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别人收一笔钱算两卡吗

帮别人收一笔钱算两卡吗,第1张

笔者通过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得知,2019年11月1日上述司法解释施行以后,“两卡类”的帮信罪主要适用的标准就是《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即“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2021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二》)正式公布。
《意见二》第九条规定,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xyk、银行账户、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等的,可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意见二》又规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xyk、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支付结算帮助,数量达到5张(个)以上,或者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等通讯工具帮助,数量达到20张以上,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意见二》的新闻发布会中,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李睿懿先生介绍,《意见二》第九条规定解决了非法交易“两卡”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
由上可知,“两卡类”帮信罪有两个入罪标准:
(一)支付结算的金额达20万元以上;
(二)收购、出售、出租xyk、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
一、实务中上述两种标准应当如何适用呢?
在《意见二》未出台以前,“两卡类”犯罪几乎都是采取了第一种入罪标准。在《意见二》出台以后,办案机关显然也会继续遵循之前第一种入罪标准,只是办案机关拥有了更多的选择,即第二种入罪标准。
因此,笔者认为,两种入罪标准是同时适用的。此二者的关系是“或”的关系,也即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即构成帮信罪。
二、两种入罪标准的理论探究
笔者认为,两种入罪标准最根本的特征是予以定罪的法理基础不同:
《解释》中将yhk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作为标准,实际上是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作为入罪标准;而《意见二》将卖卡行为本身----即出售5张以上yhk或者20张以上手机卡作为标准,是按照客观行为的性质作为入罪标准,在这二者间笔者更赞同第二种入罪标准,其理由在于:
1、第二种入罪标准更具公平性
如若按照支付结算金额作为入罪标准,那么犯罪嫌疑人同样的卖一张yhk而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仅因为卖卡后产生的yhk流水入账的不同而导致量刑结果的巨大差异,这是与刑法理论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违背,利用买卖yhk或手机卡的数量为标准定罪量刑是客观且公平的立法选择。
2、客观行为归责更有利于规制犯罪行为
当yhk出售给他人时,yhk的相关交易便不再是行为人的控制之下,而将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作为入罪标准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只有将买卖卡行为本身作为入罪标准才更好的评判犯罪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
比如,甲乙丙三人同时向丁出售了一张yhk,其中丁使用甲乙丙的yhk分别走流水10万元、30万元和100万元。甲乙丙同样的出售yhk一张,但是甲的行为不构罪、乙的行为罪轻,丙的行为罪重。
3、有助于更好的厘清犯罪的帮助行为本身
帮信罪本质是帮助行为的帮助行为,这不同于直接利用自己的yhk为犯罪行为提供帮助,帮信罪是针对他人在帮助犯罪行为过程中,提供yhk对帮助行为进行帮助的行为,本身的恶劣程度较低,故而选择客观行为作为入罪标准进行规制符合刑法理论。

结语对帮信罪入罪标准的优化调整,是顺应司法实践的重要举措,也是对行为人利用“两卡”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客观行为和主观明知综合判断的产物,实务中如何灵活应用入罪标准也为辩护律师的选择辩点提供一定的空间。
附:相关法条指引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入罪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九、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下列帮助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收购、出售、出租xyk、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
(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

公安系统旅馆编码怎么登录
宾馆的公安系统怎么登录 *** 作
打开公安网,插入数字证书,点击“宾馆远程查询系统”,即可查到入住宾馆的相关信息。
宾馆登记系统是需要到公安部门申请,由专门公安部门上门安装的,如果不是公安部门安装公安部门是无法登记入住信息,也不属于正规系统。当地宾馆不能安装公安网,装的是旅馆业管理系统VPDN。安装VPDN需要手续如下:个人客户:携带户主有效证件(若非本人办理,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证件)至电信营业厅办理。单位客户:携带单位有效证件及经办人有效证件(即个人有效证件)至电信营业厅办理。公网物联网卡利用公开的通用APN进行通信,通过运行商API管理,仅用于访问互联网。特殊的网卡可以使用APN致力于物联网通信,管理物联网的交通卡通过运营商API管理和VPDN的物联网网络,上网和客户的内部网络,实现私有网络互 *** 作性的影响,可以解决跨运营商的IP。核定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联网服务收费标准为:1、设备购置费。联网旅馆所用计算机、扫描仪、调制解调器等硬件,50床以上(含50)的旅馆企业每家一次性收费3400元,其中专配电脑2870元,扫描仪350元,调制解调器180元;不足50床的旅馆企业可自行选择配备电脑或手机短信传输或电话语音传输的联网方式,配备电脑每家一次性收费3050元(即免扫描

