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储粮公众开放日活动的意义

中储粮公众开放日活动的意义,第1张

8月8日,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以“宁流千滴汗、不坏一粒粮”为主题的公众开放日活动,通过现场体验、展览、互动交流等方式带领群众探秘“大国粮仓”,见证科技绿色储粮,近距离体验国家粮食安全“压舱石”的风貌。

以“宁流千滴汗、不坏一粒粮”为主题的公众开放日活动在中储粮鄂尔多斯直属库启动。
在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的中央储备粮鄂尔多斯直属库有限公司,智能化粮库系统、粮食质量检验、科技储粮等现场展示和安全防火演练等互动体验,让参观者直呼“过瘾”,同时感受到党中央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决心和中储粮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信心,增强了爱惜粮食、节约粮食的意识。

大屏幕展示智能化粮库在线监测系统。
“请工作人员打开27号仓,大家看屏幕上显示仓内气温206度,仓外气温252度,平均粮温973度,这说明该仓目前粮温正常,储粮安全。”在现场展示环节,参观者在大屏幕前实时看到中储粮自主研发的智能化粮库在线监测平台是如何运行的。该平台的“智能粮情”“智能安防”“数量监测”三大模块,可轻松实现对辖区粮食、库区作业和安全生产的远程在线管理,如粮食温度、湿度、有无生虫或异物,现场作业人员 *** 作是否规范等情况,可进行360度无死角实时查看监测,成为系统管理的“千里眼”,实现了从粮食入库、保管、出库、安防等各环节的智能化、网络化管理。该系统连接着全国所有中央储备粮库,信息通过专线网络传输到中储粮集团公司,同时共享到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形成目前全世界最大的一张粮食物联网。

展示扦粮入库过程。
在储备粮食的仓储区,入库扦样机正在一辆满载玉米的运粮卡车上抽取样品,工作人员给大家演示粮食入库流程。粮食入库时首先要进行登记并派发一卡通,登记后进行粮食扦样与检验,并将样品传送至化验室由质检员进行盲样检测,检验合格后才允许计量入库。中储粮严把粮食质量关,粮食出入库已经实现智能化管理,通过一卡通实现从入库到出库全流程可追溯。

粮食检测。
在质量检验中心,质检员正在测定玉米的脂肪酸值,这一指标的高低用来判定玉米的新鲜度和储藏稳定性。
手中有粮,心中不慌。粮食安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治国安邦的头等大事。中储粮作为一端联系着售粮农民、一端连接着百姓餐桌的公益类央企,储备着关系国计民生和国民经济安全的重要战略物资。中央储备粮通过轮换实现常储常新,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确保国家急需时调得动、用得上。

仓储保管员正在用深层扦样器抽取玉米粒检查。
终于到了入仓参观“大国粮仓”的激动时刻。参观者登上一座平房仓,4米高的金黄的玉米粒整齐地铺满粮仓,仓储保管员正在用深层扦样器抽取玉米粒,看储存在底部的粮食是否有变质或异样。
仓储保管科长郝文欢向大家介绍的一项由公司员工自主改造的国际尖端的内环流通风控温技术,在这里“大显身手”:“冬天风机系统把外部零下十几度冷风存储到粮仓底部,之后仓房密闭,等到夏天把下面冷源环流到上层达到控温效果,这样仓内常年就保持在25度以下,保证了储存的粮食不变质。”在中储粮鄂尔多斯直属库,像这样大大小小的仓房共有45个,仓容126万吨。

自主改造的国际尖端内环流通风控温系统。
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确保粮安、库安、人安,鄂尔多斯直属库每年会定期举办消防演练及防汛演练,突发灾情后,紧急启动应急预案,全体员工第一时间开展抢险救援。当天的消防演练也给参观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消防演练。
中储粮作为国家调控粮食市场的重要载体,经过22年发展,中央储备粮调控网络体系不断完善,仓储设施条件得到跨越式发展,绿色储粮技术得到广泛应用,智能化管理全覆盖,建成全球粮食仓储行业最大物联网,成为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压舱石”。连续十多年高效执行国家政策性收储等调控政策,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中发挥着稳市、恤农和备荒三大作用,促进了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维护了国内粮食市场基本稳定,在国家粮食宏观调控体系中发挥着主力军作用。此次公众开放日活动,让社会各界对中储粮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对“大国粮仓”如何实现科学、绿色、智能化储存有了更深的认识。

