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营销推广哪个公司比较好?

宁波营销推广哪个公司比较好?,第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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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主管矿产资源补偿费(以下简称补偿费)的征收工作。

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简称“市征收机关”)负责征收跨县(市)、区矿山和未取得征收资格的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所辖矿山的补偿费。

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简称“县级征收机关”)负责征收辖区内矿山的补偿费。第二条 补偿费计征办法。

(一)砂、石矿产

1.矿产品销售收入能够比较精确反映的矿山,按销售收入乘以《规定》和《办法》确定的费率及开采回采率系数计征;

2.矿产品销售收入难以精确反映或未经销售直接使用的矿山,采用下列方法计征补偿费。

(1)按炸药消耗量计征:

根据每箱炸药可爆破的石料量、建筑石料市场价格核算销售收入,按费率及开采回采率系数计算补偿费。经测算,并考虑各地价格差异,全市建筑石料的补偿费按每箱炸药20--30元标准征收。县级物价部门根据当地建筑石料市场平均价格会同县级征收机关在上述征收标准内确定征收标准。

(2)按矿产储量消耗量计征:

按批准划定的矿产储量和矿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销售收入,按费率及开采回采率系数计征补偿费。

(3)按核定产量包干计征:

根据矿山生产设备的生产能力和生产时间核定开采量和矿产品市场价格计算销售收入,按费率及开采回采率系数计征补偿费。可以按年度核算,也可以按半年度核算。

对各级型砂矿产必须按费率方法计征。

(二)花岗石荒料和定型块石,按销售收入计征,也可以按核定产量包干计征。

(三)砖瓦厂使用的砖瓦粘土矿产,由砖瓦厂缴纳补偿费,计征标准按《办法》规定执行。

其中:

1.利用粉煤灰、建筑废土、海涂泥、河湖泥、页岩制砖瓦的企业,如需减免补偿费,可按规定程序申请。

2.砖瓦粘土补偿费可以按实际销售收入计征,也可以核定产量包干计征。

(四)金属、非金属矿产的补偿费按矿产品的销售收入计征,也可根据矿山生产能力,矿产品价格核定年度补偿费。

(五)矿泉水和地热水矿产

矿泉水补偿费,可按矿泉水使用单位提供的实际销售收入扣除包装费后的销售收入计征,也可按实际用水量计征。

经核算,全市统一规定每消耗1立方米矿泉水征收10元补偿费。不安装水表的,按凿井单位计算的日允许开采水量的1/3作为实际用水量计征。

地热水的补偿费按实际消耗量计征。消耗1立方米征收0.2元补偿费,不安装水表的按凿井单位计算的日允许开采水量的1/2作为实际消耗水量计征。

(六)代扣代缴补偿费

下列单位和个人为代扣代缴补偿费义务人:

1.一切从事非自采矿产品经营(收购、代购、代销、运销)的单位和个人,收购未缴纳补偿费的矿产品为代扣代缴补偿费义务人,或者以经营单位和个人的行业管理部门为代扣代缴义务人。

2.向石料粗加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毛石,使矿产品增值的矿山为代扣代缴矿产增值部分的补偿费的义务人;

3.直接使用(或加工)未缴纳补偿费的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代扣代缴补偿费义务人。

代扣代缴义务人均应向征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依法进行注册登记,领取补偿费代扣代缴证和收费许可证。应缴纳补偿费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缴补偿费,拒缴的可以从应付款中扣抵缴纳,对少结缴补偿费的,由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追究和补缴。

代扣代缴义务人由1996年3月底前办理代扣代缴证和收费许可证手续,并向征收机关领取由财政部监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与征收机关按月结算。第三条 补偿费缴纳时间

按销售收入计征的,每季度缴纳一次,缴纳时间为季后10日内,每四季度补偿费须按第三季度补偿全额预缴,预缴时间为11月底前,次年1月31日前结清。

按炸药消耗量计征的,在审批炸药时按当次审批数量及计征标准到当地征收机关缴纳。

按矿产储量消耗量计征的,在领取或调换《采矿许可证》时一次性缴清。开采时间跨年度的矿山,可按半年度结算。

按核定产量包干计征的,补偿费在矿山年度检查注册登记时一次性缴清。

砖瓦粘土矿产,补偿费按半年度结算,上半年度于7月10日缴清,下半年度于11月30日前缴清。对间歇性生产的砖瓦粘土生产单位或小规模生产单位可以一次性核缴年度补偿费。

地热水、矿泉水补偿费年度内分两次缴清,缴纳时间分别为7月10日前、12月31日前。

代扣代缴义务人于次月5日前结清。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各县(市)、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的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地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二、删去第三条。三、第五条改为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工商、城管、环保、交通、质监、供销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春节期间,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并由市公安机关发布公告,允许在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在规定的区域和时间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投掷,不得影响交通秩序。

“油库、加油站、煤气站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以及文物保护单位周围一百五十米以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烟花爆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采购、批发。单位和个人从事烟花爆竹销售业务的,须持有市公安机关核发的《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公安机关和工商、质监、供销等部门应当加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对烟花爆竹的品种、规格和质量进行监督。”七、第十二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据本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八、删去第十四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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