮扶规划,进一步明确各支部的挂钩分工,充分发挥各支部的优势,积极从人才、技术、项目、信息等各方面推进挂钩包户帮扶,促使各挂钩包户单位做到思想上重视、认识上到位、行动上支持,引导各单位将对扶贫开发的深刻认识落实到挂钩包户帮扶行动上,力争干实事,出实效。分工情况详见挂钩责任分工表。

三、要抓好整村帮扶,扶贫与扶智双推进

一是积极筹划集体经济帮扶项目,探索由广东局与兴民村合作建设矿泉水厂,所得利润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

二是筹建兴民村党支部学习活动室,由广东局直属机关党委和信息中心党支部帮扶兴民村党支部建立党员学习活动室,配备学习桌椅、图书、电脑等,带动村民学习文化、学技术,走知识技术致富之路。

三是积极筹措公益帮扶经费,建设兴民村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村委会广场的修整和通往兴民村小学的村路水泥化硬底工程建设。

四是各党支部都要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积极开展扶贫工作,保证如期实现贫困村脱贫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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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以下简称梨树邮储银行)与徐岩峰、李金波、赵国、高淑荣、张贺、史灵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6-01-31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梨民二初字第53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
负责人钟华,行长。
委托代理人孙洪伟,职员。
委托代理人孙建军,职员。
被告徐岩峰,,,,。
被告李金波,,,,。
被告赵国,,,,。
被告高淑荣,,,,。
被告张贺,,,,。
被告史灵玉,,,,。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以下简称梨树邮储银行)与被告徐岩峰、李金波、赵国、高淑荣、张贺、史灵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梨树邮储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孙洪伟、孙建军及被告赵国、高淑荣、张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岩峰、李金波、史灵玉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11月20日,被告徐岩峰、赵国、张贺自愿组成联保小组,并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被告徐岩峰、李金波是夫妻关系,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5000000元;被告赵国、高淑荣是夫妻关系,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5000000元;被告张贺、史灵玉是夫妻关系,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5000000元;六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年利率为1530%,借款期限12个月,超期加罚利息50%,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详见分期贷款还款计划表)。借款期满后,六被告均未还清借款本金及利息。故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徐岩峰、李金波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355168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1月23日),赵国、张贺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赵国、高淑荣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354897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1于23日),徐岩峰、张贺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张贺、史灵玉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354569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1于23日),徐岩峰、赵国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六被告承担。
被告赵国庭审中答辩称,贷款事实存在,联保事实也存在,但是我和张贺的贷款我们没花着,都是徐岩峰办厂用了,贷款应由徐岩峰、李金波夫妇偿还。另外贷款的存折也没给我,我也不知道给谁了,后来知道利息是徐岩峰还的。
被告高淑荣、张贺的答辩意见与赵国一致。
被告徐岩峰、李金波、史灵玉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在答辩期限内提交答辩状。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梨树邮储银行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各一份,证明原告依法成立,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联保贷款额度申请表一份,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三份、证明2012年11月20日,被告徐岩峰、李金波夫妇,被告赵国、高淑荣夫妇,被告张贺、史灵玉夫妇,分别与原告签订联保借款合同,对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及双方的权利义务都进行了明确约定及三户联保的事实。
三、个人贷款承诺书,证明被告徐岩峰、赵国、张贺向原告申请借款,且均经过其配偶同意,属于夫妻共同借款。
四、个人贷款放款单及手工借据各三份,证明原告已经按合同约定于2012年11月20日向徐岩峰、赵国、张贺各发放贷款5000000元。
被告赵国、高淑荣、张贺质证称,对以上证据无异议。贷款事实存在,联保事实也存在。
被告赵国在庭审中出示承诺书一份,证明徐岩峰承诺贷款由他偿还,有徐岩峰本人签字,并由原告的工作人员代为书写。
原告委托代理人质证称,这件事我不知情。
被告徐岩峰、李金波、高淑荣、张贺、史灵玉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徐岩峰与李金波、赵国与高淑荣、张贺与史灵玉是夫妻关系,被告徐岩峰、赵国、张贺于2012年11月20日自愿组成联保小组,以家庭为单位各向原告申请贷款5000000元,并分别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了借款金额、利率、借款用途、还款方式等项内容。借款期满后,被告徐岩峰、赵国、张贺均未还清借款本息。截至2014年1月23日,被告徐岩峰、李金波夫妇尚欠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355168元;被告赵国、高淑荣夫妇尚欠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354897元;被告张贺、史灵玉夫妇尚欠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354569元。
本院认为:被告徐岩峰、赵国、张贺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借款到期后,被告徐岩峰、赵国、张贺未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及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被告徐岩峰、赵国、张贺负返还借款,支付约定期限利息及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因徐岩峰与李金波、赵国与高淑荣、张贺与史灵玉是夫妻关系,借款系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且被告李金波、高淑荣、史灵玉向原告承诺与其丈夫共同承担债务,因此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被告李金波应与被告徐岩峰共同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被告高淑荣应与被告赵国共同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被告史灵玉应与被告张贺共同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因被告徐岩峰、赵国、张贺自愿组成联保小组,互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及第二十一条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的规定,被告赵国、张贺对被告徐岩峰、李金波的借款本息的偿还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徐岩峰、张贺对被告赵国、高淑荣的借款本息的偿还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徐岩峰、赵国对被告张贺、史灵玉的借款本息的偿还负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二款、第二十一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岩峰、李金波夫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354569元(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2014年1月23日),本息合计5354569元,被告赵国、张贺对上述借款本息的偿还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赵国、高淑荣夫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355168元(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2014年1月23日),本息合计5355168元,被告徐岩峰、张贺对上述借款本息的偿还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张贺、史灵玉夫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354897元(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2014年1月23日),本息合计5354897元,被告徐岩峰、赵国对上述借款本息的偿还负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351200元及财产保全费135000元,公告费68000元(两次公告),合计554200元,由被告徐岩峰、李金波、赵国、高淑荣、张贺、史灵玉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连生
审判员李小棉
审判员王建军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王重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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