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评估的评估方法

二手车评估的评估方法,第1张

我国对二手车评估还没有统一的标准,二手车估价方法主要参照资产评估的方法,主要按照以下五种方法进行:重置成本法、收益现值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快速折旧法

一、重置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是指在现时条件下重新购置一辆全新状态的被评估车辆所需的全部成本(即完全重置成本。简称重置全价),减去该被评估车辆的各种陈旧贬值后的差额作为被评估车辆现时价格的一种评估方法。

(一)基本计算公式:

(1)被评估车辆的评估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2)被评估车辆的评估值=重置成本×成新率

重置成本是购买一辆全新的与被评估车辆相同的车辆所支付的最低金额。

重置成本有两种形式:复原重置成本和更新重置成本。

复原重置成本指用与被评估车辆相同的材料,制造标准、设计结构和技术条件等,以现时价格复原购置相同的全新车辆所需的全部成本。

更新重置成本指利用新型材料,新技术标准、新设计等,以现时价格购置相同或相似功能的全新车辆所支付的全部成本。

在进行重置成本计算时,应选用更新重置成本。

如果不存在更新重置成本,则再考虑用复原重置成本。

影响车辆价值量变化的因素:

(1)机动车辆的实体性贬值

实体性贬值也叫有形损耗,是指机动车在存放和使用过程中,由于物理和化学原因而导致的车辆实体发生的价值损耗,即由于自然力的作用而发生的损耗。

(2)机动车辆的功能性贬值

功能性贬值是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导致的车辆贬值,即无形损耗。

(3)机动车辆的经济性贬值

经济性贬值是指由于外部经济环境变化所造成的车辆贬值。

外部经济环境,包括宏观经济政策、市场需求、通货膨胀、环境保护等。

外界因素对车辆价值的影响不仅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对车辆价值影响还相当大,所以在旧机动车的评估中不可忽视。

(二)重置成本法的估价计算

1、估价模型

模型1:

被评估车辆的评估值=更新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模型2:被评估车辆的评估值=更新重置成本×成新率

模型3:被评估车辆的评估值=更新重置成本×成新率×(1-折扣率)

模型1中,除了要准确了解旧机动车的更新重置成本和实体性贬值外,还必须计算其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而这二者贬值因素要求估价人员对未来影响旧机动车的运营成本、收益乃至经济寿命有较为准确的把握,否则难以评估旧机动车的市场价值。

因此,模型1让估价人员很难 *** 作。

模型3是在模型2的基础上再减去一定的折扣,从而估算出被估价机动车的价值。

模型3较模型1而言,较充分地考虑了影响汽车价值的各种因素,可 *** 作性强。

2、重置成本的估算方法

(1)重置成本的构成

更新重置成本=直接成本 + 间接成本

直接成本是指购置全新的同种车型时直接可以构成车辆成本的支出部分。

它包括现行市场购置价格,加上运输费和办理入户手续时所交纳的各种税费,如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入户上牌费、保险费等。

间接成本是指购置车辆时所花费的不能直接计入购置成本中的那部分成本。

如购置车辆发生的管理费、专项贷款发生的利息、洗车费、美容费、停车管理费等。

在实际的评估作业中,间接成本可忽略不计。

(2)重置成本的估算

直接询价

A.直接询价法:查询当地新车市场上,被评估车辆处于全新状态下的现行市场售价。

B.帐面成本调整法:对于那些无法从现行市场上寻找到重置成本的车型,如淘汰产品或是进口车辆,也可根据汽车市场的物价变动指数调整得到旧机动车的重置成本。

重置成本=帐面原始成本×(车辆鉴定估价日的物价指数/车辆购买日的物价指数)

重置成本=帐面原始成本×(1 + 车辆购买日到鉴定估价日的物价变动指数)

3、成新率的估算方法

成新率是指被评估车辆新旧程度的比率。

旧机动车成新率是表示旧机动车的功能或使用价值占全新机动车的功能或使用价值的比率。

它与有形损耗一起反映了同一车辆的两方面。

成新率和有形损耗率的关系是:

成新率=1-有形损耗率

成新率的估算方法

(1)使用年限法

(2)综合分析法

(3)行驶里程法

(4)部件鉴定法

(5)整车观测法

(6)综合成新率法

(1)使用年限法

成新率=(规定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

车辆已使用年限是指从车辆登记日到评估基准日所经历的时间(进口车辆登记日为其出厂日)。

车辆规定使用年限是指《汽车报废标准》中规定的使用年限。

已使用年限计量的前提条件是车辆的正常使用条件和正常使用强度。在实际评估中,运用已使用年限指标时,应特别注意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而不是简单的日历天数。例如,对于某些以双班制运行的车辆,其实际使用时间为正常使用时间的两倍,因此该车辆的已使用年限,应是车辆从开始使用到评估基准日所经历时间的两倍。

(2)综合分析法

综合分析法是以使用年限法为基础,综合考虑车辆的实际技术状况、维护保养情况、原车制造质量、工作条件及工作性质等多种因素对旧机动车价值的影响,以系数调整成新率的一种方法。

成新率=(规定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综调系数×100%

综合调整系数可参考表52中推荐的数据,用加权平均的方法确定。

使用综合分析法鉴定评估时要考虑的因素有:

车辆的实际运行时间、实际技术状况;

车辆使用强度、使用条件、使用和维护保养情况;

车辆的原始创造质量;

车辆的大修、重大事故经历;

车辆外观质量等。

综合分析法较为详细地考虑了影响二手车价值的各种因素,并用一个综合调整系数指标来调整车辆成新率,评估值准确度较高,因而适用于具有中等价值的二手车评估。这是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最常用的方法之一。

(3)行驶里程法

车辆规定行驶里程是指按照《汽车报废标准》规定的行驶里程。(老标准中规定为45万公里。此方法与使用年限法相似,在按照行驶里程法计算成新率时,一定要结合旧机动车本身的车况,判断里程表的记录与实际的旧机动车的物理损耗是否相符,防止由于人为变更里程表所造成的误差。

由于里程表容易被人为变更,因此,在实际应用中,较少采用此方法。

(4)部件鉴定法

部件鉴定法(也称技术鉴定法)是对二手车评估时,按其组成部分对整车的重要性和价值量的大小来加权评分,最后确定成新率的一种方法。

基本步骤为:

① 将车辆分成若干个主要部分,根据各部分建造成本占车辆建造成本的比重,按一定百分比确定权重。

② 以全新车辆各部分的功能为标准,若某部分功能与全新车辆对应部分的功能相同,则该部分的成新率为100%;若某部分的功能完全丧失,则该部分的成新率为0。

③ 根据若干部分的技术状况给出各部分的成新率,分别与各部分的权重相乘,即得某部分的权分成新率。

④将各部分的权分成新率相加,即得到被评估车辆的成新率。

在实际评估时,应根据车辆各部分价值量占整车价值的比重,调整各部分的权重。

部件鉴定法费时费力,车辆各组成部分权重难以掌握,但评估值更接近客观实际,可信度高。它既考虑了车辆的有形损耗,也考虑了车辆由于维修或换件等追加投资使车辆价值发生的变化。这种方法一般用于价值较高的车辆的价格评估。