1 法定数字货币框架需要非银行支付机构参与
法定数字货币尚无统一概念。英格兰银行(Bank of England)将“数字货币”定义为“一种仅仅通过电子方式存在的支付方式……可以被用来购买实体商品和服务”……包括“私人的数字货币”和“中央银行发行的数字货币”。比英格兰银行更进一步,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姚前在多个公开演讲中明确了央行法定数字货币的多重内涵:法定的、加密信用货币,采用了一系列的算法,并且在支付功能上衍生出更多智能化功能。
为此,央行设计了一套“一币两库三中心”的系统架构,即:以数字货币为中心,设计发行库和存款库,搭配认证中心、大数据分析中心以及登记中心。央行数字货币奉行央行发行、商业银行账户流通的方式,发行库存放人民央行存放数字货币,存款库是商业银行存放央行数字货币的数据库。认证中心对机构和用户身份进行集中管理;登记中心完成央行数字货币全生命周期以及权属登记;大数据分析中心实现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指标检测分析等目标。
商业银行是法定数字货币框架的重要节点,扮演着肩负央行数字货币流通的重要角色。在中国非银行支付机构已经占据一定市场份额的情况下,让非银行支付机构作为商业银行的补充参与数字货币运行框架是更优选择。原因在于:第一,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以帮助商业银行实现法定数字货币推广。在商业银行内部,法定数字货币和实物货币存在竞争关系。社会公众倾向于将现金账户中的数字货币兑换成传统货币以换取收益,以商业银行推广数字货币的目标难以实现;第二,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以避免商业银行重复建设支付应用场景。与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同,目前商业银行的支付场景相对缺乏多元化,再造支付应用场景将会造成资源浪费,同时非银行支付机构积累下来的丰富经验将被浪费;第三,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以适当降低商业银行运营成本。商业银行一方面需要为央行数字货币服务进行必要的软件和硬件升级;另一方面要继续做好传统人民币的存取服务。两套系统同时运营将会增加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第四,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以促进商业银行支付工具建设和通道整合。在法定数字货币框架中,商业银行提供的支付工具单一和支付通道复杂可能会降低社会公众使用法定数字货币的积极性。
2 法定数字货币的出现重塑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角色
在与商业银行的合作过程中,各类非银行支付机构扮演着四类角色。第一类,账户管理者角色。非银行支付机构不能经营存贷款业务,其支付账户中的金额不属于存款,社会公众更容易接受非银行支付机构充当“数字钱包”的角色。同时,非银行支付机构在数字货币钱包及其终端等系统的开发和运营上具备丰富的经验,有利于央行数字货币的顺畅管理、使用,也不用担心存在非银行支付机构挪用资金的风险。第二类,支付服务提供者角色。非银行支付机构拥有包括移动支付、跨境支付、农村支付等在内的大量场景开发、运营经验,和基于场景的支付市场的相对较大占有率。一方面,有实力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智能法定数字货币为基础开发出多种产品来满足用户的兑换、支付、存储及相关衍生需求;另一方面,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利用丰富的场景促进法定数字货币的推广使用。例如在消费者想要通过央行数字货币进行投资时,非银行支付机构凭借着传统货币投资支付服务的经验和升级的数字钱包,完全可以胜任数字货币投资的专门支付服务提供者角色。第三类,系统建设服务提供者角色。全国支付清算体系的核心国家处理中心(NPC)和各省(直辖市)支付清算体系的核心城市处理中心(CCPC),将会在法定数字货币框架下继续扮演重要角色。在法定数字货币和传统货币长期并存的时期,NPC和CCPC将是双重重要节点。具有较强技术能力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作为法定数字货币框架下的次要验证节点对多中心、分布式的系统架构进行补充,继续与NPC和CCPC完成对接。
3 非银行支付机构与法定数字货币系统的技术对接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创新伴随着与法定数字货币体系对接展开,覆盖数字货币产生、储存、使用、回笼全过程。在此过程中首先要解决的是基础层技术的对接和交易模块的对接。基础层技术对接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在基础安全技术方面,非银行支付机构作为移动终端交易形式的提供方,需要应用终端安全模块技术,对接统一加解密系统,提供安全存储和加解密运算的载体,为数字货币提供有效的基础性安全保护。第二,在数据安全技术层面,非银行支付机构作为整个支付体系的一环,在交易传输上,应采用官方统一规定的密文+MAC/密文+HASH的技术方式传输数字货币信息,以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安全性、不可篡改性。第三,在交易安全技术层面,非银行支付机构作为参与记账的高级节点,在交易进行中采取盲签名技术保证数字货币的可控匿名性,并通过流水号、时间戳等多种方式杜绝重复支付的可能;并通过加解密、数字签名、身份认证等防伪方式确保交易的真实性。
在与交易模块对接时,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做到:第一,与认证中心对接,获取相关数字证书,以及用户身份信息;第二,与可信服务管理模块对接,以便获取数字货币的使用功能;第三,与发行系统与储存系统对接,通过银行库进行数字货币的申请和兑换;第四,与交易通信模块对接,保证用户能基于在线交易通信通过交易网络在智能终端实现在线支付;第五,与登记中心对接,通知记录数字货币交易流水,以完成央行数字货币产生、流通、清点核对及消亡过程的登记。
