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沟包含在哪个工程中

边沟包含在哪个工程中,第1张

边沟包含在哪个工程中 高速公路边沟小修工程是否报上级批准,有什么法律依据?

提问者对问题的描述不清晰:是哪个单位或个人对“高速公路边沟”进行小修?是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还是村集体或个人? 依据《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高速公路边沟”属于公路用地或“公路控制区”。

一、依据《公路法》第6条的规定,公路“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

《公路法》第3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

二、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11条的规定,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13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

由此可见,如提问者所设问的是高速公路经营者为了保护高速公路的路产路权,而对“高速公路边沟”进行小修,无需报批,但是应当按照规定作好安全警示,保证交通安全。

若属于高速公路两侧的村集体或个人,为了耕种土地而对“高速公路边沟”进行维修,因其该“高速公路边沟”属于公路控制区,应当报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审批或同意。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条 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

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新建公路应当符合技术等级的要求。

原有不符合最低技术等级要求的等外公路,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造为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公路。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

附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第十三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四十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公路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前款所称良好技术状态,是指公路自身的物理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包括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有关设施完好。

依据高速公路管理法应该报上级部门进行批准。

排水沟、边沟工程技术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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