(5)整车观测法

整车观测法主要是通过评估人员的现场观察和技术检测,对被评估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鉴定、分级,以确定成新率的一种方法。

运用整车观测法应观察、检测或搜集的技术指标主要包括:

① 车辆的现时技术状态;

② 车辆的使用时间及行驶里程;

③ 车辆的主要故障经历及大修情况;

④ 车辆的外观和完整性等。

运用整车观测法估测车辆的成新率,要求评估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平和相当的评估经验。这是运用整车观测法准确判断车辆成新率的基本前提。整车观测法的判断结果没有部件鉴定法准确,一般用于中、低价值车辆成新率的初步估算,或作为利用综合分析法确定车辆成新率的参考依据。

五种成新率估算方法的应用场合:

使用年限法、行驶里程法一般适用于价值量较低的车辆的评估;

综合分析法一般适用于中等价值的车辆的评估;

部件鉴定法适用于价值较高的机动车辆的评估;

整车观测法则主要用于中、低等价值的旧机动车的初步估算,或作为综合分析法鉴定估价要考虑的主要因素之一。

(6)综合成新率法

前面介绍的使用年限法、行驶里程法和部件鉴定法(也称技术鉴定法)三种方法计算的成新率分别称为使用年限成新率、行驶里程成新率和现场查勘成新率。这三个成新率的计算只考虑了旧机动车的一个因素。因而就它们各自所反映的机动车的新旧程度而言,是不完全也是不完整的。

为了全面的反映旧机动车的新旧状态,我们在对旧机动车进行鉴定评估时,可以采用综合成新率来反映旧机动车的新旧程度,即将使用年限成新率、行驶里程成新率和现场查勘成新率分别赋以不同的权重,计算三者的加权平均成新率。这样,就可以尽量减小使用单一因素计算成新率给评估结果所带来的误差。因而是一种较为科学的方法。

其数学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成新率N=N1×40%+N2×60%

其中:

N1为机动车理论成新率;

N2为机动车现场查勘成新率;

N1=η1×50%+η2×50%

η1为机动车使用年限成新率

η1=(机动车规定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机动车规定使用年限×100%

η2为机动车行驶里程成新率

η2=(机动车规定行驶里程-已行驶里程)÷机动车规定行驶里程×100%

N2由评估人员根据现场查勘情况确定。

可见,综合成新率的确定,必须以现场技术查勘、核实为基础。实际 *** 作时,把被评估车辆的基本情况、技术状况的主要内容和查勘鉴定结论编制成《车辆状况调查表》,由评估人员查勘后填写。

有了《车辆成新率评定表》,就可以根据车辆成新率评定表,确定综合成新率。例:使用综合成新率法评估车辆综合成新率N的确定:

N=N1×40%+N2×60%

=91%×40%+83%×60%

=364%+498%

=862%

4、折扣率的估算

上述成新率的估算方法往往只是考虑了一种因素,如使用年限法计算的成新率仅仅考虑了使用年限因素对车辆的实体性损耗的影响。行驶里程法仅考虑了行驶里程因素所导致的损耗,部件鉴定法虽然考虑了各个部件的损耗情况,但却没有充分考虑到年限以及行驶里程对车辆价值的影响。

因此如果采用公式:评估值=重置成本×成新率,计算得到的数值作为被评估车辆的价值,显然是不准确的。为了避免单一因素成新率计算的不足,我们以一个折扣率来衡量其他因素对车辆价值影响的大小。

折扣率的估算根据市场同种车型的供求关系、宏观经济政策和对车价变化的未来预期以及市场实现的难易等因素,由旧机动车估价师依据评估经验进行判定。

二、收益现值法

(一)收益现值法原理

1、定义

收益现值法是将被评估的车辆在剩余寿命期内预期收益,折现为评估基准日的现值,借此来确定车辆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现值既为车辆的评估值,现值的确定依赖于未来预期收益。

2、原理

从原理上讲,收益现值法是基于这样的事实,即人们之所以占有某车辆,主要是考虑这辆车能为自己带来一定的收益。如果某车辆的预期收益小,车辆的价格就不可能高;反之车辆的价格肯定就高。投资者投资购买车辆时,一般要进行可行性分析,其预计的内部回报率只有在超过评估时的折现率时才肯支付货币额来购买车辆。应该注意的是,运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时,是以车辆投入使用后连续获利为基础的。在机动车的交易中,人们购买的目的往往不是在于车辆本身,而是车辆获利的能力。

3、应用范围

该方法较适用于投资营运的车辆。

(二)收益现值法评估值的计算

运用收益现值来评估车辆的价值反映了这样一层含义:即收益现值法把车辆所有者期望的收益转换成现值,这一现值就是购买者未来能得到好处的价值体现。

当未来预期收益不等值时,应用下式计算:

当未来预期收益等值时

例如:某企业拟将一辆万山牌10座旅行客车转让,某个体工商户准备将该车用作载客营运。按国家《汽车报废标准》规定,该车辆剩余使用年限为3年,经预测得出3年内各年预期收益的数据如下:

(三)收益现值法中各评估参数的确定

1、剩余使用寿命期的确定

剩余使用寿命期指从评估基准日到车辆到达报废的年限。如果剩余使用寿命期估计过长,就会高估车辆价格;反之,则会低估价格。因此,必须根据车辆的实际状况对剩余寿命作出正确的评定。对于各类汽车来说,该参数按《汽车报废标准》确定是很方便的。

2、预期收益额的确定

收益法运用中,收益额的确定是关键。

收益额是指由被评估对象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超出其自身价值的溢余额。

对于预期收益额的确定应把握两点:

(1)预期收益额指的是车辆使用带来的未来收益期望值,是通过预测分析获得的。无论对于所有者还是购买者,判断某车辆是否有价值,首先应判断该车辆是否会带来收益。

(2)计量收益额的指标,以企业为例,目前有几种观点:

第一,企业所得税后利润;

第二,企业所得税后利润与提取折旧额之和扣除投资额;

