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海洋牧场管理条例

烟台市海洋牧场管理条例,第1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洋牧场管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海洋牧场的规划建设、开发运营、生态保护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海洋牧场,是指在特定海域,通过人工鱼礁、增殖放流、生态养殖等措施,构建或者修复海洋生物繁殖、生长、索饵或者避敌所需场所,增殖养护渔业资源,改善海域生态环境,实现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渔业模式。
本条例所称人工鱼礁,是指为修复和优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增殖渔业资源,在自然海域中设置的人工构筑物。第三条 海洋牧场的发展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有序开发和协同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市、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牧场发展的组织领导,建立海洋牧场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将海洋牧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海洋牧场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五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牧场的综合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体育、消防、海事、海警、气象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海洋牧场相关工作。
沿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职责做好海洋牧场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本市与胶东经济圈其他设区的市协同推进以下海洋牧场管理工作:
(一)编制海洋牧场规划时相互衔接;
(二)建立海洋牧场管理信息沟通和重大事件通报制度,实现海洋牧场管理信息共享;
(三)建立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
(四)其他协商确定的合作事项。第七条 本市会同胶东经济圈其他设区的市加强海洋牧场以及相关产业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引进、培养高层次科研团队和人才,合力打造高能级海洋牧场科创平台,联合推动海洋牧场科技成果转化,全面提升海洋牧场以及相关产业创新能力。第八条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海洋牧场规划并组织实施。
海洋牧场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海上交通资源、生态环境保护、海岛保护等规划相衔接。
编制海洋牧场规划,应当对规划布局、礁区选址、建设规模以及人工鱼礁工程设计等进行论证,明确海洋牧场功能定位。第九条 建设海洋牧场应当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并依法进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
在海洋牧场内建设人工鱼礁的,应当依法办理人工鱼礁建设审批手续。建设人工鱼礁,应当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礁体材料应当符合环保标准。第十条 鼓励社会资本通过自主投资、与政府合作等方式参与海洋牧场建设,属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按照规定享受有关支持政策。
鼓励海洋牧场经营者拓展海洋牧场功能,统筹生态保护和发展布局,建设多元融合发展的现代化海洋牧场。
鼓励符合条件的海洋牧场申报创建国家级、省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第十一条 海洋牧场所有人、经营人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严格落实人工鱼礁建设、海洋牧场平台运营、船舶航行、旅游等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海洋牧场经营人在海洋牧场海域内从事观光、垂钓、娱乐、科普展示等休闲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船舶、船员,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乘客安全。
海洋牧场经营人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应急演练。第十二条 海洋牧场平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取得相应证书或者文书。未取得检验合格证书或者文书的海洋牧场平台不得投入运营。
海洋牧场平台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依法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已报废或者弃用的海洋牧场平台,其所有人应当自行拆除。第十三条 海洋牧场平台经营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符合标准的船舶自动识别终端,正确显示号灯、号型;
(二)保持进出通道畅通,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救生、消防、通信、定位、视频监控以及防漏电、防雷击等安全设施,且保持完好状态;
(三)建立日常维护保养、安全生产培训等制度,制定岗位安全 *** 作规程,完善安全营运档案,定期排查安全隐患;
(四)在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安全须知、警示标牌,设置并适时开启夜间和大风、大雾、大浪等恶劣气象条件警示信号;
(五)配备垃圾分类回收设备设施,及时清理打捞平台周边垃圾,禁止海洋牧场平台向海洋排放固体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以及其他污染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伊利建设牧场建设项目位于松山区太平地镇敖包吐村西北侧。占地面积约85万平方米,计划总投资92亿元,项目建设为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基地,预计养殖奶牛12000头。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部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伊利集团位居全球乳业五强,连续九年蝉联亚洲乳业第一,营收连续超百亿级增长。2021年实现营业总收入110595亿元。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团党委届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推进我团"强牧"战略的实施,明确责任,加强管理,实现"以质强牧、以效强牧"的奋斗目标。根据团《生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团畜牧业生产管理实行五统一,即:统一防疫统筹,统一品种改良,统一免疫标识,统一草场有偿使用和规划管理,统一实用技术推广和应用。
