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阁

内阁,第1张

内阁

[拼音]:neige

[外文]:cabinet

某些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的名称和组织形式。cabi-net 一词源于法语,有“内室”、“密议室”之意。内阁作为政府机构始于英国,是由英国国王的最高咨询机关──枢密院外交委员会演变而来的(见英国内阁)。虽然近代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都采用内阁这一名称,但由于各国的政体不同,因而各国内阁形式多样,所处的地位和拥有的权力也各异。

责任制内阁

又称议会制内阁。英国以及许多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实行内阁制的国家(如日本、意大利、联邦德国、荷兰、挪威、冰岛、加拿大、新西兰、斯里兰卡、印度、新加坡等国)均实行责任制内阁。内阁掌握国家实际权力,在其首脑(首相或总理)的领导下,决定并执行国家内外政策,集体对议会全权负责。责任制内阁通常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组成,也有的根据惯例组成。如英国内阁一般由首相及外交大臣、国防大臣、财政大臣、内政大臣、大法官、枢密院院长、掌玺大臣等主要大臣组成,需要参加内阁的其他人员由首相根据情况决定。日本内阁由内阁总理大臣和其他国务大臣组成。责任制内阁在不同的情况下,人们赋予它不同的名称,如联合内阁、专家内阁、看守内阁、战时内阁等,在英国还曾出现过小内阁、内内阁的称呼。

总统制内阁

在实行总统制的国家,总统为国家行政权力的中心,内阁则是总统领导下的部长会议名称。美国是总统制内阁的典型。第 1任总统G.华盛顿在任职期间(1789~1797)常召开高级官员会议,这种会议被称为内阁,后来形成惯例。内阁成员由总统决定,通常各部部长都是内阁成员。内阁不是集体决策机构,仅是总统的集体顾问。内阁成员分别对总统负责。如内阁成员不同意总统的政策,可自动辞职或由总统解除其职务。内阁成员不能担任国会议员,也不对国会负责。法国从第五共和国(1958~ )起,根据1958年通过的《法兰西共和国宪法》规定,实行半总统制内阁。政府成员由总统根据总理建议任免,内阁会议由总统主持或委托总理主持,但总理对国民议会负责,当国民议会通过不信任案时,总理必须向总统提出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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