第三,利润总额。

为估算方便,推荐选择第一种观点,目的是准确反映预期收益额。

3、折现率的确定

折现率是将未来预期收益折算成现值的比率。它是一种特定条件下的收益率,说明车辆取得该项收益的收益率水平。

收益率越高,意味着单位资产的增值率越高,在收益一定的情况下,所有者拥有资产价值越低。

在计量折现率时必须考虑风险因素的影响,否则,就可能过高地估计车辆的价值。一般来说,折现率应包括无风险收益率和风险报酬率两方面的风险因素。

即折现率 = 无风险收益率 + 风险报酬率

利率区别

折现率与利率不完全相同,利率是资金的报酬,折现率是管理的报酬。

利率只表示资产(资金)本身的获利能力,而与使用条件、占用者和使用用途没有直接联系;折现率则与车辆以及所有者使用效果有关。

折现率一般不好确定。其确定的原则应该起码不低于国家银行存款的利率。

因此实际应用中,如果其他因素不好确定时,可取折现率=利率。

4、收益现值法评估的程序

(1)调查、了解营运车辆的经营行情,营运车辆的消费结构。

(2)充分调查了解被评估车辆的情况和技术状况。

(3)根据调查、了解的结果,预测车辆的预期收益 ,确定折现率。

(4)将预期收益折现处理,确定旧机动车评估值。

5、收益现值法的优缺点

(1)采用收益现值法的优点是:

①与投资决策相结合,容易被交易双方接受;

②能真实和较准确地反映车辆本金化的价格。

(2)采用收益现值法的缺点是:预期收益额预测难度大,受较强的主观判断和未来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

例:某人拟购置一台较新的普通桑塔纳车用作个体出租车经营使用,经调查得到以下各数据和情况:车辆登记之日是1997年4月,已行驶公里数13万km,车况良好,能正常运行。如用于出租使用,全年可出勤300天,每天平均毛收入450元。评估基准日是1999年2月。试用收益现值法估算该车的价值。

分析从车辆登记之日起至评估基准日止,车辆投入运行已2年。根据行驶公里数和车辆外观和发动机等技术状况看来,该车辆原投入出租营运,还算正常使用、维护之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车辆状况,车辆剩余使用寿命为6年。

预期收益额的确定思路是:将一年的毛收入减去车辆使用的各种税和费用,包括驾驶人员的劳务费等,以计算其税后纯利润。

银行储蓄年利率、国家债券、行业收益等情况,确定资金收益率5%,风险报酬率5%,具体计算步骤如下:

(1)确定车辆的剩余使用年限6年

(2)估测车辆的预期收益:

1)预计年收入:450×300=135万元

2)预计年支出:

①每天耗油量75元,年耗油量为 75×300=225万元

②日常维修费12万元

③平均大修费用08万元

④牌照、保险、养路费及各种规费、杂费30万元

⑤人员劳务费15万元

⑥出租车标付费06万元

⑦故年毛收入为: 135-225-12-08-30-15-06=415万元

⑧按个人所得税条例规定年收入在3~5万元之间,应缴纳所得税率为30%。

故车辆的年纯收益额为:415×(1-30%)=29万元

(3)确定车辆的折现率

该车剩余使用寿命为6年,预计资金收益率为15%,再加上风险率5%,故折现率为20%。

(4)计算车辆的评估值

假设每年的纯收入相同,则由收益现值法公式求得收益现值,即评估值。

三、公平价现行市价法

现行市价法又称市场法、市场价格比较法,从而确定被评估车辆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

现行市价法是最直接、最简单的一种评估方法。

这种方法的基本思路是:

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一个或几个与评估车辆相同或类似的车辆作为参照物,分析参照物的构造、功能、性能、新旧程度、地区差别、交易条件及成交价格等,并与评估车辆一一对照比较,找出两者的差别及差别所反映的在价格上的差额,经过调整,计算出旧机动车辆的价格。

(一)现行市价法应用的前提条件

1、需要有一个充分发育、活跃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充分的参照物可取。

2、参照物及其与被评估车辆有可比较的指标、技术参数等资料是可收集到的,并且价值影响因素明确,可以量化。

(二)采用现行市价法评估的步骤

1、考察鉴定被评估车辆

收集被评估车辆的资料,包括车辆的类别、名称、型号等。了解车辆的用途、当前的使用情况,并对车辆的性能、新旧程度等作技术鉴定,以获得被评估车辆的主要参数,为市场数据资料的搜集及参照物的选择提供依据。

2、选择参照物

按照可比性原则选取参照物。

车辆的可比性因素主要包括:类别、型号、用途、结构、性能、新旧程度、成交数量、成交时间、付款方式等。

参照物的选择一般应在两个以上。

3、对被评估车辆和参照物之间的差异进行比较、量化和调整

被评估车辆与参照物之间的各种可比因素,尽可能地予以量化、调整。具体包括:

(1)销售时间差异的量化。

(2)车辆性能差异的量化。

(3)新旧程度差异的量化。

(4)销售数量、付款方式差异的量化。

(1)销售时间差异的量化

在选择参照物时,应尽可能地选择在评估基准日成交的案例,以免去销售时间允许的量化步骤。

若参照物的交易时间在评估基准日之前,可采用指数调整法将销售时间差异量化并予以调整。

(2)车辆性能差异的量化

车辆性能差异的具体表现是车辆营运成本的差异。

通过测算超额营运成本的方法将性能方面的差异量化。

(3)新旧程度差异的量化

被评估车辆与参照物在新旧程度上不一定完全一致,参照物也未必是全新的。这就要求评估人员对被评估车辆与参照物的新旧程度的差异进行量化。

差异量=参照物价格×(被评估车辆成新率-参照物成新率)

(4)销售数量、付款方式差异的量化

销售数量大小、采用何种付款方式均会对车辆的成交单价产生影响。

对销售数量差异的调整采用未来收益的折现方法解决;

对付款方式差异的调整,被评估车辆通常是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为假定前提,若参照物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则可按当期银行利率将各期分期付款额折现累加,即可得到一次性付款总额。

4、汇总各因素差异量化值,求出车辆的评估值

对上述各差异因素量化值进行汇总,给出车辆的评估值。以数学表达式表示为:

被评估车辆的价值=参照物现行市价×∑差异量

或:被评估车辆的价值=参照物现行市价×差异调整系数

用市价法进行评估,了解市场情况是很重要的,并且要全面了解,了解的情况越多,评估的准确性越高,这是市价法评估的关键。

运用市价法收购二手车的贸易企业一般要建立各类二手车技术、交易参数的数据库,以提高评估效率。

用市价法评估已包含了该车辆的各种贬值因素,包括有形损耗的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

因而用市价法评估不再专门计算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

(三)采用现行市价法的优缺点

1、现行市价法的优点

(1)能够客观反映旧机动车辆的市场情况,其评估的参数、指标,直接从市场获得,评估值能反映市场现实价格。

(2)结果易于被各方面理解和接受。

2、现行市价法的缺点

(1)需要公开及活跃的市场作为基础。然而我国旧机动车市场还只是刚刚建立,发育不完全,不完善,寻找参照物有一定的困难。

(2)可比因素多而复杂,即使是同一个生产厂家生产的同一型号的产品,同一天登记,由不同的车主使用,其使用强度、使用条件、维护水平等多种因素作用,其实体损耗、新旧程度都各不相同。

