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邮电部门人事调配工作的暂行办法

关于邮电部门人事调配工作的暂行办法,第1张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合理调整邮电部门各类人才结构,保证邮电通信事业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务院和国家人事部有关人事调配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人事调配工作应坚持人尽其才、流向合理的原则,把计划调配与双向选择结合起来,工作需要与解决干部实际困难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第二章 调配范围和权限第三条 调配范围:各级领导人员的工作调动;国家和邮电部重点工程、新建单位部分骨干人员的调配;外商投资企业人员的调配;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与安置;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的分配与接收;解决各类人员家庭、个人实际困难的调配;援藏人员的调配;邮电系统内外和邮电部门内单位之间及内部人员的调配;吸收和录用干部、上级交办的人事调配事宜等。第四条 各级领导人员的任职调动(含近期后备领导人员),应按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直接办理;国家级和邮电部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教授、主任高级工程师以及相当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调配,在征得部人事司同意后由各单位人事部门办理。第三章 办法第五条 国家和邮电部重点工程、新建单位所需部分人员的调配,一般可由调入调出单位按人事管理权限直接办理。对于个别难以选调的主要领导或专业骨干人员可由调入单位向邮电部提出书面报告,经部领导批准后,部人事司下达指令性计划进行调配,相关单位应积极支持。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人员的调配,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8)2号文件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 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与安置。凡党的关系归地方领导的邮电单位,可分别与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联系办理;党的关系归邮电部直属机关党委的,由单位人事部门向部人事司提出计划,由部人事司汇总后与国务院军转办联系办理。第八条 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的分配与接收,按部人事司制定的《邮电部门高等院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暂行办法》办理。第九条 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分居问题,应按一九八0年中组部、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逐步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和公安部、粮食部、国家人事局一九八0年《关于解决部分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由国家供应粮食问题的规定》办理;解决身边无子女和各类人员的家庭和个人实际困难的调配,可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 凡需调入北京的,由部属在京单位向部人事司提出书面报告,部人事司归口审理后报人事部审批。第十一条 援藏人员的交流、调配工作,按部人事司制定的《关于邮电部门选派专业技术人员支援西藏地区的暂行办法》办理。第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从社会“五大”毕业生、职业高中毕业生和自学成才的社会青年中招收有关人员,应按劳动人事部劳人计(1987)68号文件要求实行计划管理。

部直属企事业单位从社会上招收有关人员和在本单位工人中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在定编、定员、定岗的基础上,按原邮电部政治部(1986)政组字316号文件及补充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第十三条 跨省(系统)调配的各类人员由有关局级单位之间协商办理,内部各类人员的调配,按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直接办理。第四章 专业技术人员流动的有关问题第十四条 在邮电部门内部,属于以下流向的专业技术人员流动时,应予以支持。

(一)从大、中城市流向中、小城市或三线企业的;

(二)从内地流向老、少、边、穷地区的;

(三)从省会局流向地、市、县局的; 

(四)从邮电高教、科研、设计等人才密集单位流向邮电通信企业的;

(五)从邮电高等院校流向中等专科学校的;

(六)从邮电管理局机关及其所属科研设计单位流向地、市、县以下通信企业单位的。第十五条 在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单位中未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允许流动和辞职。凡辞职者,本人应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单位应在接到申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如同意即办理辞职手续。第十六条 在邮电部门内部人才流动中,出现擅自离职的情况时,对属于流向合理的人员,经接收单位和原单位协商同意后,可按人事管理权限补办正常调动手续,对流向不合理及确因工作需要本单位不放的,应动员其返回原单位;经教育拒不返回的,可按自动离职处理。

干部调配登记表是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对机关、单位、企业内部职务调整、人员调配、晋升、任免过程中的记录文件,也是单位两次相关职务变动的报批文件。它是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内部人员调动的重要依据和记录,也是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内部人员管理的重要文件。干部调配登记表包括任免表、任免审批表、调动表等。它主要记录任免对象的基本情况、任免类型、任免原因、任免时间等信息,是记录人事变动信息的重要文件。干部调配登记表是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内部职务调整、人员调配、晋升、任免的重要依据,是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内部人员管理的重要文件,为有效管理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内部人事变动提供了重要依据,保证了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内部人事变动的正确性、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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