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联网是传销吗

物联网是传销吗,第1张

不是,以及肯定,现在的传销不同于以往,大多数以直销打着幌子,进行传销的性质的商业活动。
我先大致说说物联网发展史
11 物联网的发展历程
1.普适计算思想
普适计算(ubiquitous computing,也译为“无所不在的计算”
2.比尔·盖茨《未来之路》 物—物
3.EPC系统 -Electronic Product Code
4.u-Japan和u-Korea战略
人们能够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以任何方式进行信息的获取与处理。为所有物理实体提供唯一标识,还可用来标识服务、组织等非物理实体日本和韩国在2004年都推出了基于物联网的国家信息化战略。
5.ICT新模式—物联网(theInternet Of Things,IOT)发展报告
6.智慧地球
7.未来物联网的发展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ies把感应器嵌入和装备到电网、铁路、桥梁、隧道、公路、建筑、供水系统、大坝、油气管道等各种物体中,并且被普遍连接,形成所谓"物联网",然后将"物联网"与现有的互联网整合起来,实现人类社会与物理系统的整合。物联网已经成为继计算机、互联网与移动通信网之后的世界信息产业第三次浪潮。

物联网在国际上又称为传感网,这是继计算机、互联网与移动通信网之后的又一次信息产业浪潮。世界上的万事万物,小到手表、钥匙,大到汽车、楼房,只要嵌入一个微型感应芯片,把它变得智能化,这个物体就可以“自动开口说话”。再借助无线网络技术,人们就可以和物体“对话”,物体和物体之间也能“交流”,这就是物联网。
片中场景,通过“物联网”的逐步实现和提升,每个人的生活都将向此靠拢。所谓物联网,在中国也称为传感网,指的是将各种信息传感设备与互联网结合起来而形成的一个巨大网络。

一、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二、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白景龙为cdc海外特区副董事长,cdc海外特区已被警方定义为传销。以下为烟台网警发布:

又一个新骗局出现,该群目前至少已有数百人,对外宣称不用交一分钱,就有3000块返现,还有百年分权,到2020年可以翻8000倍,也就是到2020年就可以拿2400万。据了解,入群后须填写姓名、性别、身份z、电话等个人信息,而且还告知大家有越来越多的人加入这个群聊。群中宣传的是关于所谓物联网公司的各种资料。

早在2017年5月份,反传销网就曾发表过《起底中国物联网CDC海外特区综合平台虚拟货币传销骗局》的内容,里面介绍CDC海外特区综合平台虚拟货币的套路都是骗局!

他们的通常套路是,首先打着旗号,免费入群;再次,通常每天有所谓的“领导”发一些洗脑的文字或者语音或者虚假的视频;最后,通过销售所谓的高收益的产品来进行传销或者非法集资。

烟台网警提醒:物联网就是通俗的物物联网,通过wifi将家中的空调、窗帘、冰箱等连入网络,通过终端或者手机APP进行控制,这是最基本的物联网。希望所有人擦亮眼睛,不要上当受骗,要谨记天上是不会掉馅饼的。

扩展资料:

2018年8月24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了一则风险提示,提醒广大公众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原文如下:

《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

银保监会、中央网信办、公安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提示:

近期,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侵害公众合法权益。此类活动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炒作区块链概念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之实,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网络化、跨境化明显。依托互联网、聊天工具进行交易,利用网上支付工具收支资金,风险波及范围广、扩散速度快。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租用境外服务器搭建网站,实质面向境内居民开展活动,并远程控制实施违法活动。

一些个人在聊天工具群组中声称获得了境外优质区块链项目投资额度,可以代为投资,极可能是诈骗活动。这些不法活动资金多流向境外,监管和追踪难度很大。

二、欺骗性、诱惑性、隐蔽性较强。利用热点概念进行炒作,编造名目繁多的“高大上”理论,有的还利用名人大V“站台”宣传,以空投“糖果”等为诱惑,宣称“币值只涨不跌”“投资周期短、收益高、风险低”,具有较强蛊惑性。

实际 *** 作中,不法分子通过幕后 *** 纵所谓虚拟货币价格走势、设置获利和提现门槛等手段非法牟取暴利。此外,一些不法分子还以ICO、IFO、IEO等花样翻新的名目发行代币,或打着共享经济的旗号以IMO方式进行虚拟货币炒作,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

三、存在多种违法风险。不法分子通过公开宣传,以“静态收益”(炒币升值获利)和“动态收益”(发展下线获利)为诱饵,吸引公众投入资金,并利诱投资人发展人员加入,不断扩充资金池,具有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违法行为特征。

参考资料来源:胶东在线-烟台网警提醒:警惕“空口套钱”新型骗局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币圈监管升级!五部委发风险提示:以区块链之名行金融诈骗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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