(四)现行市价法的应用场合

现行市价法要求评估人员经验丰富,熟悉车辆的评估鉴定程序、鉴定方法和市场交易情况,那么采用现行市价法评估时间会很短,因此,特别适合应用于成批收购、鉴定和典当。

单件收购估价时,还可以讨价还价,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交易价格。

(五)案例分析

1、销售数量量化的调整

例:市场上有6台完全相同的车辆待出售。经调查,该地区市场上此类车辆平均每年只售出2辆。于是为满足买主的要求,卖方同意以优惠价格一次性同时出售6辆汽车。而可选择的交易参照物单辆售价为4万元。试用现行市价法评估此6辆汽车的现值。

评估如下:

(1)直接以参照物的价格出售,即每辆汽车4万元。当年销售2辆汽车,可得销售收入为2×4万元=8万元

(2)其余4辆汽车如逐年销售,2年后才能售完。每辆汽车4万元,以参照物单价为标准,未来每年可得销售款8万元。以此为基础,折算4辆汽车的现值,适用的折现率为10%。

(3)实际上这是一个未来收益的折现问题。根据未来收益现值法的公式,可计算4辆汽车的现值为

80000×〔(1+10%)2-1〕÷10%(1+10%)2=138843元

(4)6辆汽车同时出售的评估值为

80000元+138843元=218843元

2、现行市价法评估应用举例

例:评估人员在对某辆汽车进行评估时,选择了三个成交的与被评估车辆类别、结构基本相同,经济技术参数相近的车辆作参照物。

(3)成新率的差异

1)A车与被评估车辆由于成新率的差异所产生的差额为

50000元×(70% - 60%)= 5000元

2)B车与被评估车辆由于成新率的差异所产生的差额为

65000元×(70% - 75%)= -3250元

3)C车与被评估车辆由于成新率的差异所产生的差额为

40000元×(70% - 55%)= 6000元

3.根据被评估车辆与参照物之间差异的量化结果,确定车辆的评估值

(1)初步确定车辆的评估值

1)与参照物A相比分析调整差额,初步评估的结果为

车辆评估值= 50000元+1500元+2095元+5000元=58595元

2)与参照物B相比分析调整差额,初步评估的结果为

车辆评估值= 65000元+550元-9270元-3250元=53030元

3)与参照物C相比分析调整差额,初步评估的结果为

车辆评估值= 40000元+2000元+17628元+6000元=65628元

sub nn()

WorkbooksOpen Filename:="C:\Documents and Settings\Excel\Examplexls "

workbooks("Examplexls")worksheets(1)

'对工作表1的引用就可以了

end sub

这些语句都不用去记,你通过录制宏就可以完全获得这种语句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9‐2009

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Gas Cylinders Safety and Technical Supervision Regulation

for Vehicles

仅供学习研究参考!

yangminggao 2009-07-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9 年5 月8 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9-2009

前 言

2007 年3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

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2007 年6 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

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工作会议,确定了起草工作的原则和重点内容,并且对其草案

进行了初步讨论。 2007 年10 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对修改后的草案进行

了研讨,形成了《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征求意见稿。2008 年1 月,特种设备

局以质检特函[2008]4 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

到的意见,起草组再次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08 年3 月,特种设备局

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2008 年5 月,起草组在

分析、研讨审议意见并且进行修订后形成报批稿。2009 年5 月8 日,由国家质检总

局批准颁布。

本规程针对车用气瓶的特点和我国实情,规定了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和管理

工作内容,重点突出了对车用气瓶安装、加气站充装和使用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适用于车用气瓶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充装和定期检验等环节的安全技术监察。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廖 洋

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刘守正

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 王 志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张新建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9-2009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设计与制造…………………………………………………………………(1)

第三章 安装…………………………………………………………………………(3)

第四章 充装…………………………………………………………………………(4)

第五章 使用…………………………………………………………………………(5)

第六章 定期检验……………………………………………………………………(6)

第七章 附则…………………………………………………………………………(7)

附件A 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大纲………………………………………………(8)

附件B 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项目表……………………………………………(9)

附件C 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证书………………………………………………(10)

附件D 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推荐样式)………………………………………… (11)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9-2009

— 1 —

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车用气瓶使用安全,根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环境温度在-40℃ ~ 60℃ 使用的、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

或等于02MPa(表压,下同),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 的气体燃料、

液化气体燃料的车用气瓶。

本规程还适用于车用气瓶的气瓶瓶阀、安全阀、易熔塞、爆破片、液位限制阀等

安全附件。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车用气瓶,其设计、制造、安装、充装、

使用和检验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本规程未作规定的应当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

程》的要求。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

车用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车用

气瓶实施安全监察。

第二章 设计与制造

第五条 车用气瓶应当按照本规程、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国家标准与行业

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设计和制造,暂时没有标准的,可以按照经过技术评审的企业标

准设计和制造。

第六条 车用气瓶的设计文件,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设

计文件鉴定,合格后方可用于制造。

第七条 车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特

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并且对所制造的产品安全性能负责。

第八条 车用气瓶用材料的制造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

车用气瓶的主体材料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并且符合相关车用气瓶产品标准对材

料的要求。材料制造单位必须保证材料质量合格,在材料规定部位做出清晰、牢固的

TSG R0009-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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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并且提供质量证明书。车用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对所购得的车用气瓶用材料及其

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第九条 车用气瓶瓶体材料应当满足与所充装的燃气气体相容性的要求。制造纤

维缠绕车用气瓶铝合金内胆的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抗晶间腐蚀性能。

盛装有应力腐蚀倾向气体的车用钢质气瓶,其瓶体材料实际抗拉强度不应当超过

880MPa,实际屈强比不应当超过090。原材料无缝钢管表面应当采用超声检测,瓶

体表面不得有褶叠、分层、裂纹等缺陷存在。

第十条 采用气瓶标准规定以外的材料或者新研制的材料试制车用气瓶,其制造

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试制申请,按照经批准的数量试制气瓶,在经过国家质

检总局委托的相关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

检总局批准后,方可正式投入制造。

现行气瓶标准以外的材料或者新研制的材料,其材料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经过技术

评审的企业标准供货。

第十一条 车用气瓶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炉罐号对制造气瓶瓶体的金属材料进行

化学成分复验,按照材料批号进行力学性复验,按照相应标准的规定进行无损检测、

低倍组织复验。气瓶在制造过程中经过热处理改变材料力学性能,其所用的材料复验

时可以不进行力学性能复验。

车用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对气瓶瓶体的非金属材料的质量进行确认,必要时进行

复验,保证其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 研制、开发车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

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如果改变原设计、主要制造工艺或者停产时间超过6

个月重新生产时,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第十三条 从事车用气瓶焊接作业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

格证书;从事车用气瓶无损检测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

证书。

第十四条 车用气瓶制造过程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

称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的要求逐只进行监督检验,并且按照批量出

具监督检验证书。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车用气瓶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车用气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逐只编号并且出具产品合格