区别在于业务和范围不同。
1、谷物仓储行业主要是指将农民或者粮食生产商生产的谷物进行收购、储存、保管、加工等一系列服务,并通过各种手段进行粮食交易或销售等业务;这一行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谷物质量、防止损耗、做好保管工作,以保证粮食的安全和稳定供应;谷物仓储主要向粮油加工厂、食品工业企业、商业流通企业、居民家庭等销售谷物、油脂、食用油、猪饲料等产品,以及进行谷物交易和加工等业务。
2、粮食批发行业则是以收购和销售粮谷和粮油副食品为主,主要从事批发和零售业务;这一行业主要经营的产品有大米、小麦、面粉、杂粮、豆类等整粒或加工过的粮食产品,以及各种食用油、花生油等副食品;粮食批发行业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加工、包装等方式提高产品附加值,并保证粮食、食用油等产品的质量和健康安全。

1物联网主要应用领域

物联网的应用领域广泛,简单介绍几个应用场景:物流与仓储、健康与医疗、智能环境、社交智能交通、智能建筑、文物保护、古迹的实时监测、智能家居、定位导航、物流管理、视频监控、数字医疗等产业都有广泛的应用。

物联网应用范围

2 简单介绍几个应用例子

1)智慧城市

一般利用物联网、人工智能、云边计算、大数据挖掘分析、机器学习和深度学习等技术,还有运用三维可视化大数据平台、物联网云平台、移动终端以及各个智能硬件设备,实现城市物联感知、城市管理、城市服务等功能,提高政府监管服务、决策的智能化水平,形成高效、便捷、便民的新型管理模式,为城市构建智能型,管理型决策平台。

智慧城市下智慧园区

智慧城市主要应用功能包括智能交通系统、智慧能源系统、智慧物流及建筑服务系统、城市指挥中心、智慧医疗、城市公共安全、城市环境管理、政府公共服务平台等八个方面组成。

2)智能农业

智能农业基于物联网技术,通过各种无线传感器实时采集农业生产现场的光照、温度、湿度等参数及农产品生长状况等信息而进行远程监控生产环境。将采集的参数个信息进行数字化和转化后,实时传输网络进行汇总整合,利用农业专家智能系统进行定时、定量、定位云计算处理,及时精确的遥控指定农业设备自动开启或是关闭。

智能农业

3)智能交通

智能交通系统是将先进的电子传感技术、信息技术、数据通信传输技术、控制技术、计算技术以及物联网技术等有效地集成运用于整个交通管理的一个体系,建立起一种能在大范围、全方面发挥作用的,实时、准确、高效的综合交通管理系统。

车联网

3 个人经历

我之前是学习机械的,所以物联网相关知识都是自学的。本科毕业工作几年,发现工业物联网行业是未来的风口。就辞职考研了,研究生期间主要研究的是机电一体化与物联网控制。物联网涉及的知识面比较广,除了在工业方面,它是涵盖单片机、传感器、通信技术、云存储技术、数据可视化和数据挖掘等一系列学科。诸如:嵌入式技术、无线传感网络技术、传感器技术、M2M技术、云计算及中间件技术。我也构建一套智能家居系统。

物流行业用物联网可以做货物仓储、运输检测以及智能快递柜。物联网在物流行业中发挥着非常大的作用,这些年随着快递业的迅速发展,物联网的作用也越来越大,给人们带来了更加便捷的物流生活。

在以往的仓储中,在对货物进行扫描、数据录入时都是需要人工去处理的,效率不高。除此之外,因为仓储中货物数量庞大,堆放比较混乱,这时候就很难进行流程的跟踪,导致物流信息不够清晰,让客户很难实时掌握自己的物流信息。而物联网技术应用在货物仓储中,就产生了智能的管理系统,让整个货物仓储能够更有效率、更有条理的进行物流 *** 作,从而及时跟踪物流信息。

物联网技术应用在运输检测中,让运输货车以及货物可以实时得到监控、定位跟踪、检测货物的温度状态等情况。运输检测可以让货物的运输更加有安全保障,减少货物被损坏。让运输的过程可以更加安全,提高货物运输的效率,降低运输的成本,减少货物损耗的机率。

现在我们所使用的智能快递柜就是基于物联网技术。智能快递柜可以对货物进行扫描识别、储存、监控以及管理,和服务端相连接,让用户可以更加方便查询到自己快递的信息。用户通过取款码到指定柜台快速取件,这对于一些上班族、学生来说其实是比较便利的,取货时间更加自由。                                                                                                       

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粮食储备体制机制改革精神,保障政府储备粮食(以下简称政府储备)安全,加强政府储备仓储管理,确保政府储备在仓储环节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储备包括中央储备和地方储备。本办法适用于政府储备原粮、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仓储管理。