第三条:团属基层单位的连长、厂长(经理)、社区主任是本单位畜牧业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规划本单位畜牧业发展。畜牧业生产指标完成情况与第一责任人的政绩和工资挂钩,其考核分占物质文明考核的30%。
第四条:全民牧业棚圈设施等生产资料实行作价归户。
第五条:认真执行《动物防疫法》,强化全团动物防疫工作,实施防疫统筹制度。
1、依据《农九师动物防疫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一六五团动物疫病流行动态,确定动物防疫项目如下:
牛:口蹄疫(2次/年)、布病、出败、气肿疽防疫。
羊:口蹄疫、布病、羊痘、三联四防苗、疥癣(药浴)(2次/年)、绦虫病防疫。
猪:口蹄疫(2次/年)、猪瘟、猪丹毒、猪肺疫、仔猪副伤寒防疫。
2、兽医站负责全团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并且负责社区的动物防疫和全团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
3、连队的兽医技术人员,在团兽医站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动物防疫技术服务及畜牧兽医业务工作。由连队按单位业务人员管理。
4、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13、14、15号令精神,对出售活畜实行报检制。检疫人员对出售的活畜实施产地检疫,并佩带动物免疫标识,出据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如养殖户不进行报检和出售无免疫标识的活畜,按照《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以200-500元的罚款,对于抗拒执行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5、养殖户从团外购进的牲畜,必须到单位兽医技术人员处登录台帐,参加团实施的防疫统筹,并向兽医技术人员出示免、检疫证明。若无证明的`,必须报检;如养殖户不进行报检,按照《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以200-500元的罚款,对于抗拒执行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6、各类疫苗,药浴和驱虫药品必须由团兽医站统一采供,单位兽医从兽医站领取。对无视《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私自购买者,一旦发现,全部没收、销毁,并严肃查处;造成疫情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7、团对兽医站按在编人员核定工资,实行定额补贴、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8、实行畜禽防疫建档立卡制度,保证养殖户一户一卡,建卡率达到100%,兽医站负责对《动物防疫卡》的发放、使用和规范工作;兽医防疫人员要认真做好防疫卡的填写、登记工作,本着谁管辖、谁填写、谁负责的原则妥善保管。
9、防疫统筹费的收取标准为:牛6元/头,羊6元/只,猪5元/头。
10、各单位牲畜台帐、报表由单位兽医技术人员负责填报。每月15日前及时准确向团畜牧科上报《畜禽异动情况统计表》。
第六条:加大品种改良力度,发挥一六五团品种资源优势,促进数量型畜牧业向质量效益型畜牧业转变。
1、育种站负责全团牲畜品种改良的技术指导、人工授精员的培训和优良种畜的供应工作;并按《种畜禽管理条例》加强种畜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种畜的档案和种畜饲养管理制度。
2、农牧连队负责规划和组织本单位的牲畜品种改良工作,选拔有事业心和责任心的职工参加人工授精技术培训;并结合单位实际建立人工授精站(点)。
3、牛品种改良开始时间为5月中旬,羊品种改良开始时间为7月上旬。各单位年初应做出规划,做好组织准备工作,及时与团育种站取得联系,以便育种站做好培训和指导计划,适时开展工作。
4、牛羊品种改良收费标准:牛品改费50元/头;羊品改费5元/只。
5、品改费单位收取后,除支付育种站技术培训费和指导费外,单位留用。
6、团对育种站按管理人员、饲养人员和种畜数量核定费用,实行定额补贴、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7、种畜的防疫由兽医站负责实施,并认真填写、登记《动物防疫卡》。
第七条:严格执行《草原法》,坚持对草原实行有偿使用和"两权一制"改革,实行长期固定租赁经营,并签订使用、建设、保护合同,核发草场使用证。按照"轮牧、轮休、封育、补播、灌溉、施肥"的建设方针,坚持"谁建设谁使用,谁使用谁管理,谁管理谁保护,谁保护谁维修"的原则,实现"建、用、管、修"与"责、权、利"的统一,将草原开发、建设、利用和保护有机结合起来。
1、草场承包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团承包到连队(社区),连队租赁承包到户。并由连队与草场承包户签订租赁承包合同和草场防火责任书,收缴草场承包费和防火押金。草原站根据单位承报的草场承包费收缴情况,核发和审验《草场使用证》。
2、草场租赁承包合同的有效期,随《草场使用证》核发、审检年限变动。无《草场使用证》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未审验的《草场使用证》,为无效《草场使用证》。
3、欠交草场承包费者,必须结清欠款,由所在单位出据票据证明后,方可申请《草场使用证》的审验;否则,单位有权将其所占用的草场收回,进行竞价租赁。
4、共同放牧草场逐步纳入"两权一制"改革,实行联户固定租赁经营。
5、草场承包费的征收标准为:放牧草场08元/亩,割草场5元/亩。
6、团鼓励养殖户进入南山夏牧场和巴依木札以东夏牧场放牧,并免去夏牧场的使用费。
7、宜林河滩草地的使用与承包,按植树造林有关政策执行。
第八条:对草场新建的公共设施(如:围栏等),由草场所在区域的连队管理。连队按谁使用、谁保护、谁维修的原则,进行租赁承包经营,使用者与所在单位签订管护合同,凡损坏者由承包户自行维修,费用自理。
第九条:加大技术推广应用力度,提高畜牧业科技含量,促进传统的畜牧业向现代化转变。
1、各单位要抓好饲草粉碎加工工作,做到长草短喂,短草精喂。各养殖户收贮的苜蓿、秸杆,必须全部粉碎,以防火灾发生,确保合理利用饲草。单位草垛实施联保,如发生草垛失火,损失由全连养殖户共同承担。
2、农牧连队选择1-2户棚舍条件好、饲草料贮备充足、职工科技应用意识强的养羊户,参加全年舍饲试验和绵羊高频繁育、双羔素等技术应用。为单位提高养殖科技含量作出示范,促进全团畜牧业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的开展。
第十条:鼓励职工个人引进大型现代化畜牧机械。对购进成套大型牧业机械的职工,团将给予一定的补贴。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解释权属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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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百度搜索:农场畜牧业生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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