证,按批出具批量质量证明书,并且在瓶体上做出清晰、牢固的标志。合格证、产品

质量证明书、标志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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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安 装

第十六条 车用气瓶的安装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对安装工作的安全性

负责。车用气瓶的安装应当符合本规程及其相应标准、设计图样的要求。

第十七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的规定取得车

用气瓶安装许可证后,方可在许可证批准的范围(资格项目和安装场地)内开展车用气

瓶安装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安装、拆装、更换或者维修车用气瓶。

车辆制造单位安装车用气瓶,也应当取得车用气瓶安装许可。

车用气瓶的安装单位变更安装场地时,应当报安装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

后,并且及时办理安装许可变更手续,方可继续进行安装工作。

从事车用气瓶定期检验的单位,可以对需要定期检验的气瓶进行拆卸和安装,不

需要取得车用气瓶安装许可。

第十八条 车用气瓶安装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气瓶产生表面损伤。并且

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车用气瓶使用时的可燃气体聚集。

第十九条 安装单位应当负责对车用气瓶抽真空或者进行惰性气体(如氮气)置

换,安装工作完成后,应当出具安装合格证明。

第二十条 不得将非车用气瓶改装为车用气瓶安装使用,不得将超期未检或者报

废的车用气瓶安装在机动车上。

车用气瓶移装时,应当确保在其设计寿命内。移装前,气瓶必须重新检验合格,

其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合格要求与定期检验相同。

第二十一条 车用气瓶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当向当地负责安装监督检验的检验机

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申报车用气瓶的安装监督检验。未经安装监督检验合格的车用

气瓶,不得交付充装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内容,包括对车用气瓶(含安全附件以及固

定装置)安装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项目的监督检验和安装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的监

督检查。安装监督检验的项目和要求见附件A《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大纲》(以下

简称《监检大纲》)和附件B《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项目表》(以下简称《监检项目

表》)。

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应该在安装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安装监督检验项

目分为A 类和B 类:

(一)A 类监检项目,检验人员根据《监检大纲》的要求,按照规定进行资料核查、

TSG R0009-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 4 —

现场监督、实物检查(一般为抽查,下同),判断是否符合要求,未经监检确认或者监

检确认不合格,不得转入正道工序。

(二)B 类监检项目,检验人员根据《监检大纲》的要求,按照规定或者随机进行

资料核查、现场监督或者实物检查,确认结果,判断是否符合要求。

安装监督检验的资料核查、现场监督、实物检查,监检机构从事监检工作的检验

人员(以下简称监检人员)都应当在安装单位提供的相应的设计文件、工作见证(检查

报告、试验报告、记录表、卡等,下同)上签字确认。根据不同的监检方式,监检人

员在工作见证资料上签字确认时,应当注明监检确认方式(资料核查、现场监督、实

物检查)、具体内容和签字日期。

第二十三条 监检机构应当对所承担的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工作质量负责。在

监督检验过程中,监检人员应当进行记录,并且根据记录填写《监检项目表》。经过

监督检验合格的车用气瓶,由监验机构按车出具安装监检证书(一式两份,样式见附

件C),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各存一份。

第二十四条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车用气瓶安装档案,档案至少保存5 年。档案内

容至少包括气瓶出厂文件和车辆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安装与检验记录、安装监检证书

等。

第二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向车用气瓶的使用单位(含个体业主,以下统称使用

单位)移交气瓶出厂文件、安装资料(包括安装合格证明和安装监检证书)。

气瓶安装单位应当对气瓶使用单位进行使用安全技术培训,提供车用气瓶安全使

用 *** 作说明书。

第四章 充 装

第二十六条 车用气瓶充装单位(以下简称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按照

有关规定取得气瓶充装许可后,方可从事充装工作。

从事车用气瓶充装的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气

瓶充装),方可从事车用气瓶的充装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充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开

展车用气瓶充装工作,并且承担相应的充装安全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充装单位的布局及其充装区和待充区之间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有

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充装单位应当保证所充装的燃气气体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对不符

合标准的气体,必须经过净化处理达到标准规定后,方可进行充装。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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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装单位应当将所充装的气体的质量在充装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条 车用气瓶充装前,充装单位应当对车用气瓶进行严格检查并且做好记

录。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车用气瓶,严禁充装:

(一)未经使用登记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

(二)超过检验期限的;

(三)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或者报废的;

(四)新瓶或者定期检验后的气瓶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者抽真空处理的;

(五)对气瓶及其燃气系统安全性有怀疑的;

(六)燃气汽车司乘人员尚未离开车辆或者存在其他危及安全情况的。

第三十一条 充装单位应当做好充装记录,内容至少包括车牌号、气瓶使用登记

编号、充装前后的检查结果、充装量、充装人员、充装时间等。充装记录的保存期限

不少于1 个月。

第三十二条 充装单位应当加强对气瓶管理人员、充装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

制订车用气瓶充装过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装备和防护用品,并且定期进

行演练。

第五章 使 用

第三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车用气瓶档案,其内容包括气瓶出厂资料、

安装合格证明、安装监检证书、使用登记资料等。

第三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携带车用气瓶出厂资

料、安装合格证明、安装监检证书等资料,按照气瓶使用登记的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

要求,到使用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

使用登记,领取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见附件D)。

第三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车用气瓶,不予以办理使用登记:

(一)车用气瓶的制造单位未取得相应制造许可的;

(二)安装单位没有取得车用气瓶的安装许可的;

(三)安装过程没有经过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

(四)其它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情况的。

第三十六条 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对车用气瓶登记建档,并且建立车用气瓶使用登

记数据库。

第三十七条 车辆过户或者更换车用气瓶后,应当重新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手

TSG R0009-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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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第三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气瓶进行经常性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

查。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在定期检验有效期满前向气瓶定期检验机构

送检气瓶。

第三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学习了解和气瓶安全有关的知识,并且应当遵守以下

规定:

(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正确使用车用气瓶;

(二)不得使用已经报废或者超期未检等不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车用气

瓶;

(三)不得自行拆卸、更换气瓶和处理车用气瓶内的残气残液;

(四)不得对车用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车用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志;

(五)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车用气瓶必须经过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章 定期检验

第四十条 承担车用气瓶定期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方

可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车用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

