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公司下设一个独立的销售公司有什么利弊

一个公司下设一个独立的销售公司有什么利弊,第1张

设置独立的销售公司子公司的利弊:(一)分公司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虽然同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有些类似。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子公司完全不同,它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子公司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重要区别。 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并且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根据股东会多数表决原则,拥有股份越多,越能够取得对公司事务的决定权。母公司控制子公司通常就是基于股权的占有或控制协议。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实际上的决定权,其中尤为重要的是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另外除股份控制方式之外,通过订立某些特殊契约或协议而使某一公司处于另一公司的支配之下,也可以形成母公司、子公司的关系。(三)税收角度的区别设立分公司还是通过控股形式组建子公司,在纳税规定上就有很大不同。由于分公司不是一个独立法人,它实现的盈亏要同总公司合并计算纳税,而子公司是一个独立法人,母、子公司应分别纳税,而且子公司只有在税后利润中才能按股东占有的股份进行股利分配。一般说来,如果组建的公司一开始就可盈利,设立子公司就更为有利。在子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可享受到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和其他经营优惠。如果组建的公司在经营初期发生亏损,那么组建分公司就更为有利,可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 子公司与分公司是现代大公司企业经营组织的重要形式。一家公司为什么安排它的某些附属单位作为子公司,而另一些附属单位又作为分公司?这恐怕最主要要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分析,因为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条件下,一切合法的有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措施均是企业考虑的重点,而选择有利于纳税优惠的组织形式,正是达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之一。 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对子公司和分公司在税收待遇等方面有着许多不同的规定,这就为企业或跨国公司设立附属企业的组织形式提供了选择空间。1、 设立子公司的好处:(1)在东道国同样只负有有限的债务责任(有时需要母公司担保);(2)子公司向母公司报告企业成果只限于生产经营活动方面,而分公司则要向总公司报告全面情况;(3)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其所得税计征独立进行。子公司可享受东道国给其居民公司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而分公司由于是作为企业的组成部分之一派住国外,东道国大多不愿为其提供更多的优惠;(4)东道国运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累积利润可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5)子公司利润汇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灵活的多,这等于母公司的投资所得、资本利得可以持留在子公司,或者可经选择税负较轻的时候汇回,得到额外的税收利益。(6)许多国家对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规定减征或免征预提税。2、对设立分公司的好处(1)分公司一般便于经营,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也比较简单;(2)分公司承担成本费用可能要比子公司节省;(3)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就流转税在所在地缴纳,利润由总公司合并纳税。在经营初期,分公司往往出现亏损,但其亏损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减轻税收负担;(4)分公司交付给总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 (5)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因不涉及所有权变动,不必负担税收。 上述可见,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税收利益存在着较大差异,公司企业在选择组织形式时应细心比较、统筹考虑、正确筹划。但总体上看两种组织形式最重要的区别在于: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通常要承担与该国其它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分公司的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只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分公司发生的利润与亏损要与总公司合并计算,即“合并报表”。我国税法也规定,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缴纳所得都有两种形式:一是独立申报纳税;一是合并到总公司汇总纳税。而采用哪种形式缴税则取决于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性质--是否为企业所得税独立的纳税义务人。 这里必须指出,境外分公司与总公司利润合并计算,所影响的是居住国的税收负担,至于作为分公司所在的东道国,往往照样要对归属于分公司本身的收入课税,这就是实行所谓收入来源税收管辖权。而设立在境内分公司则不存在这个问题,对这一点企业在税筹划时应加以关注。 所以关于分公司与子公司的选择。设立分公司还是通过控股形式组建子公司,在纳税规定上就有很大不同。由于分公司不是一个独立法人,它实现的盈亏要同总公司合并计算纳税,而子公司是一个独立法人,母、子公司应分别纳税,而且子公司只有在税后利润中才能按股东占有的股份进行股利分配。一般说来,如果组建的公司一开始就可盈利,设立子公司就更为有利。在子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可享受到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和其他经营优惠。

