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管理中如何做到奖惩有度

员工管理中如何做到奖惩有度,第1张

那么奖惩标准从何而来呢?一是企业规章制度,二是员工岗位工作标准,三是各类工作计划。标准事先确定,定了就要严格执行。如果企业规定工作达标为正常(各企业自行设定达标标准,以大多数员工能够达到为标准,把奖励对象设定在大大超过惩罚对象的范围),那么工作成果超过标准的就应该给予奖励,反之低于标准的就应该给予惩罚。因此,本文探讨的是如何按标准奖罚,而不是如何设立奖罚标准。

毫无疑问,制订奖惩标准不难,难的是持之以恒地贯彻执行。 因此,企业在执行奖惩中必须避免以下情形

第一、只罚不奖或多罚少奖。在大多数中小企业,老板主张处罚从严,员工希望奖励多多。即使制订了奖惩标准,惩罚条款不仅被严格执行,而且还被过度执行。不仅老板不能容忍员工过错,主管们也不能容忍员工犯错,甚至犯错员工本人也自觉罪孽深重,虽然内心对处罚不满,在检查中也违心地表示“诚恳接受”,执行一段时间之后(通常不会超过3个月),奖励形同虚设,处罚则变本加厉。

第二、任人唯亲,奖罚随意。企业不是没有奖罚标准,而是在执行过程中,主管人员甚至老板“看人下菜”,亲我者,重错轻罚或者不罚远我者,轻错重罚、小题大做。或者,亲我者,小成果大奖远我者,大成果小奖。把奖惩标准当作了手中的橡皮泥,任意取舍,奖惩毫无公平可言,效果可想而知。

第三、刺头作对,半途而废。通常,企业制度标准颁布之后,大多数员工还是能够遵守执行的。拿制度标准不当回事,甚至敢于违背制度的不是老板的“皇亲国戚”,就是所谓的“元老功臣”,都是不好惹的主!这些人也不是不拥护老板、不关心企业,而是他“关心”自己的面子胜过一切。大家知道,国人特爱面子,有句话叫“死要面子活受罪”。受制度“约束”,他觉得没面子违章了要处罚,岂不是更没面子?碰到这类人,他会拼了老命跟你作对!怎么办?罚吧,他给老板施压不罚吧,今后企业制度和执行者的`权威都将荡然无存!笔者主张,一视同仁!凡是有作为的老板无不遵从这一原则:对违规者一律“格杀无论”!

对企业管理而言,执行奖惩最难的还不是如何惩罚违规,最难的应该是如何运用奖励,让奖励发挥作用,才是当代管理迫切需要探讨的话题!

惩处违规是必要的,没有奖励就会变成“以罚代管”。没有奖励,就不能很好地引导员工行为,就无法有效树立榜样没有奖励,就无法点燃员工心中的激情,引爆员工的梦想没有奖励,就无法激发员工持久的活力,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因此,企业管理体系建设的核心就是激励机制建设。激励机制的基础就是企业薪酬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通过绩效管理,公正客观评价员工工作成果,通过薪酬兑现,回报员工付出、奖励超额贡献,把“要员工干”变成员工“我要干”。这样的管理才能称之为现代管理。

做好奖励管理,企业也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标准既定,一视同仁。奖励标准一旦定了,不论亲疏,不分新旧,该奖多少就奖多少,不要因人而异,也不要因时而异。

二、超标即奖,例外审批。奖励标准一经颁布,各级主管只需要按标准奖励即可,没有特殊重大情况,勿需再层层报批,这样做费时费力,增加管理成本不说,还可能降低奖励的信度和作用。