从事车用气瓶定期检验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取得气瓶

检验资格后,方可从事车用气瓶定期检验工作。

第四十一条 车用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检验项目和评定要求等,应当符合有关

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规定。暂时没有标准时,检验机构可以参

照相应气瓶的地方标准或者经过技术评审的企业标准制定检验方案。

第四十二条 气瓶检验人员应当做好检验记录,在检验完成后出具检验报告、并

且按照有关规定在瓶体规定的部位打上永久性检验钢印标记。检验原始记录至少保留

1 个检验周期。

检验机构负责在检验合格的气瓶瓶体上醒目地涂敷气瓶使用登记编号和下次检

验日期。涂敷位置应当便于充装前检查。

第四十三条 车用气瓶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不合格的报废气瓶予以破坏性处理,

禁止将未做破坏处理的报废车用气瓶交付他人或者再次作为车用气瓶使用。

第四十四条 气瓶检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当年气

瓶检验工作情况和气瓶安全状况。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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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鼓励在制造、使用、充装等环节,采用电子标签等信息化手段对

车用气瓶进行动态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自2009 年 8 月1 日起施行。

TSG R0009-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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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A

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大纲

A1 气瓶文件审查

(1)核查车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等的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监检证书是否符

合要求;

(2)核查在用车用气瓶是否经过定期检验,定期检验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

A2 安装资料审查

(1)核查安装单位的安装许可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2)核查车用气瓶安装设计图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核查车用气瓶安装设计图样变更(含材料代用)的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要求。

A3 气瓶外观质量检查

检查车用气瓶的外观质量是否符合规定。

A4 安装质量检查

(1)检查车用气瓶的安装是否与安装设计图样是否一致,安装位置是否符合要求;

(2)检查支架、螺栓、胶垫等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牢固;

(3)检查瓶阀第一道接口的安装是否符合要求。

A5 泄漏试验

现场监督车用气瓶的泄漏试验,检查其程序、结果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

设计图样及相应标准的要求。

A6 安装竣工技术资料审查

核查安装竣工技术资料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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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B

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项目表

监检编号:

安装单位

安装许可证编号 安装日期

气瓶制造单位

产品编号 设备代码

制造日期 公称工作压力

工作介质 车辆牌号

监检项目 类别 检查结果工作见证监检员

确认

日期

1

1

气瓶

文件

审查

(1)气瓶及其附件产品

合格证、质量证明书、

监检证书

A

2 (2)定期检验报告B

3 2

安装

资料

审查

(1)安装单位许可资格A

4 (2)安装设计图样B

5 (3)安装设计图样变更

的审批手续B

6 3 气瓶外观质量检查B

7 4

安装

质量

检查

(1)安装与图样一致性、

安装位置B

8 (2)支架、螺栓、胶垫B

9 (3)瓶阀第一道接口B

10 5 泄漏试验A

11 6 安装竣工资料审查B

对安装单位质量体系运转情况的评价:

记事栏:

监检: 日期: 审核: 日期:

TSG R0009-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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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C

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编号:

安装单位

安装许可证编号 安装日期

气瓶制造单位

产品编号 设备代码

制造日期 公称压力

工作介质 车辆牌号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该车用

气瓶安装经我机构监督检验,其安装安全质量符合相关要求,特发此证。

监检员: 日期:

审 核: 日期:

批 准: 日期:

监检单位(监检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此证书一式三份,一份随安装竣工文件交使用单位,其余由监检机构和安装单位分别存档。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9-2009

— 11 —

附件D

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推荐样式)

封面

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1 页(扉页)

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

登记证编号:

车牌号码 充装介质

使用单位

车 种 (公交车、出租车、其他车辆)

安装单位

安装日期

发证机关(章)

年 月 日

148

100

TSG R0009-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 12 —

第2、3 页

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表

设备代码制造单位 制造日期产品编号

空积

(L)

下次检验日期

第4 页

车用气瓶使用注意事项

气瓶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在安全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使用。

1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气瓶;

2充装前后应当对气瓶及其附件进行安全状况检查;

3禁止与油脂、化学品、硬件等物质接触,严禁划伤、磕碰、腐蚀和挤压;

4严禁无资格单位对气瓶进行改装、维修、拆装检验等,不得对气瓶进行挖补、

焊接修理;

5严禁用热源对气瓶加热;

6严禁超压充装,瓶内天然气不得用尽,需留01MPa 以上余压;

7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8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对气瓶、瓶阀及其他附件进行检查或者检验,合格后方

可重新使用;

9应当经常对气瓶及安全附件进行检查和日常维护,做到清洁、紧固、无漏、正

常工作;

10不得充装不合格燃气;

11气瓶应当按时送检,不得使用超期未检验气瓶。

本证件不得转让、涂改,如有遗失、损坏,须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296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9-2009

— 13 —

封底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特种设备

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 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9‐2009

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Gas Cylinders Safety and Technical Supervision Regulation

for Vehicles

仅供学习研究参考!

yangminggao 2009-07-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9 年5 月8 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9-2009

前 言

2007 年3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

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2007 年6 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

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工作会议,确定了起草工作的原则和重点内容,并且对其草案

进行了初步讨论。 2007 年10 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对修改后的草案进行

了研讨,形成了《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征求意见稿。2008 年1 月,特种设备

局以质检特函[2008]4 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

到的意见,起草组再次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08 年3 月,特种设备局

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2008 年5 月,起草组在

分析、研讨审议意见并且进行修订后形成报批稿。2009 年5 月8 日,由国家质检总

局批准颁布。

本规程针对车用气瓶的特点和我国实情,规定了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和管理

工作内容,重点突出了对车用气瓶安装、加气站充装和使用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适用于车用气瓶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充装和定期检验等环节的安全技术监察。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廖 洋

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刘守正

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 王 志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张新建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9-2009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设计与制造…………………………………………………………………(1)

第三章 安装…………………………………………………………………………(3)

第四章 充装…………………………………………………………………………(4)

第五章 使用…………………………………………………………………………(5)

第六章 定期检验……………………………………………………………………(6)

第七章 附则…………………………………………………………………………(7)

附件A 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大纲………………………………………………(8)

附件B 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项目表……………………………………………(9)

附件C 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证书………………………………………………(10)

附件D 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推荐样式)………………………………………… (11)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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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车用气瓶使用安全,根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环境温度在-40℃ ~ 60℃ 使用的、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

或等于02MPa(表压,下同),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 的气体燃料、

液化气体燃料的车用气瓶。

本规程还适用于车用气瓶的气瓶瓶阀、安全阀、易熔塞、爆破片、液位限制阀等

安全附件。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车用气瓶,其设计、制造、安装、充装、

使用和检验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本规程未作规定的应当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

程》的要求。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

车用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车用

气瓶实施安全监察。

第二章 设计与制造

第五条 车用气瓶应当按照本规程、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国家标准与行业

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设计和制造,暂时没有标准的,可以按照经过技术评审的企业标

准设计和制造。

第六条 车用气瓶的设计文件,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设

计文件鉴定,合格后方可用于制造。

第七条 车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特

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并且对所制造的产品安全性能负责。

第八条 车用气瓶用材料的制造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

车用气瓶的主体材料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并且符合相关车用气瓶产品标准对材

料的要求。材料制造单位必须保证材料质量合格,在材料规定部位做出清晰、牢固的

TSG R0009-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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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并且提供质量证明书。车用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对所购得的车用气瓶用材料及其