成立集团的利弊A、集团化具有单体公司简单加总无可比拟的诸多优势:①.规模效应:集团企业的规模效应利用连锁,全球化,产业组合,平台搭建,产业链链主,控制标准等多种手法来追求规模效应②.税务筹划降低税费。各个子公司可能在不同地区从事不同业务,可以把集团内部各业务利润转移到税率较低的子公司,达到缴纳最低税费之目的。正式登记集团,如果原来各公司没有股权关系即母子公司关系,是独立的各个公司,则需要进行股权变更形成母子公司,这会涉及股权转让所得税的问题(20%所得税),在不同的地方,税收政策差异较大,有的地方为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或者上市,会有税收优惠,各企业在组建集团过程中需要尽力争取。③.提高银行授信额度。集团内部各业务合并报表,块头大了,更能赢得银行的重视,必然提升与银行谈判能力,获取银行支持,提升资信等级。④.速度效应:集团可以通过资金流控制和集团以自身的能力,资源和商誉用聚焦式灌注的手法高位整合的手法,来加快子公司的周转,发展速度,攻克瓶颈的时间,以集团之全力协助子公司解决片段的问题.⑤.组合效应:集团对多元化,产业组合的驾驭和利用.母公司对不同产业,产业之间的互补,共享,协同,内部交易的管理。交叉补贴产生的竞争力:以赚养亏,以亏克敌.以负伤敌,以盈养负.⑥.学习效应:创新的平台化,制度平台化与复制化,知识与制度的内部流动,学习曲线的降低,管理经验的流动与共享。⑦.空间效应:利用空间的延伸来拉大产品应用空间,在不同进化梯次市场来延长和重复使用.⑧.时间效应:利用不同投资形态的时间价值组合,以及利用不同子公司的产品销售的时间差,回款周期差,不同产业的投资周期差和投资密度差,以及回报周期差,进行撮合和对冲管理。⑨.母合效应:总部利用各个子公司之间的可能的各种关联,进行挖掘,强化与整体管理。发挥“母合效应”。集团总部统一指挥,为各子公司进行价值创造活动,如统一政府公关、统一采购、统一营销、统一人力资源调配等。⑩.资本放大效应:母公司利用在子公司的控制权,将子公司的无形,壳资源,各种资产进行集中管理,以较小的资产来控制更大的资产总量,甚至有意识利用多层次控制,在子公司放大控制权B、集团化也会产生一些弱势和负面影响:企业集团分支众多,组织层次复杂,管理链条长,有的企业集团因兼并、资产重组而成、各成员经济效益不一,财务管理的历史基础不一。采用完全分权型财务管理机制虽有利于分公司的灵活经营,但财力分散,如果缺乏行之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容易造成资产流失,会计信息失真完全集权型财务管理机制即由总部全面直线管理各分公司和子公司财务机构的人事、预算核算和监督评价,虽利于防范资产流失和会计信息失真,但较适于经营单一、产销合一、规模较小的集团公司。企业集团规模庞大、经营方式繁杂时,则疲于应付大量财会人员的选拔、培训、委派和轮换,不利于各分公司和子公司财务管理的独创性和积极性。因此应取长补短,健立一种有效的分权集权型财务管理机制。当前一些企业集团建立资金结算中心或内部银行,在授予分公司和子公司大量人事和经营核算等权利的基础上,强调资金的统一调度和管理,这是企业集团健全分权集权型财务管理机制关键所在,利于资金内部融通、增收节支和扩大信用的功能等,但在实行过程中,一些企业集团资金管理的深度不够,限于统一调度和内部融通,对拨付各分公司和子公司资金的运行质量和安全性缺乏跟踪监控,加之一些分公司和子公司会计信息失真,资金预算和经营绩效评价不实,造成资金浪费、资产流失严重,因此企业集团有必要在资金的统一调度和管理的基础上,再尝试一种科学的约束机制,实行财务人员委派制度,完善企业集团分权集权型财务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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