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循什么的原则

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循什么的原则,第1张

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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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粮食收购者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跨省收购粮食,应当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者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从事粮食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把收购准备工作做细做实。确保及时开秤收粮,收储矛盾较为突出的地区要有针对性地采取维修改造、移库集并、储备吞吐、利用社会仓容等措施,扩大收储能力。积极做好资金信贷准备工作,确保“有仓收粮、有人收粮、有钱收粮”。

二是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抓好政策性粮食收购。提前做好预案启动准备工作,加强市场跟踪监测,加强政策性粮食监管,严格落实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粮食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

三是坚持改革创新,积极组织开展市场化收购。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以粮食加工转化为引擎,发展“产购储加销”一体化模式。同时指导和督促国有粮食企业带头开展自营收购,激发市场活力。

四是坚持为农宗旨,提高收购服务水平。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和分析研判,根据农民售粮需要,坚持早开门晚收秤,方便农民售粮。加强与种粮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对接,开展代储存、代烘干、代质检、代加工、代销售等业务,创新多元化、个性化服务方式。

五是坚持争主动真落实,强化收购工作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协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防发生压级压价、“打白条”等损害农民利益行为,严厉查处违反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的涉粮案件,维护好收购市场秩序。

粮食是指烹饪食品中各种植物种子总称,也可概括称为“谷物”。粮食作物含营养物质丰富,主要为蛋白质、维生素、膳食纤维、脂肪、淀粉等。古时行道曰粮,止居曰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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