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第九条 车用气瓶瓶体材料应当满足与所充装的燃气气体相容性的要求。制造纤

维缠绕车用气瓶铝合金内胆的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抗晶间腐蚀性能。

盛装有应力腐蚀倾向气体的车用钢质气瓶,其瓶体材料实际抗拉强度不应当超过

880MPa,实际屈强比不应当超过090。原材料无缝钢管表面应当采用超声检测,瓶

体表面不得有褶叠、分层、裂纹等缺陷存在。

第十条 采用气瓶标准规定以外的材料或者新研制的材料试制车用气瓶,其制造

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试制申请,按照经批准的数量试制气瓶,在经过国家质

检总局委托的相关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

检总局批准后,方可正式投入制造。

现行气瓶标准以外的材料或者新研制的材料,其材料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经过技术

评审的企业标准供货。

第十一条 车用气瓶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炉罐号对制造气瓶瓶体的金属材料进行

化学成分复验,按照材料批号进行力学性复验,按照相应标准的规定进行无损检测、

低倍组织复验。气瓶在制造过程中经过热处理改变材料力学性能,其所用的材料复验

时可以不进行力学性能复验。

车用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对气瓶瓶体的非金属材料的质量进行确认,必要时进行

复验,保证其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 研制、开发车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

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如果改变原设计、主要制造工艺或者停产时间超过6

个月重新生产时,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第十三条 从事车用气瓶焊接作业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

格证书;从事车用气瓶无损检测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

证书。

第十四条 车用气瓶制造过程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

称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的要求逐只进行监督检验,并且按照批量出

具监督检验证书。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车用气瓶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车用气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逐只编号并且出具产品合格

证,按批出具批量质量证明书,并且在瓶体上做出清晰、牢固的标志。合格证、产品

质量证明书、标志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9-2009

— 3 —

第三章 安 装

第十六条 车用气瓶的安装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对安装工作的安全性

负责。车用气瓶的安装应当符合本规程及其相应标准、设计图样的要求。

第十七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的规定取得车

用气瓶安装许可证后,方可在许可证批准的范围(资格项目和安装场地)内开展车用气

瓶安装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安装、拆装、更换或者维修车用气瓶。

车辆制造单位安装车用气瓶,也应当取得车用气瓶安装许可。

车用气瓶的安装单位变更安装场地时,应当报安装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

后,并且及时办理安装许可变更手续,方可继续进行安装工作。

从事车用气瓶定期检验的单位,可以对需要定期检验的气瓶进行拆卸和安装,不

需要取得车用气瓶安装许可。

第十八条 车用气瓶安装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气瓶产生表面损伤。并且

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车用气瓶使用时的可燃气体聚集。

第十九条 安装单位应当负责对车用气瓶抽真空或者进行惰性气体(如氮气)置

换,安装工作完成后,应当出具安装合格证明。

第二十条 不得将非车用气瓶改装为车用气瓶安装使用,不得将超期未检或者报

废的车用气瓶安装在机动车上。

车用气瓶移装时,应当确保在其设计寿命内。移装前,气瓶必须重新检验合格,

其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合格要求与定期检验相同。

第二十一条 车用气瓶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当向当地负责安装监督检验的检验机

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申报车用气瓶的安装监督检验。未经安装监督检验合格的车用

气瓶,不得交付充装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内容,包括对车用气瓶(含安全附件以及固

定装置)安装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项目的监督检验和安装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的监

督检查。安装监督检验的项目和要求见附件A《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大纲》(以下

简称《监检大纲》)和附件B《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项目表》(以下简称《监检项目

表》)。

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应该在安装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安装监督检验项

目分为A 类和B 类:

(一)A 类监检项目,检验人员根据《监检大纲》的要求,按照规定进行资料核查、

TSG R0009-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 4 —

现场监督、实物检查(一般为抽查,下同),判断是否符合要求,未经监检确认或者监

检确认不合格,不得转入正道工序。

(二)B 类监检项目,检验人员根据《监检大纲》的要求,按照规定或者随机进行

资料核查、现场监督或者实物检查,确认结果,判断是否符合要求。

安装监督检验的资料核查、现场监督、实物检查,监检机构从事监检工作的检验

人员(以下简称监检人员)都应当在安装单位提供的相应的设计文件、工作见证(检查

报告、试验报告、记录表、卡等,下同)上签字确认。根据不同的监检方式,监检人

员在工作见证资料上签字确认时,应当注明监检确认方式(资料核查、现场监督、实

物检查)、具体内容和签字日期。

第二十三条 监检机构应当对所承担的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工作质量负责。在

监督检验过程中,监检人员应当进行记录,并且根据记录填写《监检项目表》。经过

监督检验合格的车用气瓶,由监验机构按车出具安装监检证书(一式两份,样式见附

件C),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各存一份。

第二十四条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车用气瓶安装档案,档案至少保存5 年。档案内

容至少包括气瓶出厂文件和车辆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安装与检验记录、安装监检证书

等。

第二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向车用气瓶的使用单位(含个体业主,以下统称使用

单位)移交气瓶出厂文件、安装资料(包括安装合格证明和安装监检证书)。

气瓶安装单位应当对气瓶使用单位进行使用安全技术培训,提供车用气瓶安全使

用 *** 作说明书。

第四章 充 装

第二十六条 车用气瓶充装单位(以下简称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按照

有关规定取得气瓶充装许可后,方可从事充装工作。

从事车用气瓶充装的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气

瓶充装),方可从事车用气瓶的充装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充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开

展车用气瓶充装工作,并且承担相应的充装安全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充装单位的布局及其充装区和待充区之间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有

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充装单位应当保证所充装的燃气气体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对不符

合标准的气体,必须经过净化处理达到标准规定后,方可进行充装。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9-2009

— 5 —

充装单位应当将所充装的气体的质量在充装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条 车用气瓶充装前,充装单位应当对车用气瓶进行严格检查并且做好记

录。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车用气瓶,严禁充装:

(一)未经使用登记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

(二)超过检验期限的;

(三)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或者报废的;

(四)新瓶或者定期检验后的气瓶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者抽真空处理的;

(五)对气瓶及其燃气系统安全性有怀疑的;

(六)燃气汽车司乘人员尚未离开车辆或者存在其他危及安全情况的。

第三十一条 充装单位应当做好充装记录,内容至少包括车牌号、气瓶使用登记

编号、充装前后的检查结果、充装量、充装人员、充装时间等。充装记录的保存期限

不少于1 个月。

第三十二条 充装单位应当加强对气瓶管理人员、充装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

制订车用气瓶充装过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装备和防护用品,并且定期进

行演练。

第五章 使 用

第三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车用气瓶档案,其内容包括气瓶出厂资料、

安装合格证明、安装监检证书、使用登记资料等。

第三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携带车用气瓶出厂资

料、安装合格证明、安装监检证书等资料,按照气瓶使用登记的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

