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作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证明案件情况的客观事实必须具备三个基本属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广义的瑕疵证据是指事实本身在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方面中的某一或某几个方面存在瑕疵缺陷,也就是说证据或者在内容上存在缺陷、或者在表现形式上存在缺陷、或者在收集程序等方面存在违法情形。狭义的瑕疵证据是指具备了客观性、关联性但在合法性要件方面存在瑕疵的证据。
具体而言仅指在收集和提供的程序或方式上不合法的证据、收集和提供的主体不合法的证据。本文在此所要探讨的仅限于狭义上的瑕疵证据,即指相关司法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或用其他一切违法的方法收集、提供的含有违法特征和残缺因素的证据。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裁量瑕疵的种类包括:裁量逾越、裁量怠慢、裁量滥用、违反基本权利和一般行政法原则。
⑴裁量逾越.
行政机关没有选择裁量规范规定的法律后果,即构成裁量逾越.
(2)裁量怠慢.
行政机关不行使法定裁量权,即构成裁量怠慢,原因可能是漫不经心或者错误地认为根据强制性法律规定应当实施(不)作为.
(3)裁量滥用.
行政机关根本没有遵守裁量规范的目的,即构成裁量滥用.行政机关不遵守法定目的,或者在行使裁量权时没有权衡有关要点,其活动即具有瑕疵.
(4)违反基本权利和一般行政法原则.
适用于所有行政活动的基木权利和一般行政法原则,特别是必要性和比例性,是对裁量的客观限制,行使裁量权时必须遵守否则,构成裁量瑕疵.但是,裁量瑕疵仅仅指行政机关没有遵法律约束,因而构成违法.
行政决定没有合目的性,或者另一种处理方式可能更有意义或者更好,均不涉及合法性问题.这种异议在法律上没有意义,因而不受行政法院的审查.在这里,毛雷尔首先承认没有不接受司法审查的裁量,而后对裁量瑕疵又作了更为具体的分类,
尤其是对裁量逾越和裁量滥用进行了详细的划分,使得后世学者对行政裁量的认识又前进了一大步。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5种+1种>[1]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的(因意思表示瑕疵而无效);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非纯获利益的行为(主体瑕疵)。
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3种)
[1]重大误解;
[2]显示公平;
[3]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损害集体、第三人利益的。
三、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1]限制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
[2]无权处分(无权处分人以自己名义处分他人权利的行为);
[3]无权代理(请参见第六章无权代理部分)。
效力待定与无效的区别
①前者效力不确定,后者自始无效;
②前者可因承认而生效,后者效力不能补正,即确定无效;
③前者效力需第三人决定,后者无需第三人确认即无效。
效力待定与可撤销行为的区别
①前者效力不确定,后者撤销前已生效;
②前者承认发生效力,后者承认则效力继续;
③前者效力取决于第三人,后者效力取决于本人;
④前者承认属辅助行为,后者承认属独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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