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多审合一申报平台申报流程?

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多审合一申报平台申报流程?,第1张

房山琉璃河是北京市房山区的一条河流,目前正在进行棚户区改造工程。根据相关媒体的报道,该项目已实现了水电燃气路等基础设施配套,但目前尚未有相关的信息表明改造项目中是否有提供网络线路的安装或建设。
在进行棚户区改造时,是否提供网络线路的建设与具体的改造项目和预算有关。如果改造预算包括网络线路的建设,则在建设过程中会相应地安装或改造网络线路。如果预算不包括网络线路,那么相应的业主或居民需要自行联系网络服务提供商,并自费安装网络线路。
因此,如果您需要了解房山琉璃河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是否有提供网络线路的建设,建议您直接向相关单位或者工程建设方进行咨询。

四片区)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房山吃喝玩 2022-11-05 19:31 发表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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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京西棚户区改造项目(四片区)
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条、第十一条和《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第七条之规定,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拟定了《房山区京西棚户区改造项目(四片区)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经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22年11月3日至2022年12月2日止。
被征收人反馈相关意见的,请持本人身份z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由房山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负责收集整理,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办公地址:房山区苏庄东街2号     
联系电话:89357341  
附件:《房山区京西棚户区改造项目(四片区)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2022年11月3日
附件:
房山区京西棚户区改造项目(四片区)
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确保房山区京西棚户区改造项目(四片区)(以下简称本项目)建设顺利实施,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295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21〕2号)及《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京建法〔2016〕19号)、《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北估秘〔2016〕001号)等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主体、实施单位及建设单位
房山区人民政府负责本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负责组织协调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受区征收办委托,房山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补偿各项具体工作;项目建设单位为北京市房山新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城投公司)。
二、征收范围
本项目范围内(具体以规划批准文件及相应不动产权证书宗地范围为准)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及地上、地下附属物(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附属物和附属设施设备),适用本方案。
三、被征收人
本项目被征收人是指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
四、征收时点
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为本项目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工作启动时点,即作为评估价值时点。
五、被征收房屋认定、补偿
(一)房屋性质、用途、面积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等权属文件记载为准。权属文件没有记载用途的,按照规自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对于房屋用途、面积发生改变和未经登记的建筑,经征收现场工作组调查后,由本项目联席会认定、处理,认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公示3日无异议的,作为补偿依据。
(二)自建房屋的补偿标准
经认定为自建房屋的建筑,结合影像资料进行建设时点判定,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1、2011年4月1日以前形成的自建房屋及其装修给予100%重置成新价。
2、2011年4月1日(含)之后,2019年4月28日以前形成的自建房屋及其装修,按照重置成新价的60%给予补偿。
3、2019年4月28日(含)之后形成的自建房屋及其装修,一律不予补偿。
(三)本项目征收工作本着先拆违后征收的原则,对已认定的违法建设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六、征收补偿方式及补偿依据
(一)补偿方式
本项目征收采取货币补偿方式,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和非住宅房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上地下附属设施、设备由具备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据实评估。涉及设备类迁移的,由具备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补偿标准;如遇特殊或不可移动的设备设施(涉及隐蔽设施需物探公司勘探),经征收现场工作组确认后,再由评估机构对其现状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作价。自建房屋补偿标准按第五条相关规定执行。
在房屋征收评估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聘请除本行业外相关专业人士和机构提供专业帮助,但应在房屋征收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
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补偿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
2、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地址与被征收房屋一致;
3、具备征收前近半年的税务部门完税或涉税证明。
(二)补偿标准
依据《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规定,由评估公司根据非住宅房屋月租金、月净利润、员工月生活补助等事项计算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核实以上事项存在困难的,根据征收现场工作组认定的实际经营面积,按照 800元/平方米进行计算。
如遇特殊情况,结合《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由本项目联席会或区政府相关会议研究确定。
八、搬迁补助费及其它补助费
(一)搬迁补助费
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权属文件记载或经认定的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50元/平方米。
(二)其他补助费
1、有线电视移机费:补助标准300元/部。
2、空调移机费:补助标准400元/台。
3、电话移机费:补助标准235元/部。
4、热水器:补助标准300元/台。
5、宽带:补助标准400元/部。
九、房屋交付及征收补偿款支付
房屋征收当事人自双方签订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7日内,被征收人应搬迁腾空房屋,一并将房屋权属文件交付给征收方进行处置。
征收补偿款经评审或审计通过后,由征收方向被征收人一次性付清;如遇特殊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十、征收签约期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处理方式
(一)在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自签约期届满6个月内,由区征收办报请区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房山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评估报告、征收补偿决定送达方式
评估报告和征收补偿决定可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执行。
被征收人须向征收实施单位如实提供本人实际住址、电话等****,并签字确认,如有变更须及时告知。征收实施单位及有关单位以此为依据通知有关事项,如因地址不详等原因造成有关通知未送达,则由被征收人承担责任,征收部门及有关单位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十二、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下落不明的处理方式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下落不明的,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公告期限为自公告发出之日起至30日止。公告期满,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仍下落不明的,本着先征收房屋后解决纠纷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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