4 非银行支付机构与法定数字货币系统的场景对接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场景对接基于其自身角色的转化。法定数字货币是算法货币、智能货币,因此业务创新和场景拓展是法定数字货币系统的应有之意。非银行支付机构能够实现的场景对接主要体现四个方面。
第一,赋能金融行业,化解金融场景化服务局限。目前,金融场景化服务存在着业务建模不具备普适性、不同主体存在不同管理要求以及参与主体系统对接成本高等局限。非银行支付机构对接法定数字货币的底层技术,通过研发智能合约建立资金流向、触发条件、价值变化规则、收益权登记等行为信息以及对应的资金信息(金额、账户、币种等),化解金融场景化服务的现有局限。非银行支付机构应用数字货币的原子属性和智能合约的原子交易“组装”成业务模型,无需针对不同业务场景单独开发平台,并避免了行业平台垄断、信息不公开等问题。
第二,拓展使用场景,提升用户使用体验。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在现有支付场景丰富的基础上,不断根据法定数字货币的特点拓展使用场景,满足用户的兑换、支付、存储及相关衍生需求。同时,通过聚合应用,用户可以使用非银行支付机构的App对接大量场景和服务。
第三,提升资金安全,打造通用数字钱包。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提供数字钱包服务,通过自身技术打造符合安全标准的数字钱包,保证用户资金安全。可选择的方法包括:央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开发一个统一的通用版数字钱包应用,或者授权若干符合资质的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通用版数字钱包服务的权限。数字钱包可以实现用户在各个商业银行的资金甚至在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自有账户里的留存资金与法定数字货币的相互兑换。从实现角度来讲,同时,商业银行传统账户体系还可以绑定非银行支付机构数字货币钱包,达到传统账户绑定数字货币钱包的联合管理。
第四,助力跨境结算,搭建安全可靠跨时区联盟链。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深度参与法定数字货币跨境支付系统。至少在两个方面可以实现与商业银行、央行的合作。第一,可用支付标准及工具。非银行支付机构参与标准和工具的研究与设立,实现技术上的对接可能。第二,跨境支付业务系统。以央行牵头、商业银行、有资格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参加的业务系统将会有助于实现高效跨境支付。
5 非银行支付机构与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框架对接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数字货币系统运行的重要保障。其中有几个焦点问题需要回答。第一,如何确定法定数字货币所有权?这是一切法定数字货币法律行为开展的基础。第一种思路,认为法定数字货币是无形物,作为特殊动产,适用《物权法》的规定。例如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刘向民认为,“解决数字货币的所有权转移问题,也应紧紧围绕所有权的公示方式展开。”第二种思路,认为数字货币是电磁记录,适用数据转移与交易的法律。数字货币的本质是电磁记录,电磁记录内容的转移记录在数字货币技术架构的节点中。以节点记录的变化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准。第二,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个人信息安全是数字经济时代的基本问题。除了通过立法强制要求提高技术安全等级之外,还应当明确法定数字货币系统中的各类主体的数据权利。第三,如何规制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问题?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问题是货币法律框架的必要内容。技术层面上,法定数字货币体系应当包括相应的帮助识别、处置与洗钱、恐怖融资的相关机制的技术架构。法律层面上,特定参与者应当具备身份识别信息、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交易记录查询等权利。
我们认为,在构建我国法定数字货币法律框架时还应当考虑在以下方面规制非银行支付机构。第一,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在法律上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法定数字货币参与者身份,搭建技术——业务双层权利义务体系。技术层面,非银行支付机构作为次要验证节点,可以根据中央银行明确授权下进行代码修改、节点 *** 作、架构存储、交易验证等等;业务层面,非银行支付机构作为商业银行角色的补充,遵守法定数字货币与传统货币的“均一化”管理,但是在支付之外的场景创新上,充分给予空间,以实现“负责任的创新”。第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一般立法。在法定数字货币法律框架中,还应当遵守相关数据保护与个人信息安全的特殊规定。第三,非银行支付机构在扮演出支付服务提供商以外其他角色时会创设许多的新型商业模式,其权利义务应当按照商业法律规范和数字货币法律框架进行双重规制。
法定数字货币是未来金融发展的趋势。更多的参与主体将会从法定数字货币的智能、加密等属性中获益,创造出更多的应用场景,促进全社会经济的健康、稳定、快速、有活力发展。未来我司也将会持续关注该领域的相关问题并主动配合监管机构,进一步参与科研、金融、互联网等各行业研究,全力支持央行推动构建中国法定数字货币体系,推动新金融时代的发展。

