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民事诉讼法》公益诉讼疑难解答

2021法考《民事诉讼法》公益诉讼疑难解答,第1张

2021法考《民事诉讼法》公益诉讼疑难解答

以下内容为大家在学习《民事诉讼法》公益诉讼中疑问比较多的问题,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大家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 问题: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是谁?

【答案】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具体包括: (1)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环保组织可提起公益诉讼:①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②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2)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协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协可提起公益诉讼。(3)兜底的检察院,针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定机关、组织或法定机关、组织不提起公益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提起公益诉讼;法定机关、组织起诉的,检察院可支持起诉。

2. 问题:三大诉讼法的公益诉讼管辖法院级别?

【答案】民事诉讼法公益诉讼管辖法院: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中级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行政公益诉讼管辖法院:基层检察院提起的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附带公益诉讼管辖级别:由审理刑事案件的法院管辖。

3. 问题:在公益诉讼中,请问“合并审理”和“列为共同原告”有区别吗?

【答案】这两者的本质是不同的,”合并审理“是有两个诉讼,但是由于符合法律的规定才合并为一个;“列为共同原告”的情况下,只有一个诉讼,所以两者不可以等同。

4. 问题:公益诉讼中的撤诉条件有哪些?要符合哪些条件才可以申请撤诉?

【答案】公益诉讼中,允许原告撤诉(如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原告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原告申请撤诉的,可以准许),但是不允许因为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而撤回起诉。因为如果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以撤诉方式结案,一来导致缺乏法院民事调解书的确认,该和解协议又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不利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同时会导致原被告私下交易而牺牲公共利益。

5. 问题:为什么公益诉讼中,当事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法院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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