政府储备的成品粮(油)直接服务于地方应急保供需要,具体仓储管理办法由粮权所属的地方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直属企业为专门储存中央储备的企业,不得委托代储或者租赁其他单位的仓储设施储存中央储备。

地方储备承储单位根据粮食事权归属由各地具体规定。

第四条 政府储备的管理应当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五条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政府储备仓储管理全国性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业务指导。各垂直管理局依据职能在管辖区域内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地方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事权所属制定地方储备仓储管理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业务指导;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储备仓储管理工作给予支持和协助,加强政府储备仓储物流设施保护。

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全面落实中央储备仓储管理工作。

第七条 承储单位应当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规范政府储备的仓储管理及相关业务,按照“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原则对政府储备承担储存安全责任。

第八条 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分(子)公司,地方储备粮管理机构以及承储单位,对政府储备负有相关信息安全管理及保密责任。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九条 政府储备承储单位实行分类管理。中央储备承储单位应当符合本章所规定的要求。

地方储备承储单位的具体要求由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制定。

第十条 承储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储备的仓储管理,提升规范化水平,符合或者达到规范化管理评价内容及要求。

第十一条 承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仓储单位及仓储物流设施备案,履行政府储备仓储物流设施保护义务。

第十二条 承储单位仓储区的地坪应当根据生产需要予以硬化并保持完好,排水设施完善,库区防洪标准达到《粮食仓库建设标准》规定的50年一遇的要求。库区周边规定范围内没有威胁库存粮食安全的污染源、危险源,不得新设影响政府储备正常储存保管的场所和设施。

库区消防设施设备配置齐全,满足消防需要。

交通条件至少具备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或者三级及以上公路中任何一种,与库区距离均不超过1公里(洞库除外)。

第十三条 承储单位应当根据政府储备储存保管任务需要,配备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相应知识和技能的仓储管理、质量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人员应为本单位在职职工。

电工、机修工、锅炉司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 *** 作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特种作业证书上岗。

第十四条 承储单位应当遵守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具备与承储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检验场地,具备粮食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及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能力。

第十五条 承储单位储存政府储备的仓房(油罐),平房仓单仓(廒)的容量不宜小于01万吨,不宜大于08万吨。食用植物油罐单罐的容量不宜小于03万吨。对应仓(罐)容规模及单仓(罐)容量,配备可有效实施的储藏保管技术条件和接收发放能力。

第十六条 承储单位用于储存政府储备的仓房(油罐)等存储及附属设施、地理位置和环境条件等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食仓库建设标准》、《植物油库建设标准》等规定。仓房(油罐)及其配套设施质量良好、功能完备、安全可靠。

房式仓墙体结构采用砖砌体或者混凝土,浅圆仓、立筒仓等筒式仓的仓壁采用混凝土。其他仓型结构材料宜采用混凝土。简易仓囤(含钢结构散装房式简易仓、钢罩棚、钢筋囤、千吨囤等)、木板墙体仓房、木屋架仓房等储粮设施,钢板筒仓和其他未正式竣工验收的标准仓房(油罐)不得承担中央储备储存任务。

第十七条 承储单位用于储存政府储备的仓房,墙体或者仓壁、仓顶的传热系数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规定;气密性达到或者比照《粮油储藏平房仓气密性要求》的规定。

第十八条 承储单位用于储存政府储备的仓房,应当因地制宜配备多参数(多功能)粮情测控、机械通风、制冷控温、有害生物综合防治等技术条件,具备所需技术应用能力。

第十九条 承储单位应当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仓方式、粮油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条件,满足政府储备收储、轮换、调运等的物流要求。

基本设备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具有粮食装卸、输送、清理、降尘、计量等设备;具有植物油接发、油泵、计量、排水、防溢等装置。

第二十条 承储单位的仓储条件应当支持政府储备控温储藏,有能力达到低温或者准低温储藏功效,技术上可实现在正常储存年限的基础上再安全储存1年。

第三章 管理规范

第二十一条 承储单位应当规范政府储备仓储管理行为,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相关规定要求,并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管。

第二十二条 承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质量等级收购政府储备粮源,准确计量并制作凭证。应当及时整理并达到储存安全的要求,平仓验收储存品质为宜存,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规定记录与收购有关的信息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承储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执行《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和《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等规定,确保储存安全和生产安全。

