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梦研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是2018-01-22在重庆市渝北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石支路24号A幢2-8-5。
重庆梦研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500112MA5YQQ878T,企业法人杨洋,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重庆梦研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网络技术、物联网技术、射频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智能旅游系统、智慧城市系统、智慧停车系统、智能楼宇系统、智能社区系统、监控系统、会议系统、网络系统的开发和销售及设计、安装、调试、维护;销售:计算机软硬件、电脑周边设备、物联网系统设备、游戏软件、安防设备、环保设备、仪器仪表、智能家居产品、机器人产品、办公用品、办公家具、课桌椅、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服饰、塑料制品、家用电器、汽车、汽车饰品、珠宝玉器、字画(不含出版物)、包装材料、箱包、玩具;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网页设计;网站建设。(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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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联网分享经济平台的行为是传销。
相比于传统传销,网络传销更具欺骗性和隐蔽性。江西省鹰潭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日前公布一起网络传销典型案件,涉案企业打着“分享经济”的幌子来进行非法传销活动。
天津联家兴物联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利用“中国物联网分享经济平台”,在鹰潭市余江区以投资680元购买项链为幌子,通过奖励制度,吸引会员加入并发展下线。根据会员发展下线的人数和金额,分别给予不同比例的奖励。
经查,从2017年11月13日至2018年3月12日,平台拓展部部长许某发展会员11万余人,投资金额近7500万元;其下线周某在余江区内共发展会员233人,投资金额1673万元。
市场监管部门认为,该公司运营的“中国物联网分享经济平台”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禁止传销的相关规定,构成组织策划传销行为;责令相关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资金7500万元,并处罚款200万元,合计7700万元。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近年来,网络传销采取了更加隐蔽的包装术,常用的幌子包括电子商务、分享经济、网络理财等。
消费者要识别传销,首先要明白天上不会掉馅饼,高回报必然有高风险;其次,无论传销的形式如何变化发展,其实质仍是以购买份额作为入门费,发展下线人员、拉人头组成层级,以下线人员“业绩”作为获利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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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打着“物联网”的旗号,做着非法传销、非法集资的恶劣行径,将更多的人拉向深渊。还有很多传销贼称把物品放在网上卖就叫做“物联网”,那叫做网店!
防骗大数据早期发布过 《告诉你什么才是真正的物联网》 ,在文中阐述了物联网的起源、以及应用,与传销贼口中的那些垃圾东西根本风马牛不相及。再来重温下什么才是真正的物联网!
物联网是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信息化”时代的重要发展阶段。其英文名称是:“Internet of things(IoT)”。顾名思义,物联网就是物物相连的互联网。这有两层意思:
其一,物联网的核心和基础仍然是互联网,是在互联网基础上的延伸和扩展的网络;
其二,其用户端延伸和扩展到了任何物品与物品之间,进行信息交换和通信,也就是物物相息。物联网通过智能感知、识别技术与普适计算等通信感知技术,广泛应用于网络的融合中,也因此被称为继计算机、互联网之后世界信息产业发展的第三次浪潮。
物联网是互联网的应用拓展,与其说物联网是网络,不如说物联网是业务和应用。因此,应用创新是物联网发展的核心,以用户体验为核心的创新20是物联网发展的灵魂。
说白了就是物品连接网络,比如洗衣机、电冰箱、空调连接到自家WIFI,通过APP来控制其功能,这叫做物联网!当然这只是物联网应用的冰山一角!
明白了吧?记住,以后凡是利用物联网概念让你投资多少拿翻倍回报的,统统都是骗子!对于这种人,你要做的就是收集证据,提交给经侦部门!而对于那些臭不要脸的这些传销人渣,法律会审判你们的!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江西网—信息日报—江西公布网络交易违法十大案例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智慧城市发展评价体系,实行目标考核管理。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智慧城市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辖区内智慧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市、区(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智慧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社会团体、个人参与智慧城市建设。第二章 发展规划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智慧城市发展规划,包括全市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部门、领域、区域智慧城市发展专项规划。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智慧城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遵循突出特色、适度超前的原则,编制全市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以及信息基础设施、数字经济等跨部门、跨领域的智慧城市发展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市)人民政府智慧城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区域智慧城市发展专项规划,经市智慧城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部门及领域的智慧城市专项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全市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智慧城市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十条 编制智慧城市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空间布局和建设时序。第十一条 编制智慧城市发展规划,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编制程序和要求办理。第三章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信息基础设施是指通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公共数据中心、感知设施及其支持环境等。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配套和完善。第十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通信网、互联网、广播电视网等基础网络的整合及其服务能级的提升。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移动物联网、工业互联网的网络建设,实现移动物联网网络全域覆盖、工业互联网网络创新发展。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提升电子政务内外网的承载能力,有关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应当通过电子政务内外网承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智慧城市云数据中心基础环境,提升服务能力。
市、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应当迁移到智慧城市云数据中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鼓励、支持国内外企业在本市设立数据中心,发展产业云平台。第十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地下管廊等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构建一体化基础设施感知体系和智能管控体系。第十七条 信息基础设施应当与新城区以及新建商业小区、住宅小区、城市道路等同步配套建设。
智慧城市发展规划确定设置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的建(构)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建设设计标准,预留基站和室内无线分布系统所需的机房、电源、管道和天面空间。第十八条 车站、医院、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道路、市政路灯杆、交通信号杆、视频监控杆等公共设施,以及公共机构或者政府投资为主的民用建筑,在符合安全、环保、景观要求且不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应当向通信网络建设开放。
信息基础设施经营单位新建或者改(扩)建地下管道、铁塔、杆路、光缆、基站等信息基础设施,具备条件的应当共建共享。鼓励共享已建信息基础设施。
行业内信息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跨行业的由市、区(市)智慧城市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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