三、年初有约,年尾不变。古人云“一言既出,驷马难追”,企业千万不要因为员工超额奖励太多而年尾改变奖励标准。这样对企业而言看似节省成本,实为慢性自杀。

计划执行好坏必须与奖惩挂钩,而且要做到奖有标准,罚有依据,不能随心所欲,这是企业规范化管理的最基本要求。

第一条、无故迟到、早退,罚款10--20元,迟到半小时或提前半小时闭店罚款20--50元。

第二条、年内员工旷工一次罚款50—100元,二次予以辞退。

第三条、值班人不按规定交接班,罚款20-50元。

第四条、工作时间无故擅离岗位,聚堆或串店闲聊,罚款20--50元。

第五条、在开业后向超市外公共区域乱扔杂物或垃圾,罚款20--50元。

第六条、过分化妆、夸张着装或佩带夸张饰物等违反公司统一的仪容仪表规范要求,罚款20--50元。

第七条、在超市内就餐、吃零食或嚼口香糖,罚款20--50元。

第八条、在超市内明显处摆放食品、饮料、各种餐具器皿及报刊杂志等,罚款10—20元。

第九条、在超市内倒卧、伏案睡觉,行为不雅罚款20--50元。

第十条、以整理商品、记帐、打扫卫生等为由怠慢顾客,罚款20--50元。

第十一条、在超市内看书报杂志、收听微型录音机、收音机广播、打手机等,罚款20--50元。

第十二条、在超市内带小孩或干私活者,罚款20--50元。

第十三条、在超市内哼唱歌曲,手舞足蹈、打闹或大声喧哗,罚款20--50元。

第十四条、酒后上岗,罚款20--50元;酒后闹事,予以辞退。

第十五条、在超市内长时间接个人的来电,罚款20--50元。

第十六条、私自将顾客丢失在超市内的物品据为己有或私分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在超市内吸烟,视情节予以罚款20--50元。再犯降为实习员工。

第十八条、用不文明、不正当的方式招揽顾客的,视情节予以罚款50--100元。再犯予以辞退。

第十九条、激化顾客矛盾与顾客吵架和斗殴,视情节罚款50--100元,严重者予以辞退。营业员之间打架斗殴者各罚50--100元,严重者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无理取闹不服从管理,顶撞上级领导者,罚款50—100元,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

第二十一条、对上级有关管理部门的正常检查态度不好,视情节予以罚款50--100元,造成影响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二条、因工作态度或工作失误受到上级管理部门的批评的,罚款50—100元, 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

第二十三条、工作或营业时间超市营业人员不戴证章或佩带不规范(包括提前到岗或延时离岗的倒班人员)罚款20--50元。新员工不办证章罚款10--20元,转借或串戴证章罚款30--50元。

第二十四条、由别人代开店门(特殊情况由经理安排)或替别人打开店门,罚款30—50元。

第二十五条、班前会缺勤或重大集会缺勤者,罚款20至50元。

第二十六条、未将应赠与消费者的赠品交付的,罚款20至50元。

第二十七条、内部员工未按规定购买商品的,罚款10至20元。

第二十八条、未按规定将其他本人使用物品放置整齐的,罚款10-20元。

第二十九条、服务态度欠佳造成消极影响,经顾客检举属实者,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20-50元。

第三十条、在售货过程中不实事求是介绍商品,诱导,欺骗消费的,罚款20-50元。

第三十一条、以不文明、不正当方式搞不正当竞争,罚款50-100元。再犯予以辞退。

第三十二条、在处理退换货过程中,故意以各种理由推委、拖延, 不予退换,不按程序办理,与顾客发生对骂对打等冲突或拒不执行公司规定及超市管理人员调节处理的,罚款50-100元。情节严重者辞退。

第三十三条、闭店后不关灯、电气设备(或不用帘遮挡)的,罚款10-20元。

第三十四条、擅自携带或使用危险品的予以除名。

第三十五条、擅自施行电气的,罚款50-100元;擅自改变店档内设施的,随意钉钉、打眼的视情节罚款50-100元,造成损失的,要予以赔偿。

第三十六条、影响卖场清洁(如未打扫柜门、未打扫卫生区域、未擦橱窗玻璃等)罚款20-50元。

第三十七条、冒用顾客VIP卡的或有偷盗行为的将送交公安机关处理,并予以开除,永不录用。

第三十八条、商品管理不善的(如陈列商品不符合规定、商品包装不清洁等)罚款20-50元。

第三十九条、其他影响商品秩序、安全的行为,视情节予以罚款50-100元,情节严重的立即辞退。

第四十条、凡违反以上规定,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将视情节予以预报批评或重罚,直至开除。

第四十一条、被处罚的营业人员罚金,在当月工资中扣除,找人说情者,双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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