第二十四条 承储单位不得超限装粮。平房仓、楼房仓等房式仓储存除稻谷以外的品种时,不得超过设计装粮线;储存粮食密度超过800kg/m3的,应当由粮仓设计单位确认最大储存量,粮堆高度亦不得超过设计装粮线。储存稻谷时,粮面与屋盖水平构件之间的净高不得小于18米。

浅圆仓、立筒仓等筒式仓储粮不得超过设计仓容。

立式植物油罐储油应当考虑膨胀因素,不得超过设计液位高度,符合消防相关规定。

其他仓(罐)型按照设计要求使用,确保结构和使用安全。

第二十五条 承储单位应当对政府储备实行“专仓储存”,在仓外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喷涂规范的标牌或者标识,标明储粮性质,体现粮权所属。

政府储备入仓前,承储单位应当对目标承储仓房进行空仓验收,查验仓房及相关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政府储备应当按照不同品种、年份、等级、性质、权属,采用独立仓廒分开储存(洞库、地下仓分货位储存),不得与其他粮食混存。仓号一经确定,在储粮周期内不得变动。

第二十六条 承储单位应当在政府储备入仓前,指定保管人员专门负责粮油进出仓及保管工作,对相关账卡簿记载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对保管期间粮食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负责。

第二十七条 承储单位应当对政府储备建立专门的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账目记载规范,记账凭证和原始单据保存完好;库存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准确记录、及时更新货位卡和有关账目。

储存周期结束后,保管总账和分仓保管账应当及时整理归档,存档期不少于5年。

第二十八条 承储单位应当加强政府储备账务管理,做到实物、专卡、保管账“账实相符”,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账账相符”。在此基础上,如实向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上级单位提供购销存数据。

第二十九条 承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政府储备计划,确保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未经粮权单位(或授权管理部门)书面批准同意,不得擅自动用政府储备,不得擅自调整质量等级,不得擅自串换品种,不得擅自变更储存库点。

第三十条 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和落实政府储备粮情定期检查和分析研判制度,做好粮情分析记录并归档备查。出现粮情异常状况应及时处置,防止损失扩大。发生储存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三十一条 承储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利用自然条件,合理配置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在政府储备储存期间进行温湿度测控,实现储存功效。

第三十二条 承储单位应当坚持“以防为主、综合防治”方针,落实储粮有害生物综合防治要求,规范储粮药剂管理和使用,促进用药减量增效,着力实现绿色储粮。

第三十三条 中央储备的保管自然损耗定额为:

原粮:储存6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5%;储存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2%(不得按年叠加)。

油料:储存6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5%;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2%;储存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23%(不得按年叠加)。

食用植物油:储存6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08%;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储存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12%(不得按年叠加)。

地方储备的保管自然损耗标准由粮权所属的地方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 粮食储存损耗包括保管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超过保管自然损耗定额的部分即超耗,作为储存事故处置;水分杂质减量应当实核实销,入仓前及入仓期间发生的水分杂质减量在形成货位后核销,储存期间的水杂减量在一个货位或者批次粮油出清后核销。

承储单位应当在一个货位或者批次的粮食出清后,根据进出仓检验、计量凭证,一次性处理政府储备储存期间发生的粮食储存损耗;以一个货位或者批次为单位分别计算,不得混淆,不得冲抵其他货位或者批次粮食的损耗和损失。

进仓、出仓的粮食水分和杂质含量,分别以平仓验收、出仓检验的粮食质量检验报告和档案记载为准。

第三十五条 承储单位应当加强政府储备储存期间的管理,发现政府储备有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有效处置,按照规定报告;超出处置能力的,及时向上级管理单位报告。

第三十六条 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仓储管理和技术研发应用投入机制,提升政府储备仓储管理效能和科学储粮水平。

第三十七条 承储单位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政府储备信息化管理水平,将政府储备业务相关信息纳入全国粮食储备地理信息系统和政府储备库存监管应用系统。

第三十八条 政府储备保管费用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保管成本的变化合理确定。在综合考虑不同品种、区域和储粮技术条件等基础上,可适当体现差异。保管费用的使用应当遵循节本增效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定期检查中央储备承储单位的仓储条件和仓储管理情况等,按照规定向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报告。

地方储备承储主体应当定期检查地方储备的仓储管理情况,及时向同级地方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承储单位,是指实际承担政府储备储存任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其具体承储库点。

第四十一条 粮食储存年限以当季收获新粮(进口粮采购回国后)首次入仓,形成政府储备保管货位并建立专卡当月起算。

食用植物油以加工后(进口油采购回国后)首次入罐,形成政府储备保管货位并建立专卡当月起算。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内”,不包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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