要求,到使用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

使用登记,领取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见附件D)。

第三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车用气瓶,不予以办理使用登记:

(一)车用气瓶的制造单位未取得相应制造许可的;

(二)安装单位没有取得车用气瓶的安装许可的;

(三)安装过程没有经过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

(四)其它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情况的。

第三十六条 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对车用气瓶登记建档,并且建立车用气瓶使用登

记数据库。

第三十七条 车辆过户或者更换车用气瓶后,应当重新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手

TSG R0009-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 6 —

续。

第三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气瓶进行经常性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

查。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在定期检验有效期满前向气瓶定期检验机构

送检气瓶。

第三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学习了解和气瓶安全有关的知识,并且应当遵守以下

规定:

(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正确使用车用气瓶;

(二)不得使用已经报废或者超期未检等不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车用气

瓶;

(三)不得自行拆卸、更换气瓶和处理车用气瓶内的残气残液;

(四)不得对车用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车用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志;

(五)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车用气瓶必须经过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章 定期检验

第四十条 承担车用气瓶定期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方

可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车用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

从事车用气瓶定期检验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取得气瓶

检验资格后,方可从事车用气瓶定期检验工作。

第四十一条 车用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检验项目和评定要求等,应当符合有关

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规定。暂时没有标准时,检验机构可以参

照相应气瓶的地方标准或者经过技术评审的企业标准制定检验方案。

第四十二条 气瓶检验人员应当做好检验记录,在检验完成后出具检验报告、并

且按照有关规定在瓶体规定的部位打上永久性检验钢印标记。检验原始记录至少保留

1 个检验周期。

检验机构负责在检验合格的气瓶瓶体上醒目地涂敷气瓶使用登记编号和下次检

验日期。涂敷位置应当便于充装前检查。

第四十三条 车用气瓶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不合格的报废气瓶予以破坏性处理,

禁止将未做破坏处理的报废车用气瓶交付他人或者再次作为车用气瓶使用。

第四十四条 气瓶检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当年气

瓶检验工作情况和气瓶安全状况。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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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鼓励在制造、使用、充装等环节,采用电子标签等信息化手段对

车用气瓶进行动态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自2009 年 8 月1 日起施行。

TSG R0009-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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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A

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大纲

A1 气瓶文件审查

(1)核查车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等的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监检证书是否符

合要求;

(2)核查在用车用气瓶是否经过定期检验,定期检验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

A2 安装资料审查

(1)核查安装单位的安装许可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2)核查车用气瓶安装设计图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核查车用气瓶安装设计图样变更(含材料代用)的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要求。

A3 气瓶外观质量检查

检查车用气瓶的外观质量是否符合规定。

A4 安装质量检查

(1)检查车用气瓶的安装是否与安装设计图样是否一致,安装位置是否符合要求;

(2)检查支架、螺栓、胶垫等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牢固;

(3)检查瓶阀第一道接口的安装是否符合要求。

A5 泄漏试验

现场监督车用气瓶的泄漏试验,检查其程序、结果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

设计图样及相应标准的要求。

A6 安装竣工技术资料审查

核查安装竣工技术资料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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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B

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项目表

监检编号:

安装单位

安装许可证编号 安装日期

气瓶制造单位

产品编号 设备代码

制造日期 公称工作压力

工作介质 车辆牌号

监检项目 类别 检查结果工作见证监检员

确认

日期

1

1

气瓶

文件

审查

(1)气瓶及其附件产品

合格证、质量证明书、

监检证书

A

2 (2)定期检验报告B

3 2

安装

资料

审查

(1)安装单位许可资格A

4 (2)安装设计图样B

5 (3)安装设计图样变更

的审批手续B

6 3 气瓶外观质量检查B

7 4

安装

质量

检查

(1)安装与图样一致性、

安装位置B

8 (2)支架、螺栓、胶垫B

9 (3)瓶阀第一道接口B

10 5 泄漏试验A

11 6 安装竣工资料审查B

对安装单位质量体系运转情况的评价:

记事栏:

监检: 日期: 审核: 日期:

TSG R0009-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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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C

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编号:

安装单位

安装许可证编号 安装日期

气瓶制造单位

产品编号 设备代码

制造日期 公称压力

工作介质 车辆牌号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该车用

气瓶安装经我机构监督检验,其安装安全质量符合相关要求,特发此证。

监检员: 日期:

审 核: 日期:

批 准: 日期:

监检单位(监检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此证书一式三份,一份随安装竣工文件交使用单位,其余由监检机构和安装单位分别存档。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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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D

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推荐样式)

封面

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1 页(扉页)

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

登记证编号:

车牌号码 充装介质

使用单位

车 种 (公交车、出租车、其他车辆)

安装单位

安装日期

发证机关(章)

年 月 日

148

100

TSG R0009-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 12 —

第2、3 页

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表

设备代码制造单位 制造日期产品编号

空积

(L)

下次检验日期

第4 页

车用气瓶使用注意事项

气瓶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在安全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使用。

1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气瓶;

2充装前后应当对气瓶及其附件进行安全状况检查;

3禁止与油脂、化学品、硬件等物质接触,严禁划伤、磕碰、腐蚀和挤压;

4严禁无资格单位对气瓶进行改装、维修、拆装检验等,不得对气瓶进行挖补、

焊接修理;

5严禁用热源对气瓶加热;

6严禁超压充装,瓶内天然气不得用尽,需留01MPa 以上余压;

7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8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对气瓶、瓶阀及其他附件进行检查或者检验,合格后方

可重新使用;

9应当经常对气瓶及安全附件进行检查和日常维护,做到清洁、紧固、无漏、正

常工作;

10不得充装不合格燃气;

11气瓶应当按时送检,不得使用超期未检验气瓶。

本证件不得转让、涂改,如有遗失、损坏,须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296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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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底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特种设备

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 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这种结构要一次查出来没有什么高效的方法,只能按一楼的方法去做,如果要提高效率,应该要分两步,第一步把结果集得到,然后遍历得到各节车厢的货物名称。

假设你使用adodb:

$rows=$db->getAll("select from A ");

for($i=0;$i<count($rows);$i++)

{

for($j=1;$j<=30;$j++)

{

$index1="NU"$j;

$index2="item"$j"_name";

if($rows[$i][$index1]>-1)

{

$rows[$i][$index2]=$db->getOne("select item_name from B where ID="$rows[$i][$index1]);

}

}

}

结果集得到后,可以根据要求显示的格式做具体处理。

以上就是关于二手车评估的评估方法全部的内容,包括:二手车评估的评估方法、VBA如何调用其他路径下某工作簿里的数据、制作车用气瓶支架工艺卡等相关内容解答,如果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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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http://www.outofmemory.cn/sjk/95401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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