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有没有共享汽车了?什么品牌的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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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有共享汽车。有苏打出行、盼达用车、EVCARD、Car2Share、Gofun出行,其中苏打出行品牌,共享汽车最多。

1、苏打出行:2015年12月25日正式在成都上线运营,与全球最大的租赁公司安飞士合作。基于业务需求快速启动运营并规模化车队管理,汽车数字租赁服务,共享和分时租赁,专车服务及自动驾驶车队的运营。

2、盼达用车:2016年8月31日正式在成都上线运营,使用力帆330EV新能源车。通过智能共享用车模式,减少城市道路拥堵,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提升车辆循环使用效率。

3、EVCARD:2016年9月22日正式登陆成都,现有荣威E50和奇瑞EQ两款车型。借助物联网技术实现的一种新型汽车分时租赁服务模式,实现了用户任意时间自行预订,任意网点自助取还的用车需求。

4、Car2Share:2016年12月登陆成都,仅与孵化园、天府新区部分企业合作,使用奔驰Smart汽车,为都市上班族提供工作、生活无缝衔接的自驾出行体验。

5、Gofun出行:2017年3月20日联合四川省交投集团正式入驻成都,使用奇瑞纯电动汽车。致力于整合用户碎片化的用车需求,提供便捷、绿色、快速、经济的出行服务。

现在很多人关注智慧农业、农业互联网,国内不少技术性企业专门打造这一行业或者农业企业转型。比较知名的企业,比如广西慧云信息,其知名度随着互联网+趋势越来越高, 现在服务的农业企业、合作社等一经覆盖全国十多个省市。新闻联播、中国计算机报、IT经理世界等媒体都报道过。《互联网周刊》2015中国农业云解决方案提供商20名中,广西慧云信息排名第二。2015Q3云服务品牌100排名,慧云信息也进入全国百强,进入的智慧农业企业寥寥无几。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发展,保障公众出行需要和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服务、管理、监督检查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在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运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公共汽车、电车车辆及其客运服务设施,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是指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的停车场、保养场、枢纽站、首末站、站务用房、候车亭(廊)、站台、站牌以及公交加油(气)站、电动公交车充电设施等相关设施。第四条 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优先发展、统筹规划、积极扶持、方便群众的原则,倡导公众绿色出行。第五条 市、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公共交通建设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专用道、优先通行信号系统设置等城市公共交通通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在城市规划、财政政策、用地供给、设施建设、路权分配、车辆和设施装备等方面支持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第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专用道的规划和建设,逐步建立完善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专用道网络。第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鼓励新技术、新能源、新装备的应用,加强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建设,推进物联网、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安全和管理方面的应用。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编制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第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听取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的意见,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明确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用地范围、功能布局和控制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结合城市发展和社会公众出行需求,科学论证,适时开辟或者调整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
开辟或者调整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应当征求公安部门和沿线居民意见,并向社会公告。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开发和改造项目,按照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需要配套建设城市公共交通设施且具备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土地招拍挂条件。第十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优先安排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用地,建立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优先保障制度,将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枢纽站、首末站、保养场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采取划拨的方式供应。第十四条 火车站、飞机场、长途汽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大型公共场所规划建设时应当规划建设城市公共交通设施,配套建设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应当和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上述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时,对配套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规划设计,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意见。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区域应当规划建设换乘枢纽和重要交通节点,统筹协调各种公共交通方式,加强与步行、自行车出行等方式的衔接。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城市道路除外)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在不改变其用途和影响其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可以实施土地综合开发。涉及变更土地用途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综合开发的收益用于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和弥补运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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