智能印控机也称智能印章机,相比较与传统的人工印章管理模式,智能印控机又也可以称之为:信息化智能印章管理平台。

智能印控机的作用主要是解决传统印章管理模式当中的:控章难、管人难、登记难等问题,从而实现和保障公司以及单位机构的印章使用安全化、高效化。

1传统实体印章就相当于一座“孤岛”,企业要想了解其具体的使用情况,依靠的就只有印章管理人员登记的信息,但这其中企业并不能就保证所登记的信息就是印章完完全全的使用状态,特别是对跨区域的分支机构印章管理而言,总部管控违规印章使用行为无疑是难上加难;

2印章使用规范、安全与否,过度依赖于印章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综合素质高,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则相安无事,反之则频频发生印章私盖、偷盖以及人情章现象;

3其实前面也有提到过,企业印章使用登记信息如果缺乏相应的监管机制,企业就不能保证记录上所看到的就是所有的印章使用状态,人都有趋吉避凶的本能,如果我作为一名印章管理人员,我为我自己或是好友在违背公司印章管理制度的文件上加盖了公章,是绝对不会再登记簿上填写此次的违规使用情况。

所以智能印控机就是解决以上此类风险隐患的有效方法;那智能印控机是通过何种方法来实现企业印章管理安全的呢?

思格特智能印控机依托于物联网技术的应用,以手机APP+云服务器为核心,形成了一站式信息化智能印章管理平台,通过将实体印章安装至印控机内进行锁存,实现人章分离管控,每次印章的使用只需印章管理人员或是其他工作人员使用指纹/账号密码登录印控机就可提交用印申请,企业领导手机接收到申请信息,通过设备内部的高清摄像头了解盖章文件信息,确定没有问题,即可授权印控机对文件进行盖章,盖章完成后印章管理系统自动将盖章人、盖章文件以及时间、地点等信息上传云服务器保存,登入后台随时查询记录信息。

通过智能印控机企业就可以自动完成印章的保管、使用审批以及用后登记等工作,大大降低了对印章管理人员的依赖,在印章数量不多的情况下甚至是可以不设置印章管理人的岗位,减少内部管理运营成本支出

在左下角输入WINDOWS POWERSHELL,然后点击系统查询结果第一项,在d出的窗口中输入:

(Get-WmiObject -query‘select  from SoftwareLicensingService’)OA3xOriginalProductKey

即可查询到系统密钥。

1 买卖自己yhk属于妨害xyk管理罪。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yhk业务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申领yhk,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z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yhk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2 妨害xyk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xyk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xyk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xyk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xyk,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z明骗领xyk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xyk或者以虚假的身份z明骗领的xyk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xyk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一、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xyk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xyk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xyk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xyk,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z明骗领xyk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xyk或者以虚假的身份z明骗领的xyk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xyk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一)妨害xyk管理罪的概念
妨害xyk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xyk管理法规,在xyk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xyk的管理活动,破坏xyk管理秩序的行为。
(二)妨害xyk管理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xyk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xyk管理的行为。具体包括四种情形:(1)明知是伪造的xyk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xyk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2)非法持有他人xyk,数量较大的;(3)使用虚假的身份z明骗领xyk的;(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xyk或者以虚假的身份z明骗领xyk的。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三)妨害xyk管理罪的认定
注意本罪为选择性罪名,既包含妨害行为(持有、运输、出售、购买、非法提供、骗领)的选择,也包含对象(伪造的xyk、他人xyk)的选择,行为人只要实施一种行为侵害一种对象即可以成立本罪;行为人实施了两种以上行为,侵害两种对象的,仍为一罪,不实行并罚。
(四)妨害xyk管理罪的法定刑
依《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犯妨害xyk管理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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